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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范例五(二审裁定核准死缓)/满德利

时间:2024-07-22 03:4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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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范例五】
范小红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审核准死缓裁定)
【文书要点】
1、本案系死缓核准案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原审被告人不上诉。
3、注意文书对死缓核准的格式、写法。
4、注意文书中加黑字体文字。
【裁判文书范例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6)陕刑一终字第121号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如无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则无此段。】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缠兴,男,35岁,1970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川县云岩镇皮头村。系被害人长子。
原审被告人【如无附带民事部分,则为“被告人”】范小红,男,34岁,1972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川县云岩镇皮头村。200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清荣,男,65岁,1940年7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延长县安沟乡吴家窑克村。200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小红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缠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6)延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高缠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文书样式第56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小红与被害人高宏策系同村村民,因高宏策曾调戏、勾引范小红之妻张彦风被范发现,范遂怀恨在心。200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范小红与被害人高宏策在路上相遇,范小红即产生报复高的念头,便以帮助高宏策寻找被盗的砖为由,将高骗至村民王永胜家废弃的窑顶上,乘高不备,将高踢下窑顶,范小红下去见高未死,又持随身携带的改锥戳高的头部、胳膊和手,致高当场死亡。后将高的尸体抛进王永胜家院子废弃的沼气池中,并掩盖了沼气池。经法医鉴定,高宏策系被他人用刃部较钝之工具(如改锥)作用于头部,造成头皮多处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次日19时许,被告人范小红逃至延长县安沟乡吴家窑克村被告人王清荣家,向王说了其打死高宏策之事,并向王借钱,王借给范现金4000元,范又从王家窗台上拿走了王的手机。随后范小红潜逃至广东隐藏,2005年6月1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小红因被害人曾勾引、调戏其妻,而杀死人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范小红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勾引、调戏被告人范小红之妻,在本案起因上亦有过错,且被告人范小红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范小红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范小红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和被告人范小红的实际赔偿能力,故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范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中间无逗号】,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范小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被告人王清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应表述为“宣告缓刑×”】。
高缠兴上诉提出,应驳回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范小红死刑,立即执行;判令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350.5元【因系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应写其请求赔偿数额的具体细目,然后在理由部分分别予以评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小红故意杀人、王清荣窝藏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高缠兴(高宏策之子)证明,2005年4月16日晚上约10时左右其父高宏策出去再未回来。同年4月18日其报案后,公安机关从同村王永胜院子废弃的沼气池内挖出一具男尸,经其辨认系其父高宏策。
2、证人张彦风(范小红之妻)2005年4月19日证明,高宏策曾多次勾引她,她与高曾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有一次高宏策在她家搂抱她,还有一次高宏策和她挨着坐着时,均被范小红碰见,范小红很不高兴。她认为范小红就是因为这些原因要杀高宏策。4月16日晚上,范小红给她说,他和高宏策打架,把高宏策打死了,还说他想去把尸体埋了,让她去帮忙望风。她说要管娃,便没有去。
3、证人张彦龙证明,2005年4月17日早上,其去王永胜的院子担水时,发现沼气井不知道被谁填了,上面盖了些苹果枝、柳树杈。
4、证人范云红(范小红之兄)证明,2005年4月18日早上,范小红给其打电话说,其和高宏策打架出了人命。
5、证人薛玉玲(范小红岳母)证明,王清荣到她家说,范小红讲和高宏策吵架,一脚踢在高的下身,把人踢死了。
6、被告人王清荣供述,2005年4月17日晚上19时左右,范小红到其家说昨天和高宏策打架了,人可能死了,并要借钱。其给了范小红四千元钱。
7、证人张翠英(王清荣之妻)证明,2005年4月17日,范小红到其家说了与高宏策打架的事,又向王清荣借了4000元钱。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宜川县云岩镇皮头村26号王永胜家废弃的院子,发现院内由北向南第二窑门上有血迹,门外有大小不等的血泥块。从院内已废弃的沼气池中打捞出石板三块、树杆两截及高宏策的尸体。
9、法医尸检报告证实,高宏策系被他人用刃部较钝之工具(如改锥)作用于头部,造成头皮多处(15处)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高宏策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第4-9肋骨骨折,其骨折形态符合高坠损伤特点,其大脑、心、肝、肺、脾等重要脏器未检见严重损伤及破裂,可排除高宏策高坠致死。从被害人衣服口袋提取现金12052元;“伟哥王”说明书一张,“伟哥”药片一粒。
10、化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高宏策的血型及现场提取的三份血样均为“O”型血。
11、被告人范小红供述(原文引用被告人供述过多,略)【因被告人范小红服判,本案证据又很充分,可概括被告人供述。另,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应有论及。】。
以上证据,经原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审理予以确认。【书面审表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小红因被害人高宏策曾勾引、调戏其妻,竟报复杀死人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被害人高宏策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亲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范小红可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缠兴的上诉理由,经查,其要求加重对被告人范小红刑事处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根据被告人范小红的赔偿能力和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作出了适当判处,故对其上诉请求不再支持【对其合理请求和不合理请求应予以评判】。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并为核准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延中刑初字第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小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

沈阳市烟尘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烟尘管理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烟尘污染,改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沈单位使用的各类锅炉、窑炉、营业灶及其他排烟设备,排放烟尘必须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
第三条 市、区(县)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烟尘浓度、黑度的监测工作。有关方面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测定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消烟除尘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设专(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政策,组织群众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单位的消烟除尘工作。
第五条 人民群众有权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排烟装置排放的烟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排烟装置在正常运行期间,烟尘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在起炉或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林格曼三级。
(二)烟囱高度低于20米的,烟尘浓度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200毫克。
(三)烟囱高度在20至30米的,烟尘浓度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300毫克。
(四)烟囱高度超过30米的,烟尘浓度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400毫克。
(五)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要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第十条的规定。
第七条 建新烟囱要高出半径200米范围的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锅炉房和窑炉,新安装(包装更新)锅炉,必须制定消烟除尘方案,经所在区(县)环境管理部门审查,报市环境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由区(县)环境管理部门验收,市环境管理局签发《三同时验收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生产或大修锅炉,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蒸发量1吨/时和1吨/时以上的锅炉,要采用机械燃烧方式,配备除尘器;1吨/时以下的锅炉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
第十条 凡生产除尘器、机械炉排、下饲式烧煤机、煤气发生室等消烟除尘设备,必须经市计量标准局、环境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
第十一条 不准购置、使用未经环境管理、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锅炉和消烟除尘设备。凡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或耗能高而被淘汰的锅炉及其他消烟除尘设备,不得转移和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新城区和改造老城区,要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筑用地时,要同时确定锅炉房的位置。
新插建住宅和其他建筑,由规划部门审定与其毗邻有锅炉房的单位实行联片采暖,毗邻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修建集中供暖锅炉房、购置和安装设备等费用,由插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燃料供应部门要把低硫、低挥发酚的燃料优先供给民用,并逐步增加成型煤的供应量。
第十五条 在市区内严禁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易产生恶臭或有害气味的物品。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司炉工的管理。各主管部门要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对司炉人员进行消烟除尘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发给司炉证。无司炉证的工人,严禁独立操作。

第三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烟尘污染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为防治烟尘污染,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革新,取得重大成果者。
(三)在消烟除尘的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超标排放烟尘的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无明显效果的,加倍收取排污费或处以罚款,直至勒令停产整顿。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10%的罚款。
(二)对违反“三同时”规定,不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炉、窑者,有消烟除尘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每台(座)炉、窑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并限期安装或改进。
(三)定点生产锅炉的企业,销售不合格的锅炉,每台处以售价50%的罚款,并令其赔偿用户损失。
(四)擅自生产、销售锅炉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除勒令停止生产和经营、追究主管领导人责任外,还要处以产品售价总额50%以上的罚款,并令其赔偿用户损失。
(五)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者,对单位负责人处以月工资10%的罚款;对居民每次罚款2至5元。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20日颁布的《沈阳市烟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精神有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三、减税、免税。按《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可向当地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具体规
定。
四、票证管理。为使征管工作逐步规范化,契税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格式全国统一,具体式样及有关说明另行规定。征收中需要的其他有关票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格式和组织印制。
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纳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地区是
否发放“契税完税凭证”,由各地省级征收机关自定。“契税完税凭证”的参考格式及有关说明另行下发。
五、会计科目设置。《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契税收入二级科目调整为: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六、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地对征收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可以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除《条例》、《细则》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凡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但未办理纳税手续的,对其征税处理仍按原政策执行。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