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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唐时华

时间:2024-06-29 15:2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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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

唐时华


  近几年来,在广阔的互联网上,网民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众多案件“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杨佳案、许霆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等。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民对案件的观点的自由表达,被戏称为“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
  这种“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我们除了要看到其“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外,还至少应看到以下几点进步意义:一是互联网运用的普及;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民意,也为司法机关关注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些参考;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法院何为,法官何为?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法院不重视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认为电脑配置纯属多余,认为接通互联网法官也只是聊天玩游戏;有的法院对突发事件,不注重积极应对,透明公开,稀释不良影响,认为拖一拖事情就会过去;有的法官对互联网舆情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法官就是单纯坐堂问案,关门办案,还抱着哪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老黄历,置汹涌的网络舆情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应值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深思。
  其实,打开公开透明的窗口,并非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办案;关注倾听民意,也并非就能影响法官的审慎公正;走进民众,更是丝毫不影响法官的神圣与尊严。如果我们的法官就是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询问,抗不住质疑,如何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法官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法院近期开通了民意信箱,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专题活动,下发了《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所以,在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中,法院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与民众的沟通,让民众了解司法、相信法院、信赖法官。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意倾听机制,不断创新民意沟通方式和渠道,与保持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审慎、理性和尚法,同样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素质。哪种认为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办案,在孤独寂寞的世界里思考的思想,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那种认为关注民意就是丧失立场,就是和稀泥的思想,同样是错误的。你看那些走进田间地头,与民众促膝交谈的法官,那个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在偏僻乡村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法官,为什么能得到民众的欢迎,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关注回应民意,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案件审理要证据充分,以理服人,程序正义,只有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案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和信赖,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不断提升;二是审判工作和案件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予公众以及时知晓的机会,以打消公众对法院、法官的猜疑,从源头上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客观;三是在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民意,为此,法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和理性分析,不能变司法审判为媒体审判;四是法官应当承担起用审判传播法治的重要任务,一个好的案例,其树立公信、弘扬正义的作用,胜过一本教科书;五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让审判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灵魂。
  我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我们也坚信:关注民意、走进民众、融入社会的法官,也一定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和理想传递给每一个公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当前,部分地区的医药、卫生部门来函请示或反映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的有关问题。对此,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药品招商经营是指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以提供开票、纳税服务等为手段吸引另一方借托管、托销、联合经营等为名参加药品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一方提供经营场所和提供发票、纳税服务,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另一方则以托管、联合经营等名义从事自主的药品购销、
仓储等独立的药品经营活动,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其实质是一方以变相转让经营权的形式出租、转让合法的经营证照并提供保护,另一方则借用他方提供的保护,规避国家监管,从事异地无证经营。
二、禁止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进行审批,要对申请从事药品经营的特定的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国家批准开办该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是通过该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来保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用药
的需要和安全有效。
药品经营企业招商经营药品逃避了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使国家对特定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查、审批丧失了法律实效。另外,也违背了国家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目的。因此,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三、禁止非药品经营企业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名义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非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招商经营活动,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和审查的有关规定,而且,为异地无证经营提供了保护,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经营的监
管,属于违法经营活动。
四、各地卫生、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决制止药品招商经营活动。对证、照齐全参加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按易地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自销本企业产品的要限期撤离,如自销范围超出本企业产品的范围,按无证经营依法查处;对无证、照参加药品招商经
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违法举办药品招商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依法给予查处。



1998年10月27日

财政部关于警惕伪造彩票管理批文欺骗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警惕伪造彩票管理批文欺骗行为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财综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个别地区出现不法分子伪造财政部彩票管理批文,企图通过与地方政府联合兴建赛马场,进而举办赛马会的欺骗活动。财政部从未批准过任何地方、部门或公司举办赛马会。这种伪造国家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触犯了国家法律,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目前,财政部已将发现的伪造财政部批文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彩票管理是国务院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警惕,加强对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学习了解,加大对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鉴别彩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敏锐性和识别力,避免受骗上当,并积极主动地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彩票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