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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校中的法律伦理培养/郭兰英

时间:2024-07-11 23:0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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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校中的法律伦理培养
郭兰英

摘要:文章提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包括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法律技能训练和法律伦理教育,其中法律伦理教育是灵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法律伦理教育缺失,最终导致我国法治的伦理危机。作者进一步论证了我国法学教育中开展伦理教育的深远意义和路径选择。
关键词: 法学教育;法律伦理教育;路径

一、中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律伦理教育之检讨
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适用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中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中的国家本位和执法者个人恣意,众人所指的司法腐败。所有这些都严重背离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缺乏对人的基本尊重和终极关怀,法律成为游离于人之目的之外的治者工具,甚至连法之真——法律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都无从谈起。法律本应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被动摇,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挑战。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法律伦理的缺失问题,使法律面临伦理危机。
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来看,应重视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一问题在法学教育研究中也开始受到关注。大学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和使命,其中的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起两方面的重任:一是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
遗憾的是,现在法学本科法学教育退化为“普法教育”,大学学习仅仅是进行了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有限的法律技能训练,而法律伦理教育是缺失的。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法律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确应该受到我们法律教育者的关注。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社会常识, 那是满腹不合时宜, 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即不能算是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 社会常识, 而缺少了法律道德, 那就不免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 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俱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
二、 在法学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的意义
我们的法律教育依然是一种知识教育,而不是一种技术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所倡导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样”,而不是倡导“如何使法律成为什么样的。”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因此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是很迫切的。
(一)有助于培养我国法律共同体的形成
我国的法治秩序正在建构之中,同样需要一个专业化的法律家集团,一个有着共同法律话语、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伦理特性和共同精神气质的自治的法律家共同体。法律职业是定分止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项职业活动,因此它对从业者——法律家的伦理要求是高标准的。法律家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理应成为高位等级伦理的践履者,这是由于他们的伦理状况关乎法律制度是否健康、关乎社会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之故。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却恰恰忽视了对未来法律家的法律伦理教育,从课程的设置上看,绝大多数法学院校还未曾把法律伦理作为单独的一门课程来开设,而作为通识课的“大学生思想品德课”不能体现出社会对法律家高标准伦理要求的特点,法律伦理被看成是与专业课毫无关系的内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处于悬置状态,法学教育成为单方面的知识传授。实践已经证明,单方面的知识传授无论如何丰富,都不能说是成功的法学教育。
正如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的,“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法学教育必须同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型塑过程。通过法学教育,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职业崇高感,使他们深刻领悟法律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更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力量,为法律的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是每个法律学生应有的品格;另一方面培养未来法律家的历史使命感,使他们把法治作为一生的追求,为建构法治秩序做出应有的努力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有助于防治司法腐败,重塑司法权威。
司法是法治社会中极富实践性的环节,是连接法律和社会生活的桥梁,司法的结果和状况集中体现着法治的实践形态。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不可能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不可能实现其公正的目标。史尚宽曾认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弊,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的广为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现有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素质的缺乏。司法现代化固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只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法律和制度上的缺陷,就无法根本改变司法现状。
如果法律职业群体没有科学的司法价值观、强烈的职业使命感和持久的道德意志力,就难以保证其能始终如一地抵御社会压力和利益诱惑;如果法律职业群体一味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从而导致司法腐败,丧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因此, 要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根本出路是设计合理的制度, 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使得法律工作者相信自己是这个国家最优秀的分子,使得每个法律工作者都极度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地位和荣誉。
(三)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
法治建设乃是良法体系的运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良法的创制具有逻辑开端的意义。而要确保所创制的法律为良法, 就必须以道德价值体系引领法之创制, 并且努力追求所创制的法律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合道德性,必须担负起为法治进程提供价值导向和设定伦理路径的时代使命。
法治蕴涵的“真”、“善”、“美”对于法律职业人而言, 无疑是法治国家中的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底线, 但仅仅于此是绝对不够的。既然“法治实乃法律职业人之治”, 那么法律职业人必然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的职业道德素养。试想, 如果一个对蕴涵着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的良法缺乏真正信仰的法学家, 能够不畏权贵而敢于拒斥“恶法”流弊么?一个没有深邃地体悟法治精神、原则的法官或检察官能够做到独立而公正地适用法律弘扬正义么? 一个没有对人的生命尊严与价值怀有真诚的敬畏而负责的道德信念的律师能够为“他者”的权益而勇于“铁肩担道义”吗? 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法律职业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法律职业伦理”是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 促使法学尽快走出“幼稚”的尴尬的应然取向。我国经过20余年的法学以及法制的重建与发展, 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然而, 法学“幼稚”与“司法腐败”的现实表现, 使人不得不认真检讨这表象之外的因素———法律职业人包括道德品质在内的整体素质不高是其重要原因。处于经济高度增长社会生活剧变期的中国, 急迫地需要促进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法治资源( 包括法学思想与法律制度) 的有效供给, 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等法律职业人自当承担起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对于形形色色的“以权压法”、“以钱诱法”与“以情融法”引致司法活动失去公正性的法律职业人是不能以法制不健全而推卸责任的。事实上, 法律职业人普遍地欠缺法治国家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倒是直接因素。这远比学养不够及制度不完善更为关键。所以, 惟有法律职业人道德素养的整体性提升, 我国当前的法学和法治窘境才有改进的可能性。
“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自主化成长过程中, 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因此, 通过强化法学伦理素养而抑制职业技术专长的非道义化倾向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尤其是对正处于从人治的传统社会向法治的现代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 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建设在社会道德全面重建中的紧迫性, 无论人们如何强调都不为过。
三、我国高等院校开展伦理教育的路径选择
(一)必须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传承民主主体价值
我们要重建道德和价值观念, 要从传统文化中去吸取营养, 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重新
引进另外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价值观念, 那是没有根的。我们当然要吸收其他的优秀文化,自己民族的根扎得越深, 你的吸收能力就越强。这就是说, 当代中国高等院校开展法律伦理教育时, 要自觉地实现与作为传统中华文化主体的孔子和儒家思想相衔接、相结合。“ 修己” 、“ 内圣” 不仅是“ 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 , 即“ 道德风尚的倡导” 的核心, 而且也是“ 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 , 即“ 法治国家的民主” 制道德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法律精英” 的大量腐败堕落现象, 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但必须承认, “ 修己安人” “ 内圣外王” 的民族主体价值传统的丧失, 特别是这一传统在“ 社会精英” 阶层中的丧失, 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法律伦理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 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 经过民主商谈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 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底线伦理发展为明确论证国家、公民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论, 共同信念发展为深人探讨事关公共生活重大问题和复杂难题的应用伦理学, 以保障公民权利, 并要求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这两种要素更多地与“健全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制度道德性相联系。终极关怀则主要发展为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德性论, 促使公民把个体小生命融人整体的大生命之中, 它更多地与“ 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系统” 公民德性相联系。这就是说, 在当代这种包括三维异质要素的道德结构中, 形成于“ 立足传统的道德根基” 和“ 传承民族的主体价值”基础上的道德观念, 主要是一种特殊的终极关怀, 即一种儒家式的, 倡导深刻、自觉的义务感的法律伦理。
(二)建立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 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伦理化取向
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建设经验看来, 一般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育背景, 即受过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在“ 扬弃” 应试教育倡导素质教育的中国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 法学教育尤其是高等法学教育显然不能围绕侧重实务的司法考试的“ 指挥棒” 转, 但也不应否认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因此, 如何实现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 以强化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素质培育的基本方向。譬如, 在合理设置法学教育课程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改进法学教育方法使其务“ 实” 而创新的同时, 应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 实现法律职业人“ 技能” 与“ 德性” 的同步发展。“应当在法律院校中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 使其掌握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保持职业操守与职业廉洁性” ,以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 “无不与我们长期以来没有把握好法律教的职业性特点, 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得司法职业队伍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背景有着重要的关系。”
(三)创新教学方法,克服学院式教学模式的缺陷
学院式的法律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 “大课讲授”是我国大学中最基本的授课形式。在我国,尽管学界对课堂授课法的垢病颇多,但它却是我们离不开的最基本教学方法。课堂授课法最利于向学生传授一套概念化、学科化、体系化的理论知识,它富有效率,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学生传授一个概念、一个体系,但是他忽视学生法律伦理的教育。在我国高等院校,课堂授课法的主导地位是很难改变改变。
在具体的教学方法应用上,可根据课程性质、内容和特点的不同以及教师个人素质能力的特点,采用课堂讨论式、辩论式等教学方法,重在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通过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在提高学生的伦理认知能力的同时,重在提高学生的
伦理行为能力。无疑,诊所法律教育对课堂授课法等传统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其实,它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冲突。课堂授课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把关于法律的理性的知识灌输给学生,经过学生的理解、掌握、内化到学生的意识和思维中去。而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踏踏实实地处理完一个真正的案件,不单单是巩固了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诸如事实调查、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方面的能力,而且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正义感,这些东西在课堂上是没法学习和掌握的。
但是这种教育模式在我国要想扎根结果还面临许多问题。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 法治对道德的态度和方式———当代中国法应当怎样促进道德目标[A].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65.
[2] 齐延平. 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 法律科学,2002, (5) :19.
[3] 张文显,卢学英. 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 (6) :13 - 23.
[4] 房文萃. 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思考[J]. 法学家,2002, (3) :118.
[5] 霍宪丹. 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 ] . 政法论坛,2004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2?

1995-07-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向该纳税人或者该纳税人所属其他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实施新税制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明确: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是否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了解,原油、天然气生产作为资源开发行业,其生产过程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油气集输工程、油田注水(气)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等配套工程建设,是这些生产工艺环节的必要内容。油气田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分别组建了不同的专业生产队伍,如勘探公司、钻井公司、油建公司等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从事油气生产不同环节的不同作业。由此可见,原油、天然气的生产过程,虽然与加工工业购进原材料然后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同,但均属于货物的生产过程。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其性质属于原油、天然气这种特定货物的生产行为。因此,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油气田,系指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和石油会战指挥部。
  三、本通知所称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系指与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有关的劳务,具体是指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气等)、排水工程;油气生产的供电工程和通讯工程;油田内的道路、桥涵、河堤、码头、海堆工程。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
  上列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四、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及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的,须对不征税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与应当征营业税的劳务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并入应税劳务中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行: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经商外经贸部同意,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订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停帐、挂帐)联系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海关、中国银行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以及银行保证金台帐的销帐工作,根据《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合同的海关核销可分为核销结案、核销未结案两类;保证金台帐的银行销帐相应的可分为正常销帐和挂帐待销、停帐待销。
“核销结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单证,经海关审核齐全有效,符合有关监管规定,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核销未结案”是指因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未缴清应纳税款;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走私行为正在立案调查;企业倒闭等情况,海关对所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予结案并继续监管。
“正常销帐”是指经海关核销结案后,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准予销帐。
“挂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销帐,并作挂帐处理。
“停帐待销”是指经海关核销但未予结案,银行对该合同已开设的保证金台帐不予核销,不再开设新的台帐。
第三条 核销结案可分为正常核销结案和非正常核销结案。正常核销结案即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履行产品出口手续,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以结案。非正常核销结案即未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履行产品出口手续,但经批准补办有关合法手续后海关解除对已登记备案合同的监管,并准予结案。
第四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可根据情况列明原因:
1.企业倒闭;
2.待补进口许可证;
3.税款待追补;
4.企业未报核;
5.企业报核单证不全;
6.立案处理。
海关在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时,列明上述原因的一项,如涉及多项原因的,只列明其中一项主要原因。
第五条 对核销结案的合同,海关作为正常核销,向银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并注明“正常开设台帐”,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凭以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帐销帐手续。“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99”,即“XXXXXXXXXXXX99”(简称“尾号99联系单”)。
银行据此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正常销帐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第六条 对核销未结案的合同,海关在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时列明原因。“联系单”代码为登记手册号后加“77”,即“XXXXXXXXXXXX77”(简称“尾号77联系单”)。
为便于银行现场操作,海关在签发尾号为“77”联系单时,应在表头标明“挂帐”或“停帐”字样,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帐”或“停设台帐”。
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先作“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处理;对该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可根据情况准以继续开设新台帐或停止开设新台帐。
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挂帐待销”、“可继续开设台帐”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对已开设保证金台帐的合同作“停帐待销”、“停止开设台帐”处理的,银行应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
第七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帐”、“停帐”,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事后按规定向海关办结有关手续,经海关审核情况正常,予以结案。海关作为非正常核销结案,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可继续开设台帐”,银行据此单证对“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的合同予以销帐,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第八条 对联系单尾号为“77”的“挂帐”、“停帐”,海关已核销未结案的合同,凡经海关审查核实其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走私行为的,海关依法处理结案后,向银行签发尾号为“99”的联系单,并同时注明“停止开设台帐”,银行据此联系单对“挂帐待销”或“停帐待销”的台帐予以销帐,同时停止办理新台帐开设手续,作“关闭台帐”处理,并向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
海关应及时将上述有走私违法行为及关闭台帐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的情况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并书面通知海关和银行。
第九条 关闭银行台帐帐户的单位或企业,如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该单位或企业的对外加工贸易经营权,应及时通知海关和银行。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其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银行同时据此恢复为该企业开设新的台帐业务。
第十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正常开设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挂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挂帐待销通知单》,均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负责送交相应的中国银行、主管海关。
第十一条 对海关签发的尾号为“99”、注明“停止办理台帐”的联系单和尾号为“77”、注明“停帐待销”的联系单,以及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停帐待销通知单》、《银行保证金台帐帐户关闭通知单》,由主管海关、中国银行于每周末(节假日除外)送交对方。
第十二条 海关对合同的核销以及银行对台帐的销帐等处理情况,海关与中国银行均实行每月对帐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共同制定,各主管海关和中国银行分(支)行应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应及时反馈,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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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三
|开展加工贸易,需在你行开设保证金台帐,请审核办理。 |联
|------------------------------------------------------------------------|银
| 台帐核销期限 | (6) | 海关 |行
|--------------------|----------------------| (盖章) |留
| 台 帐 金 额 | (7)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已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 |联
|因故发生合同变更,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变更手续。 |
|------------------------------------------------------------------------|海
| 台帐核销期限 | (7) | 海关 |关
|--------------------|----------------------| (盖章) |留
| 台 帐 金 额 | (8) | 年 月 日 |存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停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
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
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挂帐)
联系单编号: (1) 主管海关: (2)
----------------------------------------------------------------------------
|中国银行 (3) 分(支)行 |第
|兹有 (4) 合同号: (5) |一
|在你行开设了保证金台帐(编号: (6) )。现已履行合同完 |联
|毕,并办理了合同核销手续,请协助办理保证金台帐的核销手续。 |
|------------------------------------------------------------------------|
| | 结案情况 | (7) | |海
|备|----------------|----------------------| |关
| | 未结案原因 | (8) | 海关 |留
|注|----------------|----------------------| (盖章) |存
| | 是否暂停设台帐| (9)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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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共三联,只供海关、中国银行、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和企业核算保证金台帐使用,他用无效。进口料件如发生内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主管海关按海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