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冯晓青

时间:2024-06-17 14:5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著作权限制 价值构造 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著作权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从法理学视野看,它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 从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看,是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 从经济学视野看,则是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


国外学者指出: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独占权,旨在鼓励作者创作,并加以流传散布; 另一方面,限制著作权,以使社会大众适当地接触、使用前人的著作,加值开发,提升学习、创作水平。[1]这一观点体现了著作权法通过建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机制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以下将从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入手探讨这一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著作权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如郑成思教授指出: “知识产权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2]
著作权限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例如,德国著作权专家雷炳德将其分为因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为文化经济而进行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胡根霍尔茨针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将其分为促进基本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限制和市场失灵限制等三种类型。从立法模式来看,则有封闭式立法模式和开放式立法模式之分。前者限于在规定的范围内解释,不能进行扩张解释和类推。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模式规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有详细的适用条件; 后者则仅规定总的条款用以判断使用作品的行为的合法性,至于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权利限制的条件则需要个案分析,如为个人使用而制作复制品是否属于可以豁免的行为需要经过合理使用标准的测试。[3]
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不同角度加以认识。
1. 法理学视野: 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著作权限制典型地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著作权限制视为作品权益在著作权人和作为一般公众的广大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和调整。从分配正义和公平、正义价值观看,著作权限制体现了作者创作的作品在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传播者之间进行的利益分配和协调,体现了著作权法所追求的分配正义,实质上也反映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观。特别是作者的创作离不开他人的素材、离不开全人类长期的知识积累,巨大的社会资源是其从事知识创造的源泉。作品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它既是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也包含了对同代人和先辈智力成果的吸收,打上了社会产品的烙印。基于此,著作权人不能对其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进行绝对的控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利用其作品。换而言之,著作权法对其著作权保护不应是绝对的,而应考虑社会公众从其作品中获得必要的利益,如增进知识和学问、获取思想与信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义高指出: “版权能与客观形态的不断发展———乃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初非著作权人努力所及,诸如著作之播送权,设无广播器等电子设备之发明,著作人可得有著作播送权? 又如,设无摄影机之精良,著作人安得有摄影版权? 设无印刷之长足发展,则文学著作之重制权将微不足道。然则,电子设备、摄影机、印刷发展均非著作权人个人力量所及,是则版权能之扩展,按情理亦不应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其理至明。”[4]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角度看,著作权人在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这种社会义务主要体现为在一定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其作品。
著作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者法定利益的保障,是因作品而产生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的机制。如在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 案中,法院认为限制授予( 著作权) 作为实现公共目标的重要的手段,旨在促进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并在有限的专有权届满后,允许公众接近他们的智慧产品。之所以需要将作品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是因为需要满足著作权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正如前面指出的,作品的创作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任何优秀作品的产生是建立在吸收和借鉴人类文化遗产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个意义上看,作品的诞生不仅是作者智力创造劳动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和社会的共同财富,它不能由作者等著作权人完全独占,而应当保障作品由社会公众适当地接近。因此,“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作为独占权利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5]
另外,任
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运行是有成本的,著作权法亦不例外。著
作权保护在给社会带来一定利益的同时,也施加了社会的必
要成本。从维护著作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均衡的
角度来说,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也应当受到限制,它不应
妨碍到社会所需要的对作品传播和利用而产生利益的
实现。
[6]
2. 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 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
从著作权法之基本宗旨考虑,确保公众参与文化生活,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增进公共利益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理由。著作权法本身具有实现社会目的功能,这在著作权限制中表现更为明显。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经解释德国《著作权法》第 52 条: ……在合理范围内所有权人必须容忍那些维护和促进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的限制。[7]
著作权法需要保障公众分享负载作品的思想、知识和信息,方便公众接近作品,以此才能广泛地参与文化生活,提升自身文化素质,从而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事实上,上述目标甚至可以从确保文化教育方面的基本人权的角度加以认识: 分享思想、知识和信息,方便地接近作品,是落实公民文化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要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 人人有权自由地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人人对其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从《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看,知识产权被赋予了人权的禀性———知识创造者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受保护的专有权利,社会公众为了其自身发展也享有分享他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国际社会所确认与保障的基本人权。还如,《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赋予知识产权以人权属性。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也引用《世界人权宣言》指出: 人权宣言存在一个广义的界定,承认“保护作者的任何由科学、文学和艺术产品带来的道德和物质利益的权利”受到“共享科学技术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的制约与平衡。该报告进一步认为,“以作家、艺术家和其他创作者的独占权为一方,以广泛传播知识的社会目标为另一方,作为两者平衡的一部分,国际著作权规则允许各国对防止非作者使用和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的复制设置限制”。报告显然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知识传播之间的均衡关系。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甚至被视为人权的范畴,是实现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手段。可以认为,著作权的人权意义,既包含了对作品这一知识财产的专有性质的保护,也包含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分享与利用。著作权为国际人权公约所接受,与其有助于实现“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社会文化自由和科学进步”等人权具有内在的联系。换言之,著作权保护是激励知识创造和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知识分享的基本前提。从著作权的人权属性看,著作权法需要解决好著作权人利益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各方的利益以实现知识财产的合理分享。[8]由于著作权是一种控制和限制作品自由利用的法律机制,为了保障上述公民基本的文化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的实现,需要对其施加必要
限制。
著作权保护显然不是仅仅考虑为著作权人谋福利,而是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设计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制度构成上,权利的限制制度是公共利益在版权法上的直接体现。权利限制制度构建了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利益平衡机制,两者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权利制度体系。[9]确实,公共利益也是实现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重要内容。著作权限制体现出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从尊重基本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获取权来解释,这种限制通常有引用权、滑稽模仿权、漫画权、报刊摘编权、模仿权等例外; 其二是与公众利益相吻合,这种限制适用于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和学校等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作品的自由使用; 其三是应对市场失败的一些例外,如私人性质的复制。[10]在私人复制情况下,由于其具有非商业性,在传统的复制条件下对著作权人利益损害不大。允许这种为个人目的而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形式,有利于增进社会利益。
3. 经济学视野: 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
著作权保护的经济理性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商品,这些商品创造了市场失败、外部性和适当性等问题。从法律经济学分析方面看,由于著作权法的目标是为对于公众具有价值的作品的创作提供激励,著作权法应该保护这种作品中对社会最有价值的部分。[11]
著作权法的经济逻辑表明,
除了关注成本和利益的问题外,也与市场效率具有密切联系,并且更加需要考量市场效率。在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中,用市场的经济回报来激励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特点。在这种机制中,著作权法允许并鼓励作者对其作品的商业化,而作者从作品商业化中获得潜在或现实的利润则是刺激作者创作作品经济上的重要动因。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作者只有在从作品中获得利益大于创作的各种成本时才有动力从事创作活动。换言之,当创作的成本高于个人获得的利益时,新作品的创作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著作权法建立类似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垄断控制形式,为作品的创作及向社会公开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这种作为对进一步的智力创造的激励,也可以看成是著作权保护的利益,看成是著作权保护所要实现的直接目标。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著作权限制是实现知识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的保障。在经济学上,作品是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这一特性决定了他人使用不用支付作品创作的成本而免费地获取与使用,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大量搭便车行为出现,从而减损作者的创作动机,使社会知识资源总量造成损失。同时,由于著作权表现为限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和传播著作权人之作品,赋予独占性的著作权也会使公众接近、使用和传播知识、信息受到阻碍,这样将降低知识资源的利用价值,并最终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因为著作权人之著作财产权实现很大程度建立在对其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上,其自身受到多方面条件限制难以践行。这样,作为制度设计和安排,著作权立法需要找到一种既能激励作者创作和作品传播,又能保障负载作品的思想、知识和信息的自由传播与利用的法律机制。对于著作权以适当限制,则可以实现上述两方面目标。著作权限制反映了在一定情况下著作权人对其专有权利的必要让度,节省了交易成本,使著作权作品更加有效率地发挥其价值功用。而且,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该公共产品属性也是著作权保护之公共利益的源泉。正如有学者指出: 如允许自由接触、散布、复制,以现代科技为传播媒介,可以促使信息广为传播与扩散,共享人类文化资产。但这样会损害作者的创作诱因,难以达到以财产权创造资源有效利用的诱因。这样,如何避免著作权之授予与社会大众接触,利用著作权产生外部效用,并降低其交易成本,即著作权设置于限制之经济合理性。[12]
二、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
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权利限制的前提是权利的充分保护,这是因为确保公众能够获得作品的前提是存在大量的为社会公众需要的作品,这就需要通过激励作者创作来实现,而在著作权法中激励作者创作的重要机制则是对作者作品予以充分保护。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因而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权利限制,著作权法确保公众接近作品的目的将无从实现。权利限制成为实现对创作者的激励与公众接近之间平衡的机制。[13]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大多数版权立法拟订时都考虑在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与不受作者专有权限制而能自由获取这些作品的社会需要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就版权法律而言,关键是要尊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只有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时,‘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一般都附有例外和限制。”[14]
从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著作权限制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安排。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指出: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相互一致,有时相互冲突”。[15]著作权限制反映了著作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保障。在著作权法中,促进知识与信息的传播、交流与共享,并体现人类知识文化资产,而满足这一公共利益的手段及信息自由,而其实质内涵即信息自由接触、利用、传播、散布与流通。[16]
著作权限制是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甚至在整个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限制也是维系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价值构造的基本内核。正如有学者指出: 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立法冲动,而是构建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之上,这个基础就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平衡。且利益平衡反映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一个表现,就是既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丰富多彩的内容,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又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知识产权给予必要的限制。[17]
在知识产权理论中,国外学者提出了一种所谓“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即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应被改造为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权。为实现这一新的权利构造模式,需要弱化知识产权人禁止实施权的功能,以便于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人能更有效地利用智慧创造物,然后通过利益分享的形式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品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各得其所,并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18]这一理论也可以很好地用于理解和阐释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在著作权法领域,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是以著作权人对其专有权利作出适当的让步来是实现的,而这在著作权法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就体现于对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
著作权限制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适当的限制既能够保障对创作、传播作品的激励,又能满足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法律对于作品著作权和作品本身之间作出的区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著作权不过是一种垄断权,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为作者带来利益,也必须考虑和保障作品使用者利益。在著作权限制过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就会加强,从而危及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损害作品使用者利益。反之,著作权限制过于严格,则会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影响其创作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文化政策目标。显然,著作权限制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限制标准和程度,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版权是作者利益与使用者( 亦即社会) 利益之间的一种妥协。并且,这是一种暂时的利益平衡。这种体系并非以单个作者为基础。社会之所以授予作者专有权,是因为社会需要从中得到好处。正是通过例外和限制这种平衡才能得到实现”。[19]



注释:
[1]Lyman Ray Patterson & Stanley W. 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nser’s Right 198 ( 1991) ; 转引自引自蔡惠如著: 《著作权之未来发展———论合理使用之价值创新》,台湾元照出版公司 2007 年版,第 289 页。
[2]郑成思: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法学》2004 年第 9 期。
[3]张今著: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92、第 108~ 112 页。
[4]施义高: 《国际版权法制析论》( 上册)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第 81 页。
[5]吴汉东: 《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 < 知识产权协议 > 和 < 世界人权公约 > 为对象》,《法学研究》2003 年第 3 期。
[6]冯晓青著: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596 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实施办法.doc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三章 转持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并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2、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
3、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4、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

国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上海有比较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业务体系,有雄厚的制造业基础和技术创新能力,有先进的现代航运基础设施网络。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国际大都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继续发挥上海在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必然选择。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努力推进上海率先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率先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既是上海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务于全国发展的需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集中体现。提高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就业比重和产值比重,提升产业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适应全球化新格局和对外开放新形势,加快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上海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逐渐下降的制约,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拓展金融资源运作空间,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强化航运枢纽中心地位,更好地满足周边地区和全国的国际航运要求;有利于通过改革开放和创新的先行先试,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奠定科学发展的体制基础。

  (二)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有利于更好地夯实并充分发挥上海的比较优势。上海具有比较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现代金融体系、先进的港口基础设施、高效的航运服务体系,以及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有广泛参与全球竞争的周边经济腹地,具有加快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有利条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发挥综合优势,更好地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二、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充分发挥对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要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扩大发展规模,完善发展机制,提高发展水平;要在发展中优化经济结构,优先发展金融、航运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以高端制造和研发为主的先进制造业,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要在发展中创新发展思路,坚持先行先试,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提高体制运行效率;要在发展中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和法治化,不断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吸引力;要在发展中发挥比较优势,努力完善区域分工,不断扩大辐射带动效应,提高专业分工和协作水平。

  (四)把握的原则:处理好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解难题,以改革建制度,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营造良好体制环境;处理好先行先试与制度规范的关系,通过创新和探索,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全国性的制度规范奠定实践基础,发挥示范作用;处理好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的关系,以金融业、航运业和先进制造业为重点,不断创新服务业态,不断提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附加值,全面提升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处理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与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关系,形成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相互支撑、相互带动的产业发展格局;处理好推进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开放过程中,努力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处理好推进上海自身发展与区域协作发展的关系,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上海与长三角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加强与香港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

  (五)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形成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国际化程度较高,交易、定价和信息功能齐备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流动自由的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基本形成符合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的税收、信用和监管等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

  (六)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与国内其他港口合理分工、紧密协作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快捷高效、结构优化的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以及国际航空枢纽港,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一体化发展;基本形成服务优质、功能完备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和现代国际航运服务环境,增强国际航运资源整合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

  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七)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任务是,不断拓展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大力发展企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研究发展外币债券等其他债券品种;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及其协调发展;加快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根据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需要,按照高标准、稳起步和严监管的原则,研究探索并在条件成熟后推出以股指、汇率、利率、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等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做深做精现有期货品种,有序推出新的能源和金属类大宗产品期货,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拓宽上市公司行业和规模覆盖面,适应多层次市场发展需要,研究建立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机制,逐步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地位和市场影响力。研究探索推进上海服务长三角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根据国家资本账户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逐步扩大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逐步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票。在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框架下,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的证券产品合作,推进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和联动发展。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鼓励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的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支机构,培育发展再保险经纪人,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八)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根据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重点发展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培育和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做好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推动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的发展,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开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根据国家金融对外开放总体进程,稳步推进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设在上海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率先扩大开放范围。

  (九)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健全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发展电子交易,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完善金融服务设施和布局规划,进一步健全为市场交易服务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统一高效的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提高上海金融市场效率和服务能力。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区的服务功能。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监管,增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在上海建立我国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种类齐全、金融机构体制健全、金融发展环境良好的优势,先行在上海开展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改革和创新。制定并完善促进金融创新的政策,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

  (十)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加快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金融纠纷审理、仲裁机制,探索建立上海金融专业法庭、仲裁机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为载体,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适应上海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平台和制度。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五、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十一)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在继续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整合长三角港口资源,形成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港口格局,增强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加快洋山深水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港口吞吐能力。推进内河航道、铁路和空港设施建设,优化运输资源配置,适当增加高速公路通道,大力发展中远程航空运输,增强综合运输能力。促进与内河航运的联动发展,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加快江海直达船型的研发和推广,从船舶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采取措施,推动洋山深水港区的江海直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充分发挥上海芦潮港集装箱中心站及铁路通道作用,做好洋山深水港区铁路上岛规划研究,逐步提高铁水联运比例。

  (十二)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积极研究采取措施,降低国际集装箱中转成本,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的区位优势,以及工业基础、人才资源、商务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大力发展船舶交易、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各类航运服务机构,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延伸发展现代物流等关联产业,不断完善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服务规划布局,进一步拓展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发展北外滩、陆家嘴、临港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引导和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船舶交易和运价信息发布功能,加快建设全国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建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形成便捷高效的长三角区域及长江干线港口、航运信息交换系统。

  (十三)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研究借鉴航运发达国家(地区)的航运支持政策,提高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国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将中资“方便旗”船特案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由2009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允许企业开设离岸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和有效防止骗退税措施前提下,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鼓励在洋山保税港区发展中转业务。探索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洋山保税港区的功能。

  (十四)完善现代航运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发展航运金融服务,支持开展船舶融资、航运保险等高端服务。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航运服务业和航运制造业提供融资服务。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积极研究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航运企业等在上海成立专业性航运保险机构。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时,可先行在上海试点。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丰富航运金融产品,加快开发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为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条件。

  (十五)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允许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鼓励境外大型邮轮公司挂靠上海及其他有条件的沿海港口,逐步发展为邮轮母港。为邮轮航线经营人开展业务提供便利的经营环境。研究建立邮轮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在保险、信贷等方面开设邮轮产业专项目录,促进邮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

  (十六)以现有制造能力为基础,以调整、优化和提高为方向,以研发、创新和增值为重点,不断提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技术,着力提升汽车、装备、船舶、电子信息等优势制造业的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制造业和战略产业;优化发展精品钢材、石油化工等基础制造业;增强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能力。在浦东新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政策试点工作,支持从事软件研发及服务、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业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先进制造和先进技术服务领域初创期企业的资本投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十七)建立健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机制。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加强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十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环境。上海市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精心筹划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能最高和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成为中介服务最发达的地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业和弱势产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完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集聚的机制,研究制定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配套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营造良好、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上海成为国际化高端人才的集聚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