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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1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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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8]5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第八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
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初审(审核)程序,减少行政审批层级,保证办理行政许可便民、高效,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办字[2007]9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依法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申请人无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省建设厅或者设区市主管部门以本部门文件规定由下级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一律予以取消: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省建设厅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建设厅实施,但未规定由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实施,但未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代转送部门),向省建设厅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省建设厅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应申请人的要求,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帮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比照、查对。
第六条 代转送部门对申请人委托转送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于收齐行政许可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转送省建设厅。代转送部门在收到省建设厅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的书面凭证后,应当及时转送申请人。
代转送部门应当将代转送的时限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委托转送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省建设厅收到代为转送的许可申请材料之日为收到该许可申请之日。
第八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的决定。
对受理后的许可申请,根据许可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设区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的内容,省建设厅在许可审批期限内,可以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
省建设厅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委托的期限内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省建设厅。
第九条 省建设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出具、送达,或者交由代转送部门代为转送。
第十条 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准予资质(资格)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依法不需要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初审(审核),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在审批后应当将许可情况通报给被许可人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由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被许可人应当自取得行政许可后10日内,将取得许可的全部情况材料报所在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设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属于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法要求下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擅自增设初审(审核)程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建设厅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三)项情况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设区市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也可以自愿委托所在县(市)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代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70号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制订的《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梅州市兼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梅州市公安消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完成好所担负的消防保卫任务,增强社会抵御火灾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结合梅州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兼职消防队。



第二章 场库室标准



第三条 兼职消防队的场库室至少包括办公室、值班室、宣传室、车库、器材库、训练场,可视情合并使用,以适应执勤、训练、工作、宣传的基本需要。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兼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其担负任务的需要,确定人员配备。兼职消防队队员最低不应少于5人。人员配备宜为乡镇政府干部、派出所干警、合同制消防队员等。



第四章 车辆器材



第五条 兼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置,应至少包括三轮消防摩托车1台。在此基础上,各兼职消防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选配其它车辆。

第六条 兼职消防队要配备相应的灭火、供水、破拆、救生、通信器材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库须按照1:1的比例储备。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从严治队的方针,建立健全学习训练制度、值班执勤制度、接警出动制度、车辆器材检查保养制度、防火巡查制度、奖惩制度等,认真执行,并及时整理各类档案资料。

第八条 兼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设队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3至6名。全队人员要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六章 执勤训练



第九条 兼职消防队必须坚持值班备勤制度,值班员应坚持全天候24小时值班制度,其它队员原则上应保证在接警后三分钟内能到达兼职消防队。

第十条 兼职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水源、道路和重要保卫单位(部位),经常性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训练,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坚持每周一日工作制度,即每周至少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学习、训练,半天时间防火巡查、道路单位熟悉。

第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要服从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度指挥、业务检查指导。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十三条 兼职消防队负责本辖区的灭火救援任务。

第十四条 兼职消防队调度纳入全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体系,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调度指挥。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之前负责灭火救援,在公安消防中队到达后,接受指挥、服从任务分配。兼职队灭火救援情况,应按照公安机关警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兼职消防队应向社会群众公布报警电话“110”和本兼职消防队固定报警电话。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车辆器材补充经费、队员补助经费、队员保险经费等。

第十七条 兼职消防队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章 防火巡查、消防宣传



第十八条 兼职消防队要根据辖区情况开展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消防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向单位、本辖区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基本知识。

第二十条 重大节日和重要保卫活动期间,应加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兼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将兼职消防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统一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1、2。

附录1



兼职消防队场库室建设标准

 
 
 

序号
场库室名称
建设标准

1
办公室
配置办公台椅、电脑、空调或电风扇。

2
值班室
配置床铺、办公台椅、电话机、空调或电风扇。

3
宣传室
配置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常用的消防器材、宣传声像资料。

4
车 库
配置1—2个消防车位,设置消防队员战斗服架。

5
器材库
配置器材架和器材

6
训练场
长不少于40米、宽不少于2米的空阔场地,设置简易手抬机动泵取水设施。





附录2





兼职消防队车辆器材配备标准

 


 
 


序号
类别
器材名称
数量
单位
器材库储备数量

1
灭火器材
ABC干粉灭火器
4

4

2
直流水枪
2

2

3
消防水带
5

5

4
消火栓扳手
1

1

5
强光照明灯
2

2

6
手抬机动泵
1

0

7
个人防护装备
消防头盔
5

5

8
消防战斗服
5

5

9
消防手套
5

5

10
消防安全腰带
5

5

11
消防水鞋
5

5

12
空气呼吸器

 
 

13
过滤罐式防毒面具
5

5

14
破拆器材
消防斧
1

1

15
通信器材
手提式对讲机
2

0

备 注:带﹡号的为选配器材


秀城区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秀城区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加快了乡村康庄工程实施步伐,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市除嘉善县外,其他县(市、区)可以率先达到省交通厅提出的“双百”目标,走在全省前列。为进一步加强建成后的乡村康庄工程道路的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发挥康庄工程道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秀城区在全市率先制定了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明确了乡村道路的管理机构、职责和养护经费筹措,对全市乡村康庄工程道路养护和安全管理具有推广借鉴作用。现将秀城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乡村康庄工程道路养护和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市场化管理养护机制,切实加强对乡村康庄工程道路的养护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试行)
(秀城区政府 2004年11月9日)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安全和养护管理工作,实现城乡交通的安全、便捷和畅通。
  实施范围:各镇、东栅街道经区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验收认定或认可的镇村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即镇村公路(下简称镇村公路)。其他通村公路、村组公路可由各镇、东栅街道参照执行。
领导机构:各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政法、交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交管站、城管中队、交警中队(警组)负责人为成员。
  经费保障:通过考核,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将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同区级养护经费的下拨及各警组工作实绩奖励相结合,不足部分由各镇、东栅街道予以补足。
  交通工具:区财政定额补助各镇、东栅街道5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交通警组的巡逻勘察和公路养护管理巡查车。
  宣传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镇村两级交通安全宣传,帮助所有村民逐步建立起交通安全和爱护公路设施的自觉意识。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东栅街道暂不实施)
  (一)人员: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向各镇派驻交通警组。每个警组配备两名民警,由区公安分局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落实;每个警组再由区交警大队统一招聘3-5名协警(含内勤一名),组成城乡一体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队伍。
  (二)经费:每个警组一次性开办经费为20万元,区和镇各承担50%;每个协警人头经费每年2万元由各镇承担;各园区道路由园区管委会出资0.5万元/公里·年支付给区交警大队委托镇警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三)装备:各警组装备二轮摩托车两辆、对讲机四部、手持测速器及电脑各一台。
  (四)办公:各警组与各镇派出所合用办公场所,办公用房由各镇协调解决。
  (五)收支:区财政将各警组工作实绩实行按镇单独核算,支出由区交警大队统一管理。
  二、加强城乡一体化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一)经费保障:以各镇、东栅街道自筹解决为主,区视上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对镇村公路以奖代补的形式下拨各镇、东栅街道包干使用,其中管理经费支出不高于30%。
  (二)职责分工:
  1.区交通局职责:区路政大队招聘3名路政协管员,人头经费每年2万元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区交通局负责全区镇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订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标准,明确专职养护管理工作人员及路政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组织对镇(街道)养护和路政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业务培训及考核。与镇村公路建设单位共同努力尽可能缩短公路建成后的验收周期,尽早开放交通。
  2.各镇、东栅街道职责:
  (1)建设管理:在镇村公路建设的同时同步设置标志标线、护栏、界碑、测桩、里程碑等公路安全设施及同步实施绿化工程、公交车停靠站(点)、回车场等设施。
  (2)养护和路政管理:明确各镇、东栅街道交管站为镇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大、中修工程实施和日常养护管理;明确各镇、东栅街道交管站为镇村公路路政管理协管单位,负责辖区内镇村公路的路政巡查,发现路政违法案件,报区路政大队依法处理。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落实1-2名专职人员为路政协管员和养护管理工作人员,现有人员不足的应按照要求配备。
  (3)验收管理:镇村公路建成时,应同步完善验收的各项条件,并及时报请区交通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镇村公路不得开放交通。
  3.行政村职责由各镇、东栅街道自行确定后同步实施。
  三、综合考核奖励
  原则:将公路养护管理和交通安全同区级养护经费的下拨及各警组工作实绩奖励结合起来,充分调动镇、村两级建设、养护、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好路、护好路,保障交通安全。具体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城乡一体化道路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具体考核工作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实施。
  考核奖励:综合得分前两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7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3000元/公里·年;综合得分三、四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6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2500元/公里·年;综合得分后两位的奖励各警组工作实绩的50%和养护管理路政协管包干经费2000元/公里·年(注:东栅街道的安全管理考评分以五镇平均分计算,其警组安全工作考核奖励款项为零)。
  四、其他
  1.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2.本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