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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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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 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共科目笔试

第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三)测试时限为150分钟或180分钟。

(四)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五)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六)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申论题等。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第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一)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识素养。对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五)文字表达能力。以规范、简练、清楚、严密、准确的文字表达思想观点的能力。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

一、政治

该部分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党史、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

1.哲学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点

(2)物质和意识

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及其实践基础

(3)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 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4)认识和实践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 认识和实践的相互作用 认识运动的总规律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真理发展的辩证性质 真理与价值 主体认识能力

(5)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

(6)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更替

(7)阶级和国家

阶级的起源和实质 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

(8)社会意识及其形式

社会意识的本质 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意识的作用 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

(9)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10)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

社会进步及其标准 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人的本质 人的价值 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2.政治经济学

(1)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制度及其类型

(2)商品与货币

商品 货币 价值规律

(3)资本与剩余价值

货币转化为资本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

(4)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人口过剩

(5)资本的流通过程

资本的循环 资本的周转 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6)剩余价值的分割与国民收入分配

利润和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 借贷资本和利息 资本主义地租 资本主义国民收入分配

(7)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3.科学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成为科学

空想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伟大学说

(2)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未来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基本特征

(3)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 社会主义在一国数国首先胜利 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 新经济政策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构想

(4)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地位 社会主义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实践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1.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毛泽东思想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

2.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中国工业化的道路

4.统一战线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实现祖国统一

5.人民战争和人民军队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人民战争及其战略战术 人民军队的宗旨、任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 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

6.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执政党建设面临的新考验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根本原则

8.政策和策略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政策和策略 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若干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政策和策略原则

9.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针

独立自主的新型外交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10.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11.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科学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三)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党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重大意义

3.社会主义的本质与根本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5.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个有利于”标准 改革开放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社会主义对外开放

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

7.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

“三步走”发展战略 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1.“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实践及其意义

12.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3.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依靠力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方位 中国共产党80年奋斗的基本经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 深化对“三个规律”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的内在联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系统的科学理论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创举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的总方针 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5.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 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中共党史

1.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

五四运动与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民主革命纲领和策略方针的制定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北伐战争 八七会议与土地革命的兴起 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开辟 反“围剿”斗争的胜利与挫折 遵义会议与红军长征的胜利 瓦窑堡会议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的制定 延安整风 七大和抗战的胜利 七届二中全会和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3.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

建国初期的形势和党的任务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

八大前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失误 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 “左”倾错误的严重发展 “文化大革命”及其教训

5.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工作重点的转移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二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十三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十三届四中全会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 十四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 十五大与跨世纪的战略部署 十六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六)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

1.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创立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党的学说的基本思想 列宁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基本原理 毛泽东党的学说主要内容 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学说的发展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的纲领和路线

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的关系

4.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6.党的思想建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7.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 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8.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共产党员标准 党员的教育管理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9.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制度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加强党内监督 严肃党的纪律

10.党的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作风建设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11.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

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 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2.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同世界各国政党的关系

处理中国共产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意义

(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科教兴国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快城镇化进程 西部大开发战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扩大内需方针 完善宏观调控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体制 深化金融改革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与扩大就业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改善人民生活

3.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维护社会稳定

4.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5.国防建设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完善国防动员体制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6.“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统一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7.对外政策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加强睦邻友好和区域经济合作

(八)时事政治

当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重大问题 近两年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经济

该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2.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二)微观经济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经济功能 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中介机构

2.市场机制

需求及其决定 供给及其决定 供求法则 市场均衡及其变动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市场竞争

市场体系 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竞争与垄断

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

4.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效率与公平

(三)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调控

国民经济核算 总供给与总需求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体系

2.财政与税收

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 税收与税率 财政政策

3.货币与银行

货币、信用与货币供给 利率 我国的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及其治理

(四)国际经济

1.开放经济

闭关锁国与对外开放 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跨国公司 国际竞争力 国家经济安全

2.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原理 国际贸易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国际金融

国际收支 汇率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资本流动

三、法律

该部分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部门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 法治与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制定 法律实施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执政 保障人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宪法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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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 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 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 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通航保障和管理等需要,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
第七条 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查后作为拟定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二)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吹填造地采砂的。
第八条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上一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
(二)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
(三)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年度开采总量的可行性分析;
(四)砂石堆放地点或者弃料处理方案的论证分析;
(五)采砂对河势及防洪影响的论证分析;
(六)采砂对通航安全影响的论证分析;
(七)采砂对水环境影响的论证分析;
(八)采砂对通讯、桥渡、饮排水口等水上水下临近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方面影响的论证分析;
(九)论证的结论意见。
第九条 长江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开采人,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采砂许可证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发放。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地点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企业代码(身份证)、申请理由;
(二)采砂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名称)、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
(三)开采性质、种类、地点和范围(附具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时限、深度、开采量、采砂设备类型、采砂技术人员情况、作业方式、施工方案、弃料处理方式;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沿江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采砂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二)应当提交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而没有提交,或者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三)无相关材料或者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其他条件的,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后转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和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采砂许可申请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具经审批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
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依法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航道整治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和审批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其中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下的,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10万吨以上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正本悬挂在采砂船舶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船舶上备查。
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审批机关应当注销采砂许可证,并发布公告。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内容,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长江采砂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与采砂有关的各类有效证件(书),采砂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号,装置监测设备,单船采砂设备功率在750至1500马力之间,配备具有符合船舶运行、机械操作等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采砂采销台帐,逐日填报采砂生产作业统计报表,在规定时段内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开采,并在采砂区域设立作业标志。采砂生产作业统计报表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定。
批准的采砂作业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可采期内,由于出现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采砂单位和个人停止采砂活动,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上述事由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采砂单位和个人恢复采砂活动。
第十八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采砂单位和个人、船主和作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规定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是否按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运砂船是否按规定停放;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非法采砂: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第二十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在打击长江非法采砂中,涉及设区的市、县边界河段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界追击和查处,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可以先行采取扣押采砂船舶等临时处置措施,再移交长江水利委员会查处。
第二十一条 禁止采砂期内所有采砂船舶和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域停泊。因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驶离停泊地点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拆除采砂设备;涉及长江省际边界重要河段的,在批准前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
第二十二条 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
第二十三条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的河床变化进行采前、采后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对河床变化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长江水域因吹填固基、整治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扣押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返还;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应当依法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
违反本办法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江砂的,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非法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活动的决定》或者本办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活动;其中吊销采砂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长江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十二条 采砂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长江采砂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管理不力造成辖区内采砂管理工作秩序混乱以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等


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 财政厅 地质矿产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 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 (地、州)、县 (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 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
(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
(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 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 (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 (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 烤呀谠迹沙械O钅康牡乜钡ノ话垂娑ń胱ㄏ罨鸸芾怼?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
,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各市 (地、州)、县 (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