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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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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当地人民政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或改正;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省环保厅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省环保厅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汇总核审;

  (四)对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案件,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送达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五)定期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拒不办理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省环保厅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停止环评审批,并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并直接办理该案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实施停电、停贷、停运等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反恐怖战争合法性质疑

王双京


9.11事件,美国将责任推给拉登,要求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将拉登等交给美国处理,阿富汗塔利班拒绝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美国随即对阿富汗进行了军事打击。美国的理论是:9.11事件是战争行为,阿富汗不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就是参与了战争,国家有权对战争国进行打击。
我认为美国的战争理论不能成立。首先,9.11事件不是战争行为。第二,即使是战争行为,阿富汗政府也没有参与战争。国际法上认为战争行为是国家和国家的武装冲突。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大多数是国家行为,这一点与我们通常对战争的认识是有一些不同的。国家行为通常由国家代表的行为表现,例如:外交人员、国家军队、政府等的行为,其他个人行为不能认为是国家的行为。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国的民航班机,但是这些恐怖分子的身份没有国家承认或者有证据显示是某个国家指使。故9.11事件的性质不是国家行为,而仅仅是恐怖分子的个人行为。9.11认为是对美国的战争是缺乏国际法支持的。既然不是战争那么美国对于阿富汗的打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现代社会对于国家的战争权行使限制在国家受到侵略的自卫战争,其他一切战争行为都是非法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不应使用武力。美国打击阿富汗的行为是以一个没有理由的理由,作为借口对一个国家的侵略行为
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拒绝交出涉嫌恐怖行为的拉登等人,是有国际法依据的。美国要求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的请求,应当适用引渡等法律规定。引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的,通常只有双方在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保护国才根据条约义务,必须引渡当事人。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保护国没有义务将当事人引渡给追捕国。阿富汗与美国没有任何引渡协议,故阿富汗没有义务必须引渡拉登等人给美国,阿富汗引渡拉登或者保护他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为,无可厚非。美国在国际法上没有权力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采取任何武装行动。
即使我们退一步说,阿富汗同意引渡拉登等给美国,根据国际惯例美国也应当提供拉登等人涉嫌恐怖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果不提供相关证据阿富汗依旧不应当引渡拉登等人给美国。可是现在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进行到了最后阶段,指控拉登参与恐怖行动的证据也仅仅是几盘从阿富汗缴获的没有直接说明拉登参与9.11事件的录像,可见美国在要求引渡拉登当时,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拉登参与9.11事件的材料给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阿富汗不引渡拉登给美国是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的。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恣意妄为,他现在的行为正在破坏着整个世界的秩序,已经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国际秩序的破坏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律系 王双京
北京市崇文区忠实里南街三号楼712
1000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1年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陈士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7月24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