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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3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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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机妇[2011]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妇女组织: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结合形势任务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直属机关妇工委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妇女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妇女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要求和部直属机关党委部署,充分发挥妇女组织优势,围绕部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妇女素质、推动岗位建功为重点,服务于女干部的成长、成才,服务于职工家庭文化建设,注重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团结带领女职工为完成部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新的贡献。

  一、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发挥妇女组织作用

  要自觉把妇女工作放在部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中去考虑,在党组织统一部署下,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着力围绕提高服务中心工作、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创先争优;围绕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创先争优;围绕全面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创先争优。以“巾帼创新功、岗位争优秀”为主题开展各类活动,引导动员女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各项活动,参与到直属机关开展的纪念建党90周年等活动中,在活动中学习提高,在活动中岗位建功。

  注意总结、发现和树立妇女中的先进典型。直属机关妇工委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座谈体会,通过机关信息网、情况交流等形式大力宣传女干部职工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激励女职工自强不息,奋发向上,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二、努力为女职工成长进步创造条件

  始终把提高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有效方式,培养女职工的竞争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帮助女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激励女职工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教育引导女职工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陶冶个人品德。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直属机关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业务本领和竞争能力。通过辅导、讲座、论坛等形式,开阔女职工视野,帮助她们不断提高教育子女、管理家庭的能力,处理好学习、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根据女职工需求和工作实际,以三八妇女节等节庆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活动为载体,以活动为平台,加强女同志之间的交流、沟通,为她们互相学习、增进友谊创造条件。

  三、积极为女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各单位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要密切联系妇女群众,把了解妇女群众的需求、体现妇女群众的意愿和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并不断完善经常性联系女职工的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妇女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体察她们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她们的需求和想法,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排忧解难,努力把妇女组织办成妇女之家,使妇女工作干部成为她们的良师益友。对女职工中的特殊群体给予关注,与工会组织一起,继续开展对困难女职工的“送温暖”活动,帮助解决病弱女职工、残疾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的实际困难,当女职工在婚姻家庭、子女入托上学及赡养老人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想方设法给予关心和帮助。对因病住院及孕产期女职工给予关心。继续做好“央务鹊桥”有关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参与范围,搭建长期服务平台。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妇女组织活力

  进一步明确妇女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思路,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和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妇女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断加强直属机关妇女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妇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注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党政工作所急、妇女所需、妇女组织所能的结合点上开展工作,在发挥各级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干部作用上作文章,使妇女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要切实加强妇女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适时组织妇女工作干部基本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通报各类信息,使妇女工作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善于并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为妇女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审判人员语言技巧之研究

技巧,即巧妙的技能。审判人员的语言技巧,就是指审判人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审判人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口语(言辞)表达能力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审判活动的质量,更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形象以及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笔者根据从事二十多年来审判活动工作的经验,对审判人员语言技巧谈谈肤浅的体会。
一、言辞要合法
言辞,即口头言辞,也就是讲话,是指表达说话意思的词语。一般人的口头言辞都要求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一)口头言辞要求准确,即要求言辞标准确切。标准,即规范,言辞标准包括说话规范化和言辞规范化两个方面的内容。说话规范化,是指讲话时要求用普通话。所谓普通话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作为语法规则的语言,是汉民族的通用话。普通话不等于北京话或北方话。近百年来,普通话广泛地吸取了其他方言中的成分,比任何方言更丰富、更完整,也更准确。言辞规范化,是指选取用口头言辞要能够表达口语内容。确切,就是确实,贴切的意思。口头言辞要做到确实、贴切,就必须:(1)选用言辞要因对象而异。包括对象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与职务、文化修养、性格、受好,以及与说话者之间的关系等。(2)选用言辞要因目的而异。包括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3)先用言辞要因场合而异。包括相对固定的场合,临时性场合,特殊场合等。(4)选用言辞要因时间而异。包括正常时间、法定时间,非常时间等。(5)选用言辞要因内容而异。包括政治性的、宣传性的、知识性的和生活性的等等。
(二)口头言辞必须鲜明,即要求口头言辞必须简洁、明了。简洁,即简单、干净。口头言辞要做到简单、干净,就必须:(1)尽量选用质朴的话,而不选用虚妄的话;(2)尽量选用简短的话,而不宜选用冗长、?余隆⒐?谒鏊楹退嬉庵馗吹幕埃?约安槐匾?目谕缝?龋唬?)要求选用干净的话,而不宜选用拖泥带水和枝横蔓生的话以及脏话、粗话等。明了,即清晰、明白。口头言辞要做到清晰、明白,就必须:(1)要选用合逻辑的话,而不宜选用语无伦次,诘屈聱牙的话;(2)要求选用通俗易懂的话,而不要选用晦涩的话和做法作高深的话,更不能选用不通用的方言、土话、黑话等。
(三)口头言辞要求生动,即要求口语形象、含蓄与感人。口语要想形象感人,就必须:(1)要注意选用形象、生动、富有哲理的话,而不宜选用套话、僵死的话或已淘汰的,没有生命力的话。(2)要求选用富有感染力的话,而不宜选用富丽堂皇、虚无飘渺的话。要想口语含蓄,就必须:(1)要注意选用辞近、意远,婉转的话,而不宜选用类似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话;(2)要注意选用深沉、刚柔结合的话,而不宜选用一味追求缠绵、柔情蜜话的话。
审判人员的言辞,除了要求符合上述一般人的口头言辞的要求外,还要求言辞合法。因为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民事等案件的,审判员人员的言辞就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具体地说,审判人员的言辞要合法,包括以下三层含意:
(一)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而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法律审理完毕时的言辞;也不能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叫诉讼双方去辨论;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二)审判人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就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三)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
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使用口头言辞要讲究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要讲究辞旨,即话话的目的和选用的词语要求完全一致。例如:叙述犯罪事实的要选用陈述语词;驳诘的要选用论辨语词;判决主文则要选用法言法语等。
其二,要讲究辞气,辞气即言辞气度,也就是指言辞的气魄和表现出来的度量。《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载有:“曹子以一剑之任,枝恒公之心于坛坫之上,颜色不变,辞气不悖。”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使用口头言辞必须讲究辞气,要尽量做到在不同的场合,对不同的对象能用不同的辞气进行言辞表达。例如,审判人员在选用口头言辞时,该用婉转语词时就不应用刺激语词;反之,该用刺激语词时,则不宜选用婉转语词了。
其三,要讲究辞致,所谓辞致,即说话选用的言辞,要讲究背景,场合和情感,声调等。如,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对初犯青少年与对间谍特务的发问必须讲究背景、场合、情感、声调等,对他们的发问应有所不同。若眉毛胡子一刀剃,就势必达不到发问的目的。
其四,要讲究辞序,辞序即词序。我们说话用的言辞要有头有脑,法言法语要规范,而不得任意颠倒语词相对的固定结构。例如,人犯与犯人、犯罪与罪犯、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和原本与本件核对无异等不得颠倒,如果颠倒了它们的词序,其意义也就变了。
其五,要讲究辞色,辞色即说的话与说话的神态。审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针对不同的说话对象而选用不同的词色。例如,找十六、七岁的被害少女谈话和谈话时的神态,应与审判长对杀人犯罪宣判时的言辞和神态有天壤之别。
从当前审判人员口语表达的实践来看,在运用口头言辞方面,应着重注重以下几点。
其一,口头言辞应注意规范。审判人员平时应注意养成使用口头言辞规范化的习惯,这样既有利于树立审判人员的威信,又能体现审判人员言辞的力度感。如果审判人员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口头言辞规范化问题,其言辞往往就会混同于老百姓的言辞。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问双方当事人,是这样的:“你们打群架的时间,是用什么家什打的?”在这里,“你们”应由当事人的姓名代替,“打群架”应改成殴斗,而“家什”则应改成凶器或工具。
其二,选用口头言辞要注意准确。准确,是审判人员使用言辞的生命。审判人员使用的言辞不准确,不仅有损于人民法院的威信,而且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刘××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了。”被告人辩解道:“我没有在大桥底下的高粱地里强奸她。大桥底下有水,没有高粱地。”经查,被告人刘××是在大桥南侧河套的高粱地里将女青年×××强奸的。又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家有妻子四人。”被告人在法庭上辩解道:“我没有四个老婆。”还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竟惨无人道地将耕牛活活杀死!”真叫人啼笑皆非。再如,一位审判人员说话:“……自行车、羊毛毯、钢笔、介绍信等物,价值一千一百余元。”不知这位审判人员是怎样把“介绍信”的价值折算出来的。
其三,选用口头言辞要注意明了。口头言辞要求明了,是由审判人员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一般地说,若非策略上的需要,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都应当说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话。审判人员选用了明了的言辞不仅有利于言语的迅速交流,而且能显示出审判人员的作风精明、干脆、利落。反之,如果审判人员使用的口头言辞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脑,就必然会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男,五十三岁,汉族,××市××县人,原系上海无专厂职工,……”。“上海无专厂”究竟是什么厂,别人不知道。
又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人叫马××,被告人叫牛××,被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审判员在庄严的法庭上高声宣读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时说:“婚后……牛马感情不合,以至于最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听到这里,听众不禁要问:“牛和马的感情合或者不合与法院何干?”
其四,选用的言辞要注意庄重。审判人员使用的口头言辞要求庄重,是审判人员特有的品格和具体体现之一。庄重的言辞,才能显示出审判口语的威慑力和打击力,任何轻浮、污秽的言辞都是审判口语必须摒去的。
例如,一位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被告人×××狂叫‘快来看,有看勿看猪头三’……。”这是一流氓叫过路人来看被他撕下衣服的女青年上身,但审判人员在庄严的法庭上去引用了。
又如,一位审判人员说:“被告人丁××自××年×月以来,与王××奸恋不止,双宿双飞,黑夜白天引诱求欢,对王的十三岁幼女张××连续奸淫十月,并同期与其母家插奸淫。”在这里,不健康、言辞错、逻辑错的话,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也念了。
再如,一位审判人员说:“……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和谩骂,罪犯刘××喊:”烂狗污,过来,给我打。“与定罪量刑无关的绰号本不应出自审判人员之口。
还如,一位审判人员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说:“被告人×××利欲熏心,别有用心,厚颜无耻,四处活动,大肆贪污,接受贿赂,一毛不拔,为自己营造安乐窝。”不庄重地乱用四字格的言辞,只会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
其五,不要说错法言法语。善于选用法言法语进行口语表达,可以说是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工作时专业水平高低的体现。一般地说,在审判工作中,凡是有法言法语可作的,审判人员都应用法言法语,而且要争取多用、用好法言法语,因为法言法语本身就是审判口语中的重要武器之一。但在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把一些法言法语说错。例如:把“紧急避险”说成“紧急避难”;把“着重调解”说成“调解为主”;把“宣判无罪”说成“不给被告人刑事处分”;把“法定代表人”说成“法定代理人”,把“拘留、逮捕”说成“抓捕”;把“起诉”说成“诉讼”,把“人犯”说成“犯人”;把“自首”说成“坦白”;把“没收财产”说成“退赔”;把“无罪释放”说成“免除刑罚”;把“供认不讳”说成“供认不会”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审判人员只要在实践中多用、善用言辞,做到五个讲究,五个注意,并不断地积累审判工作中常用的言辞,就能逐步地掌握使用口头言辞的规律,日积月累就能应用自如了。
二、表达言的音词要求平稳
音调,是指口语表达的声音与语调。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们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审判人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审判人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想自己讲的话能让对方听清楚,就必须注意用平稳的音调讲话。具体地说,审判人员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如果审判人员讲的话对方没有听清楚,那就等于没讲。这不仅会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而且影响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时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对方没有听清楚自己的讲话时,就要用平稳的语调、再重复一次,直到对方听清楚了为止。
(二)讲话时以中音为主。这是音调定位问题,如同歌唱演员有男女高、中、低音之分一样。审判口语的音强问题,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实践经验来看,常规情况下都应以中音为主。因为在常规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是在一个小厅内或一个单间里讲话,既不必大喊大叫,也不能有气无力。只要说与听或问与答的音调适中即可。
(三)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审判中的口语表达非同儿戏,它既不同一般性的行业用语,也不同于同志间的交谈用语,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工作。正因为如此,平直调就成了审判口语的基调。平直音调能符合审判口语的郑重与庄严性的要求。
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
(四)以中等语速为主。语速适中是审判口语表达内容的需要。由于对象的年龄、文化、教养以及健康状况等不一,刑事、民事案件的性质也不一样,用过快或过慢的语速都不是常规状态下的对象所能承受的。用中等语速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既不会造成对方因过度紧张而说不清楚,也不会因为对方听不懂、或听不见而无法回答问题。但是,审判口语以中等语速为主,也不排除有时根据需要以快速或慢速表达口语。
(五)以上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事先有准备的。有些内容口语表达事先还准备了二套以上的表达方案。因此,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应首先按原定的计划实施。也是说,进行口语表达要以连续为主,而不必说说停停,更不能毫无准备,临时想一句说一句。当然,以连续为主的审判口语,也是有节奏的。同时,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要想使自己口语表达的音调符合审判工作的要求,除了多掌握有关语音知识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智慧之外,还需要注意练音,以便能用发音部位变化,提高音调的纯厚、质朴的情感。练音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
(一)掌握音色的四要素:音高、音长、音重、音质。
(二)经常进行默读、朗读、快读训练。
(三)采用游泳,加强深呼吸等方法,增大肺活量,以利发音。
(四)多唱歌,多听广播员讲话,尤其要听具有审判口语才能的人的审判口语表达。
三、口语表达的态势要得体
态,指神情动态;势,指仪表姿势。态势,在这里专指口语表达中使用的神态、动作、姿势以及相应的容貌、举止等。
审判口语的态势,不同于以手势等代替说话的“哄语”,也不同于以手势等表演出思想感情的演戏手势,更不同于平常学习、工作、生活中配合的手势及各种姿态。审判人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审判人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审判人员进行审判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用不着花心思;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二)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而不必照顾“左邻右舍”。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县(特区、区)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以此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
  各县(特区、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76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负责考核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县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标准参照市安委办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1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或3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下达给市安监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参照《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市办通字〔2007〕4号)执行。
  (一)市政府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市政府每2年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1次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