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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13:3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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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2月24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二、第九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征收高等教育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东府〔2010〕39号),促进专利技术运用与产业化,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推动我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加速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资助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推动我市专利资产评估与交易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特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以及其他许可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产评估是指我市单位因下述情形而委托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进行的评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引进优秀专利资产;

(三)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承担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业务的评估机构需取得放贷金融机构认可。

评估机构收费应符合《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或认定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东莞从事专利资产交易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专利资产的合法拥有人;

(三)专利资产评估以前应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

通过许可或转让而实施的专利资产,应由受许可单位或受让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个人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由公司发起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公司提出评估资助申请。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以下条件对拟进行评估的专利资产进行审核:

(一)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资产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三)专利评估申请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以及没有被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对单位专利资产质押贷款前的评估审核除应依据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委托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需办理完毕专利资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交易的专利资产项目实施地应在东莞。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十条 专利资产评估资助采取总额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单位专利资产评估实行按评估费一定比例资助;对专利资产交易实行按交易额一定比例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额度:

(一)对专利资产评估的资助

单位利用专利资产质押贷款,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成功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东莞实施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等而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市财政按其实际发生评估费用50%的上限给予资助,且同一笔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专利资产交易的资助

按交易额1%的额度进行资助,同一交易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质押贷款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七)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及质押贷款合同、金融机构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其他情形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的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评估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资产评估对象(单项专利资产或专利资产组合)的法律状态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等。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出质的,还需要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实施许可的,还应提供国家知识产局出具的合同备案证明);

(四)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五)专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评估费用发生额证明;

(六)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对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的交易机构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专利资产交易资助申报书》,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转让合同、转让登记证明;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五)专利资产交易方案;

(六)交易发生额证明;

(七)专利项目在东莞实施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专利资产出资所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受让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专利资产项目实施方案等);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通知,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专利资产评估及交易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资助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助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定施行三年。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教育部


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条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


第一条 按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师范学校必须附设小学,称作××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第二条 附属小学是师范学校进行小学教育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应师范学校进行教育实习的场所,除完成小学一般的任务以外,还应该着重总结和推广优良的教学经验。附属小学应该设立在师范学校附近,并且配备有教学经验的校长、教师和比较完备的教学设备。
第三条 附属小学的设立,须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出,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当地(包括市辖区、县、省辖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以具体协助。
第四条 附属小学在师范学校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师范学校主要负责教学业务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领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着重监督、检查小学教育政策法令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下:
(一)师范学校校长负责批准附属小学学年和学期的工作计划,审查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和人事调配方案,指导附属小学重要的会议并帮助解决较为重大的问题;师范学校教师在师范学校校长领导下,从教学业务方面具体指导附属小学的教师。附属小学校长应定期向师范学校校长汇报工作,出席师范学校校务会议和其他研究教育实习工作的会议,领导附属小学教师指导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协助师范学校教师研究、实验新的教育方法,改进师范学校各科教学法的教学工作。
(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应采取积极支持、监督的方针,统一传达、贯彻有关初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检查有关小学的政治、业务学习和社会活动,协助解决附属小学的人事调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帮助解决的问题。附属小学应在当地小学中起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学校的优良经验,推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逐步提高。
(三)师范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附属小学布置工作和处理双方都有关系的问题时,必须事前充分协商,求得步调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属小学负担过重的忙乱现象。附属小学报送一方的文件,要抄报另一方。
第五条 附属小学为了便于进行小学教育的研究、实验工作,并适应师范学校平时教育实习的需要,各个年级应设双班,并设有复式班。每班学生以30人为宜。附属小学校历,须适应师范学校教育实习的时间,另由各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具体规定。
第六条 附属小学校长,由师范学校校长提名,报请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任命。附属小学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三年有优良成绩的,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一年有优良成绩的。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满五年有优良成绩的。
(三)在省、自治区、市范围内,被评为优秀教师的。
第七条 附属小学教师的任命,由师范学校校长根据附属小学校长的初步意见,商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附属小学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师范学校毕业。
(二)高级中学毕业程度以上、担任小学教师满二年工作有成绩的。
(三)初师、初中毕业程度确有优秀成绩的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校长应注意推荐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充任附属小学教师。
第八条 附属小学经费,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在初等教育经费项下会同师范学校的经费统一拨发,但不得和师范学校经费混合使用。附属小学经费预决算,须报经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批准。
第九条 附属小学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应经过师范学校校长核定,转报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备案。例报的统计表册依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附属小学的校舍、设备、经费开支、人员编制等标准,应该比照一般小学标准适当提高或放宽,由省、自治区、市教育厅、局另行具体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所规定各项以外,有关附属小学的其他事项,都按照小学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