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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7 12:5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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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结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基本分百分制考核,共分为4大类,19项指标。其中,社会保险工作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由市卫生局负责提出具体的考核办法。其余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考核,总分值10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分解,考核时按各县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指标分值见附表1。
  第六条 考核指标分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其中,就业再就业、劳务经济、劳动关系中的8项考核指标和社会保险中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4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社会保险工作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6项考核指标为“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
第七条 具体指标的考核分为两种办法。(一)对于“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项: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其中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2项指标中的小项指标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小项不得分。(二)对于“超额完成任务加分”项:完成目标得满分,未完成目标得分为指标分值乘以实际完成指标占应完成指标的比值;超额完成目标加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指标分值乘以“超额完成部分”与“全年目标”比值的得分最多不超过该项分值。“超额完成部分”、“全年目标”、“各县区超额总计”都需换算为绝对数进行计算,该数据由负责此项目的业务科室和社保中心共同提供。
第八条 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获得上级机关表彰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给予奖励加分。其中,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1分;由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1分;市委、市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区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现场会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市委、市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5分;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彰奖励的,给予奖励分0.3分。本年度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每一项给予奖励分0.5分。奖励以表彰决定等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实行集中考核与平时抽查、县区自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在7月份、12月份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后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将截至季末和1—11月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每季度的完成情况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月末完成情况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估,由季度完成情况、年终完成情况和受奖创新情况三部分综合评分组成。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季度完成情况和年终完成情况得分组成基本分100分,分别占基本分的30%和70%;受奖创新情况得分作为附加分。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排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本年度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不参加排名。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或重点抽查各县区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年末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2011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2011年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劳动关系科、养老失业保险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市社保中心、市劳务工作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和单位组成。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责任书考核的牵头组织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工作,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其他成员科室和单位负责本业务责任书指标数据的拟定、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分为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检查,季度报表考核以各县区书面上报的季末完成情况和业务报表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各县区应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的业务季报,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半年检查由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上年度获得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结果作为平时考核依据上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年终考核在12月份进行,各县区应在12月5日前,将1—11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由各县区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全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1—11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五条 平时考核内容
  1、季度报表的上报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是否按时上报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业务季报;各县区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
2、制度建设和措施保障情况。主要检查各县区目标责任制的建立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否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等。
3、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统计过程检查,包括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方法、统计程序、统计结果的检查核对;责任书指标数据的现场检查,包括县区业务经办数据库、有关业务经办记录、财务凭证的检查;需要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六条 平时考核程序
1、每个季度结束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5日前将截至季末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的季度报表书面报送市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7个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考评。
2、半年检查,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在7月份组织对全市7个县区各项指标1-6月份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及在全市进行通报。
3、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根据半年检查结果和季度报表考核情况,对全市7个县区进行平时成绩的评分,平时考核量化见附表5。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的确定。平时考核成绩由季度报表考核和半年考核构成,在年度考核成绩中占30%。不按时上报目标任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与目标考核有关指标季度报表的,推迟1天,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上报方式以传真件为主);上报目标责任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上报的业务报表数据不一致,发现一项,从平时考核得分中扣减1分。平时考核成绩确定的公式如下:
  平时考核得分=(第1项半年得分+第2项半年得分+…+第12项半年得分)*30%
  其中,就业再就业中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创业能力培训人数”5项指标、劳务经济中“劳务收入”、“输转人数”2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2),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签订率”1项指标半年得分= MIN〔 (1-6月份实际完成的任务数)/全年任务数,1〕*指标分值。  社会保险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5项指标,由于半年任务无法确定,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在12月份统一进行考核确定分值。
  备注:MIN函数的含义是,若该项指标半年完成数大于等于1,以1计算;若小于1,则以实际值计算。即,各项考核指标半年超额完成任务不加分。
平时考核得分=半年考核得分-季度考核扣减分值
  第八条 在平时考核和年终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发现1项指标扣1分,在年度考核成绩中扣除,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年终考核成绩的确定。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按照《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审定各县区11月份责任指标数据,推算各县区全年完成数据,并计算年终完成情况得分,在年度考核评分中占70%。
  第十条 全市新农保试点的只有漳县、陇西县,因此“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指标未分配分值,试点县完成指标任务不得分,未完成指标任务每少1个百分点从年度考核得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最终得分,由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和县区受奖情况三部分构成。局考核工作办公室依据《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2011年度)中的相关规定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省上随机抽查的县区以省上考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1年定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解释和指标考核要求

一、就业再就业指标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自然减员人数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考核要求:考核从统计程序是否规范、基层统计台帐是否健全、数据来源是否真实、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四个方面进行。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街道(乡镇)、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具体,涵盖就业再就业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2、新增小额担保贷款额:指各县区按照就业政策当年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企业发放的贷款额。
  考核要求:
  (1)统计报表规范、完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齐全、完整,各县区按时按月上报;统计报表上贷款额有经办银行的认可证明(公章或签注意见)。
(2)申请贷款资料健全,逐级审批手续完整。贷款人提供了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并且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妇联组织、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了审批。
  3、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各县区当年筹集的为担保机构补充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考核要求:基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有统计报表中的新增担保基金额,银行对账单中基金余额与统计报表中基金余额相符。
  4、职业技能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不含就业意识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职业技能培训要按照工种分类培训,普通工种不得少于120学时,技术工种不得少于360学时。
  5、创业能力培训人数:指当年参加创业能力(syb)培训的人数,不含创业意识(gyb)培训的人数。
  考核要求:创业能力培训不得少于7天,若含创业意识培训则不得少于10天。
  二、劳务经济指标
  6、劳务收入:指外出打工有工资性的收入(含在外打工个人消费部分)。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7、输转人数:是指输出和转移两个方面。输出特指跨市、跨省和跨国转移;转移指市域内即就近就地转移人数。
  考核要求:
  (1)统计程序规范。指统计报表来源于逐级汇总,本级报表对应的下一级报表完整。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统计数据来源的最基层单位即乡镇(街道)、村社(社区)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内容(参照甘劳务统表)具体,涵盖劳务经济基本信息。
  (3)数据来源真实。核实统计数据能够落实到具体个人。
  (4)计算方法正确。统计数据是依据统计报表的逻辑关系和计算公式得出的。
  三、社会保险指标
  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指报告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增长数占上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百分比。缴费人数增长和人均工资增长是拉动社会保险费增长的主要因素,采取以社会保险费增长为基础扣除工资增长拉动因素的办法计算确定缴费人数增长率。
  8、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00%-100%;
  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总收入-报告期内“五七工、家属工”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单独统计,市局单独考核。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10、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城镇失业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失业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失业保险费收入×100%-100% 
  11、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工伤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工伤保险费收入×100%-100% 
  12、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1+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1+上年全市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增长率=报告期内生育保险费收入÷上年同期同口径生育保险费收入×100%-100%
  1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 上年同期同口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100%-100%;
  其中:报告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总收入=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按报告期内补助标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性比上年同期提高补助标准补助的费用=2010年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实际核算人数×【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上年同期的政策性补助标准(报告期内的政策性补助标准适时公布)】
  14、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2010年年底以前已列入新农保试点县的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与该县区应参保人数的比率。
  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率=期末试点县实际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0%;
  15、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百分比。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期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期末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
  16、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参保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等统一到位。
  (1)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20%)。主要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转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定劳社发[2009]114号)的通知执行落实情况。①失业保险基础工作情况;②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有关待遇支付资料情况;③向市级经办机构报账情况;④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50%)。主要为《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定政办发[2009]159号)执行情况。①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统一的筹资标准(6+2模式)、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统一的个人账户划拨比例(按在职3.6%、退休2%划拨);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执行统一的特殊病种认定和支付标准(共12个病种,按70%支付报销),以及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3000至10000元);④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率不低于90%;⑤每年11月底前,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额的5%,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定政办发[2007]54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定政办发[2010]217号)执行情况。①按不同人群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学生120元、普通居民160元),执行统一的报销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不再建立个人账户;②执行省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2009版三个药品目录;③由各级财政负担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严格按照实际缴费人数落实拨付资金;④按照实际参保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及时上解调剂金。
  (4)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15%)。主要为《定西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0号令)执行情况。①严格按照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②按规定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征收额的10%)和调剂金(征收额的40%);③执行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17、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年度内各县区落实社会保险配套政策、特别是落实县级财政应拨付社保基金和配套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1)财政应拨付基金到位率100%(占该项分值30%)。①失业保险:根据《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和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的意见(甘劳社发[2007]90号),就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规定,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②工伤保险:根据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定劳社发[2010]37号)精神,督促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拨付工伤保险费。
  (2)县级投入配套保障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30%)。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目标责任考核的《意见》,要求各县区人均社保经费投入不低于2元。结合我市实际,暂将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确定为新农保工作经费落实情况。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漳县、陇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漳政发[2009]140号、陇政发[2010]129号)规定,新农保工作经费按照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纳入本县财政预算(省上要求2元),并保证资金足额拨付。
  (3)县级能力建设经费投入落实率100%(占该项分值40%)。
  在全市统一启用 “五险合一”的社保信息网络系统暨“社保卡”系统,各县财政列支约15万元。
  8-17项指标考核要求:
  (1)考核中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和指标,按照我市上报省厅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社会保险统计年报等报表,以同口径可比原则核实确定的数据为准。公式中涉及的各险种上年同期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人均缴费工资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底财政补助费用实际核算人数按照附表(2、3表)提供的数据执行。2011年应完成同口径社会保险费收入见附表4(按考核公式测算)。
  (2)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市地税局通报数、县区地税部门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入库数一致。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报告期内上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与会计账簿记账和缴入财政专户的实际入库数一致。涉及考核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在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清晰、准确反映,并且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的同口径数据必须一致,做到相关数据逻辑关系正确。上报市局考核办公室的数据要与上报业务部门的会计、统计报表同口径数据一致。年终考核上报的数据不得高于年终基金决算和统计年报同口径数据。
  (3)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城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和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4项指标进行半年、年终考核并计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生育保险缴费人数增长率、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落实率和社会保险配套政策落实率6项指标进行半年考核但不计分,年终考核并计分。新农保试点县参保率达到95%,并且由省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得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劳动关系指标
18、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在报告期末,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各县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本指标是总指标,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目标责任考核劳动合同签订率,以抽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企业在岗人数的比值来计算。
  考核要求: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基层统计台账健全、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四个方面。
(1)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完整规范。指劳动合同签订符合法定程序,内容完整,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2)基层统计台帐健全。指县区级及以下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报表,核对是否与企业员工台帐或职工花名册内容相一致。
(3)统计渠道符合规范要求。市级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级企业,县(区)级统计数据来源于企业。
(4)报表数据真实有效。各县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正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2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4〕12号)精神,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全省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划入省卫生厅承担的保健食品的注册初审职责。  

  (三)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根据省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初审工作。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药品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质量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容器的注册审批或审核;负责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审定颁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的鉴定、审评和管理。 
 
  (七)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  

  (八)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和法定标准;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查处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监督检定、抽验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审批药品广告。  

  (十)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形式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经营质量及医疗单位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负责核发药品、医药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二)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开展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保密、对外联系、外事接待、信访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督办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作,并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负责系统基本建设;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财务装备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负责系统日常经费、基建经费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系统执法装备和技术装备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财务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拟订起草本省系统立法建议草案,协调审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和统计;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协调有关安全统一标准的相关工作;协调有关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工作;收集并汇总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和信息发布;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协调开展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及重大事故的查处;协调有关部门拟订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拟订地方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负责保健品初审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注册法规及药品法定质量标准;审批注册医疗机构制剂、ⅡⅢ类药包材、境外药品委托加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核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Ⅰ类药包材等品种注册申报资料;负责药品再注册和中药保护品种的初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审核颁布地区性习用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负责药包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科研项目管理;指导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规、法定标准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报,指导医疗器械产品检测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组织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实施药品生产许可制度,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初审;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组织查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制剂室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组织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组织实施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组织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承担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查处;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全系统教育培训的计划安排与组织实施;负责系统内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后备干部的管理;承担系统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承办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6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一日

浅谈“一事不再罚”在公安交通
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广西区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 李钢

“一事不再罚”是我国行政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共识,其原意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其理论宗旨是为了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的滥用,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事不再罚”理论并未被确定为与处罚法定、处罚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并列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对此没有规定,仅在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的适用规则,理论界将之称为“一事不再罚款”。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但该规则只解决了“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范围和处罚种类问题,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规则的核心问题,即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事),却没有明确界定。笔者在此就“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发表一点个人的浅薄观点。
目前学术界关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①法律规范说,②违法事实说,③构成要件说: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就可以确认已存在一个违法行为。学者对之争议较大,尚未形成权威的观点,笔者倾向于赞同“构成要件说”,认为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件:一、客观上具体相对人在具体的地点、时间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包括客体、时间、地点、工具等。二、主体是达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具有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能力,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三、主观上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基于过错的主观心态产生。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是认定违法行为存在与否以及违法行为数量的要件标准,只要符合三要件则违法行为得以确认,只要有一个要件变化则认定成立新的违法行为,不予适用“一事不再罚款”规则。
我们将三要件说用来分析一下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某一适格的道路交通违法主体在一个主观过错支配下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实施一个违反道路交通法律规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应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驾驶员或者其他交通参与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发生变化,又或道路交通违法主体变更,都应当认定为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果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罚款处罚的,仍应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到公安交通管理实务中,包括某驾驶员在行程第一个公安交通检查站因某一交通违法行为被科处罚款,到第二个检查站被交通警察查处仍有原已被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因时间、地点等客观要件已发生变化,所以应认定为有新的交通违法行为,仍应依法处罚,包括罚款在内。因此对于部分驾驶员所谓已经被一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主要是罚款),同一天内或二十四小时内或运输同一批货期间对同一违法行为就不得处罚的说法就毫无根据,应该强调的是驾驶员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其实质是同一违法形态的新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不仅可依法给予警告、扣分、暂扣、吊销等处罚,而且可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此类情况主要有: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之驾驶员的变更,一天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形态违法行为,被处罚后未消除违法状态之继续行为。一天内对同一形态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处罚(主要是罚款)即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又无法理依据,是部分驾驶人员的错误理解,但尤其严重的是我们有些交通民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会错误地告知被处罚人:本次处罚的有效期为二十四小时(也有告知当天有效的),二十四小时或当天内不会再受到处罚。我们民警的这一错误解读和告知行为更助长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错误理解,为我们的执法带来了不小的阻碍,容易导致广大驾驶员甚至一般群众对我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怀疑,会加重驾驶员对我们执法的不满和抵触。我们民警应该对此有正确的理解,杜绝自己的错误告知给被处罚人带来的错误引导,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宣传工作,以纠正部分驾驶员的错误理解,为我们的执法营造有序友善的环境,为我们的执法提供易于为群众接受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