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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23:3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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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6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通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3号,以下简称《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7日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现就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学好用好《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是审判机关统一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应以此为契机,采取举办培训、进行业务交流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相关内容,准确理解具体条款,切实贯彻《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要以《刑法》、《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为重点培训内容,以广播影视法制、保卫、设施保护、综合执法等单位以及“三电”办的相关人员为重点培训对象,提高从业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意识。各级广播影视机构要认真组织《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宣传。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及时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播出相关新闻报道,制作新闻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播出机构所属的刊物、网站应开设专栏专题报道;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与之相关的各类机构及人群进行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意识。
  三、落实安保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信息网络和社会公共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物质载体。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各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单位应依据《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按照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的规定,调整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巡护岗位责任制和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重要传输线路的重点保护;进一步完善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安全播出、设施保护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范围,定期检查。
  四、强化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综治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协调公安、综治等相关单位,争取各方的支持、配合,强化职能,充分利用联防联动联合处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和破案激励机制;推行案件统计报备制度;对来自司法机关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应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广电总局。


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六日

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组建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一)划入的职能
1.市建设局行使的城市管理职能。
2.将市建设局管理的市市政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划转市城市管理局管理。
(二)转变的职能
逐步把一些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城市管理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
二、主要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及城市公共资源开发经营的法规及规章;编制行业专项规划及发展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进行全行业管理。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梁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杆线、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统一归口管理和改造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名牌、候车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有关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属公园、风景林地、城市雕塑的养护管理和改造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参与城市园林绿化、风景林地、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对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船舶垃圾、粪便及潲水油等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物立面的清洁整饰及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计划及立项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公用照明及灯光灯饰设施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公用照明、灯光灯饰(含街景、建筑物照明、灯箱广告、霓虹灯等)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公用照明设施近、中、远期改造计划及批准立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市公用照明用电的管理及节能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建立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城市公共资源开发经营机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管理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对外合作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多渠道投融资工作。
(七)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养护定额以及检查考评办法;编制年度城市养护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计划,依据检查考评的质量等级计拨经费,调配安排和管理使用城市养护经费;负责审查和监督区级城市养护管理经费的编配安排及计划落实情况;负责推行全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负责在全市规划区内具体行使国务院和省政府复函确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屋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燃气管理、供水管理、排水管理、生猪屠宰管理、烟花爆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使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行使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行使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负责对全市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行业企业资质的登记、审批或呈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政公用行业的岗位技术培训及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及协调处理工作。
(十)负责对城市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开设路口、依附于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的接驳、砍伐及迁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城市照明设施拆迁等补偿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对城市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权出让、城市公共资源项目的开发经营等费用的收取工作;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指导各区、街道(镇)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重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业的创优达标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负责文秘、信访、接待、会务、财务、文印、档案、保密、督查督办及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考核、职务任免、级别晋升、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工青妇、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党务、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办公自动化建设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拟制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单位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政策研究及课题调研;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及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负责执法监督,组织执法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负责法制宣传、法制业务培训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办理。
(三)审理科
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统计工作。
(四)综合协调科
负责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城管110)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性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大行动;负责与各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
(五)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园林、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发展规划及改造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养护管理标准、经费定额及考评办法;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养护经费计划、专项经费计划,监督市政、园林、城市公用照明养护管理及市容环境卫生经费的安排使用;指导风景名胜区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临时占用绿化、砍伐及迁移树木和城市照明设施拆迁等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园林、城市照明及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城市资源开发科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招标出让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管理;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改造项目的多渠道投融资的组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国内外重大参展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经营的有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主任)8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中国家电企业法律环境及风险分析报告

阚凤军


一、家电企业整体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简述

二、法律风险界定、分类及影响因素

三、家电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

四、家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总体管理原则

五、家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六、分析报告的基本结论


一、家电企业整体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简述
  顺德区地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中部,是佛山市辖下五区之一,毗邻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经过20多年发展,顺德凭借家电产业规模庞大、名牌云集、配套完善的优势,成为全国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基地,创立了企业、格兰仕、科龙、容声、万家乐、万和、康宝、东菱等著名品牌。目前,顺德形成了以品牌家电企业为中心,包括家电配件制造商、品牌家电制造商、家电流通渠道商以及行业服务体系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顺德家电业的整体经营特点如下:
  1、各类企业众多:顺德家电企业超过3000家。2008年顺德规模以上企业生产电冰箱320万台、空调器938万台、电风扇1456万台、电饭锅3453万台、抽油烟机529万台、微波炉3871万台、电热水器422万台。2008年顺德家电产品销售收入近1600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约40%;2008年顺德家电出口贸易总额近90亿美元。家电制造业不但成为顺德经济的重要支柱,还在全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顺德区家用电器工业产值占全国同业的15%左右。
  2、家电产品种类繁多,主要产品有空调、电冰箱、洗衣机、风扇、电饭煲、微波炉、饮水机、电暖器、洗碗机、电磁炉、热水器、烟机、灶具、电压力锅、电烤箱、吸尘器等消费类家电产品。
  3、家电企业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并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中东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
  4、家电企业外销比例比较高。
  5、家电企业生产生产基地不断向国外延伸。比如,美的集团已在越南成立制造公司、微波炉事业部在白俄罗斯成立组装工厂等。
基于上述总体经营特点可判断,随着顺德家电企业整体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生产及销售覆盖区域不断拓宽,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家电企业经常发生的已经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事件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2、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
  3、回款纠纷与诉讼;
  4、产品质量赔偿与诉讼;
  5、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6、其他风险。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控制、补救家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发生几率,特别是避免发生一些重大风险事件等,将对企业的健康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法律风险界定、分类及影响法律风险的因素

  (一)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是属于一种或有风险,即该风险转化为现实利益损失或责任承担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这种风险是客观的,是企业运营中必须面对并加以考虑因素,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预提即是证明。
  2、现实性。尽管法律风险属于不确定的风险,但从风险的整体运营规律上判断,如果企业的某类风险长期存在并且未被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预防或控制,该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的可能性非常高,侥幸心理不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
3、成本性。企业在现行运营体制下,如果试图提升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可能需要增加一定的资源投入,客观上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但这种可能增加经营成本将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企业比较平稳健康地发展。
法律风险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基本上等同于商业风险,因此,通用电气前总裁杰克•韦尔奇认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管理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总体分类:
1、经营性损失,如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
2、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辩护及和解费用;
3、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
4、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损失;
5、商誉损害;
6、其他损害。
(三)法律风险的总体成因:
1、企业违反生产或销售地区的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涉外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索赔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