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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时间:2024-07-06 19:1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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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东

2012年11月19日




揭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农保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列入新农保优惠对象: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抱养);

  (二)纯生二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生育子女且未收养子女;

  (四)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的特殊优惠对象。

  第三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的时间确认:本优惠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从本优惠办法实施之日起纳入优惠。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发生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按以下规定确定优惠时间:

  (一)生育一个子女的,女方在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放环手术,每季度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纳入优惠从落实放环手术当月算起;未准时参加“三查”服务的对象,其新农保优惠补贴立即终止,并退回缴费补贴。

  (二)纯生二女结扎户,从夫妇双方中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算起。

  (三)因特殊原因自夫妻登记结婚之日起五周年以上未生育子女、且未依法收养子女的,自登记结婚五周年之日起可以申请由政府给予参加新农保缴费补贴。

  第四条 对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对象,从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夫妻双方参保补贴,其中,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给予每人每月20元的缴费补贴,其他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缴费补贴,直至满60周岁为止。参保人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其缴费金额计算出每月发放的养老金额,然后以增加一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参保优惠对象同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只能参保其中的一项。参加新农保优惠政策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相接轨。女方满55周岁时可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先申领奖励,其新农保优惠政策可同时享受至60周岁止。

  第五条 新农保优惠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符合新农保优惠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节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4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新农保优惠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初审。村委会负责对象资格的初审。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场)计生办。

  (二)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在接到村委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将《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并将确认的对象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再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返还村委会存档,村委会应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对象,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应在其计划生育公告栏公示10天、村委会应在该对象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0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责成乡镇(街道、场)计生办会同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情况,经查证确实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场)计生办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其资格。

  (五)存档。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保存完整的资料,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抄送一份完整资料给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将登记表、统计表抄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

  第八条 参保对象的资格每季度复核、确认一次,参保优惠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优惠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移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死亡的。

  参保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优惠待遇外,全额退回缴费补贴,同时责令参加新农保,对有上述第(二)种情形的,还将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有上述第(三)(四)种情形的,按照新农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惠对象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工作,按照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报送的参保对象人数,及时足额拨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收缴登记、养老金的支付、个人帐户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纳入新农保优惠对象人员的待遇,不影响其按规定可享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其它奖励优惠政策,其奖励金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村委会、乡镇(街道、场)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把参保优惠对象的审查关,确保参保优惠对象的婚育节育情况真实可靠。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对象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参保优惠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



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7〕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营口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墙改办《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材基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墙材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财政部门是墙材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墙材基金。

  第六条 墙材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改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墙材基金。已备案的工程如果墙体保温、屋面保温、门窗保温等设计文件发生改动,应当重新到所在地墙改部门登记备案。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墙改部门对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监督。

  未按照规定缴纳墙材基金的建筑工程,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八条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具有建筑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墙改部门提出墙材基金返退申请,由所在地墙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墙材基金清算手续: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65%标准的民用建筑及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10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二)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节能65%标准的民用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的8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三)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比例的50%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未达到6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墙材基金。

  市墙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墙材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预缴的墙材基金返退部分冲抵工程成本。

  第十条 各市(县)区墙改部门将当年征收的墙材基金净额的20%上缴市墙改部门(其中10%为上缴省墙改部门的墙材基金)。市墙改部门将市本级当年征收的墙材基金净额的10%及各市(县)区墙改部门应上缴省墙改部门的墙材基金一并上缴省墙改部门。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将征收的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墙材基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墙材基金的收缴和入库工作。

  第十二条 征收墙材基金,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墙材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墙材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

  第十四条 墙材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2‰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墙材基金使用范围: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墙材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七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从墙材基金中拨付。

第十八条 市和市(县)区墙改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墙材基金预算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墙材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所在地墙改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市(县)区墙改部门应将审查结果报市墙改部门备案;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所在地墙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墙材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墙材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墙材基金的,由所在地墙改部门责令补缴墙材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墙材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由所在地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墙材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部门不按本细则征收墙材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墙材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政、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县)区当年征收的墙材基金净额不按本细则规定足额上缴、不按规定比例使用墙材基金的,由市财政部门、墙改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其土地出让金中含墙材基金的,经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按原规定执行;土地出让金中不含墙材基金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营口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5日发布的《营口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暂行规定》(营政发〔1995〕10号)同时废止;营口市人民政府2003年3月11日发布的《营口市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及收费标准》(营政发〔2003〕13号)附件1第二项免收“墙改基金”同时失效。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T626—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废渣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

财预[2008]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预算管理逐步规范,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不断提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地方预算编报仍不完整,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编报不够,导致调整预算较多,财政预决算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通知如下:

  一、要科学编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以行政权力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集中的社会资源,都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按规定应列入预算的税收及非税收入,应足额列入,不得隐瞒、少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GDP等宏观经济指标的预计情况,结合税源结构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建立和完善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收入预算的准确性。要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同时要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

  二、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各地要将上级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一)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其他税收返还,按执行数等预计编报。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

  中央财政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财政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中央财政将及时下达对地方的各项转移支付。

  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告知的预计数,结合本级财力安排情况,将对下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2月10日前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1月底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地市,地市应在12月10日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市、县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

  上级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仅作为下级编制预算的参考,各地实际的转移支付数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发文和结算文件为准。上级未提前告知的其他转移支付事项,各地可依据历年情况,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预计和编列相关预算。

  三、要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各地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在继续完善省级和市级部门预算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县级推广力度。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实现早编预算、细编预算。要尽量将年初预算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进一步提高本级预算编报到位率。

  各地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确保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得到明显提高。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