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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彭江民

时间:2024-07-24 09: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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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司法的力量 渴望司法的权威
--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彭江民


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则,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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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2002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但是,人们不仅要问,同样的决策行为(旅客列车票价调整)、同样的法律依据(《价格法》和《铁路法》),为什么上年没有经过价格听证程序,而今年却要举行价格听证会?是上年的价格决策程序错了,还是今年的价格听证会多此一举?无论如何,价格听证会的召开必竟是一个进步。应当坚信,在国家不断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民主法治建设亦必将不断取得进步。
司法权审查行政权,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在行政实践已经走在司法审判前面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期待司法机关就“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作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公正权威的、令人信服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新华东路209号
单位总机:0311-7600088

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近期的退税工作,严格执行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有效防范退税审批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实地审核力度。按照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做好初审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提高再生资源退税工作效率。对辖区内退税增幅较大或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要进行现场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纠正,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我办和辽宁省财政厅。

  二、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税务、商务、公安、工商、人民银行、环保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告知再生资源企业的征税、退税和退库情况,确保退税政策的高效、顺利贯彻执行到期。

  三、对我办下发的再生资源退税批复文件,要及时办理退库相关手续,确保再生资源退税政策执行到位。对不按时退付的,经查实后,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我办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专项调查或检查,坚决查处企业违规申报、甚至骗取国家退税款等问题。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0年7月6日,国家教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2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规定,从1987年9月1日起,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和贷款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贷款制度,做好贷款毕业学生的还款工作,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偿还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学校要认真做好贷款毕业学生的思想工作,严格履行贷款协议,坚持“有贷必还”的原则。
二、贷款学生凡有还款能力的,毕业时应一次还清贷款。如确有特殊困难在毕业时不能按照以前协议还清贷款时,可同学校商议,重新签订毕业后还款协议。还款协议除学生本人签字外,还应有学生家长(或经济担保人)签字,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即学校、学生、学生家长(或经济担保人)和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各一份。
学生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将贷款一次垫还学校。
三、学生毕业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经济收入较高的单位工作的,应在毕业后一年之内还清全部贷款。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退学或出国,应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五、如学生毕业时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可按其贷款额的10%减还贷款,对未履行贷款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校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应还贷款额年5%计收。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
1.学生在学习期间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受到省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学生毕业到县城以下地方的中小学校、农村职业学校等从事教育工作;
3.学生毕业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工作;
4.内地学校毕业分配到内蒙、宁夏、新疆、西藏、广西及青海、云南、贵州工作的,以及分配到各省民族自治州、县工作的;
内蒙、宁夏、新疆、西藏、广西及青海、云南、贵州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贷款毕业生到哪些地方工作可以减免贷款,由以上自治区、省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5.学生毕业到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如石油、地质、煤炭、矿业、水利、气象、国防等行业的基层厂、矿、队、台、站、基地)工作;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死亡者。
凡符合本款中2、3、4、5条规定并保证到上述地区或单位工作5年以上者,才可免还其贷款。学校每年应向毕业学生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免还贷款的地区和单位。
七、学校收回的学生贷款,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方面。
八、学校应建立健全贷款和贷款偿还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贷款限额发放贷款,并认真做好贷款还款和贷款减免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把握好政策。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普通高等学校也可根据地方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