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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2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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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府农林办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府农林办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乡镇企业局


通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市政府农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乡(镇)、村集体举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由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的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均应按本细则提取和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经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由县(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交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总额的0.5%的比例提取、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后由中方按其投资比例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中方应缴 合资企业 乡镇企业占合资 提取管理
= × ×
管理费 销售收入 企业投资比例 费的比例
第五条 乡镇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且乡镇企业投资所占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按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提取、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应 缴 联营企业 乡镇企业占联营 提取管理
= × ×
管理费 销售收入 企业投资比例 费的比例

乡镇企业之间联合经营的企业,提取的管理费按投资比例交纳。
第六条 乡镇企业应按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足额提取和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七条 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管理,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年度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
乡镇企业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也可以委托其他职能部门代收,代收费用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市、县(区)、乡(镇)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比例是:乡(镇)50%、县(区)40%、市10%。
第八条 收取乡镇企业管理费必须出示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不使用专用收据的,乡镇企业可以拒付。
专用收据由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除用于补助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费不足(即虽经编制部门定编,但财政拨款依然不足)外,其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具体范围主要包括补充以下经费的不足:(1)乡镇企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
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应用等费用;(2)为乡镇企业服务所需检测仪器的购置和有关费用;(3)乡镇企业展览及样品费用;(4)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5)先进技术设备的购置、引进国外智力、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创名牌产品等的经费;(6)乡镇企业发展周转金
和重点项目贷款的贴息;(7)用于对乡镇企业家、乡镇企业名优产品以及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乡镇企业管理费不准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购置小汽车、购房等。
第十条 乡镇企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于本年度末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核拨。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每年由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县(区)每季度要对乡镇检查一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汇总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并每半年将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分别由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乡镇企业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78号《关于被执行人系专业银行,能否对其在人民银行的款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专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是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专业银行未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有关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拒不协助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

原告××接受济南市建委泉城广场建设指挥部的委托,设计浮雕作品。济南市建委组织专家对原告创作的第六稿《泉城揽胜》进行评审,刘××参加了评审活动。后来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刘××设计的《泉城揽胜》,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原告以刘××和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所设计制作的《泉城揽胜》是对原告作品的剽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刘××和山东正方环艺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泉城揽胜》浮雕,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都叫《泉城揽胜》,用的素材有很接近,关键问题是被告作为设计师,其参与了对原告作品的评比,非常清楚原告的创作意图和构思。非常容易让人联想被告确实是抄袭了原告的作品,那么为什么法院最后判决不侵权呢?
这得从著作权法保护的属性说起,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本案中,浮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原告的权利作品和被告的被控侵权作品均是借助美术体裁来表现相同的主题,即通过刻画济南市的历史名胜和现实景点,表现泉城和历史文化名城这一主题,所以,二者所选取的刻画对象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上述内容对于作品来讲,是素材、构思,非常重要。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这些内容,而是保护作品如何表现这些内容即作品的表现形式。
安置于泉城广场中部的《泉城揽胜》浮雕作品是命题征集方案,应征者均须在济南的历史名胜和现实景点中进行选择和创作,应征者的创作题材和内容已由建设方限定,不能离开这些内容。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分整体和局部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双方在整体构图上没有相同、相似之处,被告画面中央是解放阁,自左向右排列的景点与原告不同,各个景点都是按照地理坐标依次排开,上下起伏穿插,有严密的地理科学依据,而非依照原告的方式排列。双方的局部造型不同,被告每个景点均画出建筑的两个立面,采用景物透视技术,增加立体视觉效果。被告的作品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无一处与原告相同或相似。
审理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原告的第六稿《泉城揽胜》与被告刘××的被控侵权作品即安置于泉城广场的浮雕作品底稿进行对比鉴定。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技术鉴定报告书:经过对原告作品和被告被控侵权作品的比较,专家们一致认为,原告的权利作品与被告的被控侵权作品在整体或局部的构图和刻画手法是不同的,两部作品是不同的,属创作风格和创作手法不同的两部作品。
济南市中级法院认为,对比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与被告的被控侵权作品,主要看二者的表现形式是否相同。法院采纳了这份鉴定报告书,
美术作品主要保护的是在如何构图和如何刻画被描写对象上,也就是作品表现形式上,美术作品的侵权可能体现在整体构图和刻画手法的相同上,也可能体现在局部构图和刻画手法的相同上,但和其想表达出来的思想内容无关。这与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是不同的。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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