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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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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为此,特制定吉林省人大
常委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一、建立通信联系。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信笺”和信封,发给省人民代表。省人民代表可用专用信纸和信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邮资总付)。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二、走访代表,征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采取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向他们了解情况,征询意见,并用书面或口头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代表视察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结合中心工作,组织省人民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视察,还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视察结束时,要写出视察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有些视察活动,可邀请在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参加,也可吸收所到地的人民代表参加。不脱产的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四、组织代表参观学习。为了学习各地经验,更好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代表到省内外参观学习。参观学习后,要写出报告,交省人大常委会。
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对省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按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对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提出的提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做到提案处理经常化。代
表提案一律用省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提案用纸书写。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并将提案处理结果印发给代表。
六、妥善处理代表来信来访。省人大常委会办事部门对人民代表的来信,要及时处理;对人民代表的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代表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处,或转给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转告本人,做到件件有交待。
七、编印《会刊》。为了使代表便于了解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工作情况,便于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代表提供《会刊》和有关学习材料。
八、协助《吉林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通过报纸刊登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进一步促进我省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经济建设的现代化。



1980年12月19日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开放夜市等途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
(一)未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过核准登记的有效期限,或者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持伪造、借用、租用、作废等非法、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介绍信、合同文本、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三)检查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和物品、设备、工具等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查封、扣押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调查取证的,可以先行按规定的程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于3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容易腐烂、变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取证据后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查封、扣押财物期限届满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在查封、扣押之日起9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不认领被解除查封、扣押财物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其财物上缴省财政部门,或者依法予以变卖后,将变卖款上缴省财
政部门。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发票等资料;限期15日之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但罚款超过5000元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用、调换、损毁或者私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有管理权的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7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焦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及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本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政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国有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市长安排的其他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四)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
第十条 严格市场监管,形成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及时、准确、客观地向公众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某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各项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四条 凡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意见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进行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符合《焦作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应按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选择一批学有专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一定知名度,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比较熟悉的专家学者,通过聘任的形式,组成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政府鼓励和支持决策咨询专家以战略的眼光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对本市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措施;对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课题、工作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与论证;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或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和理论性总结分析,形成指导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经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包括:命令、决定和行政措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逐步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形势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省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统一。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和权威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执法事项实行法制审核制度。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将拟定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后,呈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逐步推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巩固完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的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和实施要求。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按照市长分工各负其责。各位副市长应对所分管范围的工作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需要协调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协调,或者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要实行责任督察制,努力做到当日事当日毕。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公开透明,精简程序,规范操作,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归口办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解决。对合理、合法及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和采纳。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保持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建议,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及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以及党群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还可安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二)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市长认为应由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例会(又称市长“碰头会”)由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通报交流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强调工作落实。原则上每周一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例会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常务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整理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或需要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市长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应当按照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分别审核,市长签发(市长出国或外出考察期间,委托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市人民政府为主办机关时,经联办机关签署意见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独立行文程序继续办理;市人民政府为非主办机关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继续按主办机关程序办理。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初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法律角度审核,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副秘书长、秘书长分别审核后,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事关全局和有关机构、编制、财税、经费、人事、规划、土地以及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按权限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行文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经秘书长授权,可由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进行论证、审查和协调,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公文凡涉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经济法律事务的,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继续按程序运转。
第五十一条 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须按请办事项运转程序,本着一个口进出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的科室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并按照公文涉及事项,由相关副秘书长签呈分管市长阅批,重大紧急问题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县(市)区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上报公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七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以协助。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安排警车开道,不扰民,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不得召开无实际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严肃会议纪律,开会期间应关闭手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事项。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为县(市)区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名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一条 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批准;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开本市,应事先报请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离焦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利用职权收受礼金和礼品,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六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含直接下属单位)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首长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首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