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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6 20:1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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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 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 (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 (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 晔乱蝗掌鸶陌础对菪泄娑ā泛捅臼凳┌旆ㄖ葱小? 二、招收和践约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 (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有毒有害工种一般不得签订长期合同。
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
企业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不得安排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双方亦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
(四)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劳动合同收除签约双方各自持有外,用人单位应分送上级主管部门一份、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三份。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向所在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交纳服务管理费,其数额为每人五元。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生产、工作需要,或因夫妻两地分居、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以及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符合规定随迁的子女,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由进出单位分别向所在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申请,经双方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协商同意,在与原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并办理户口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后,可转到另一方工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原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另行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续订长期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求报考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应经单位同意,录取后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生产需要出发,作为智力投资,选送报考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培养本单位所需专业人才时,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在职学习的同等待遇。但需事先签订
协议,规定对学习的要求和毕业后必须回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年限。凡毕业后不回本单位或虽回本单位但继续工作年限未到擅自离去的,由本人赔偿学习期间单位支付的全部费用 (包括工资)。
三、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被用工单位招收录用后,应实行试用期和熟练期。熟练期满后,在企业单位的实行等级工资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实行结构工资制。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一级工工资标准 (指新拟国营企业工人十五级制工资标准,下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三十九元。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后,应根据所从事工种 (岗位)的技术要求实行熟练期。熟练期限和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三级工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五十元五角。
2.从事熟练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半年。熟练期间工资待遇:在企业单位的执行本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执行四十五元。
3.从事普工工种 (岗位)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熟练期一般为三个月。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普工的按本项第2款规定执行;是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按本项第1款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制工人就业前如经过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的技术培训 (包括经过县以上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认可的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对口的,其参加技术培训的时间可相应抵扣上述熟练期限。
5.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对口的,试用期满后不再实行熟练期。所学专业与从事工种不对口的,在技术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一年;在熟练工种 (岗位)的熟练期一般为半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项第1款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熟练期满后,由用工单位按原定向培训的要求,以中央产业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 (岗位职责条例)为依据进行考核定级。
劳动合同制工人熟练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 (岗位)工作的,一般可按以下工资水平定级:
1.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六元五角。
2.从事熟练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元五角。
3.从事普工工种 (岗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四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元五角。
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在企业可定为本单位五级。
5.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熟练期满后,在企业单位的可定为本单位五级;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可定为基础、职务工资五十六元五角。
少数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延期六个月再考核定级。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应按上述定级工资水平低定一级。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他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待遇:
1.根据《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初次参加工作试用期满后第一个月起 (重新就业的从录用的第一个月起),在企业单位的可以按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性补贴;在? 一亍⑹乱档ノ缓腿嗣裢盘宓目梢园丛孪硎鼙救吮曜脊ぷ拾俜种墓ぷ市圆固? 2.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同本单位同工种 (岗位)原固定工一样享受奖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为奖励工资)、津贴、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津贴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和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川工改[1985]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制工人定级后,由企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按劳分配原则,自行确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增长形式和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资增长形式和办法按本单位同工种 (岗位)原固定工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和重新就业后的工资待遇:
1.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在原单位续订合同后,其工资按本人续订合同前执行的原工资等级支付。
2.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后仍从事原工种 (岗位)的,其工资按本人重新就业前的原工资等级 (暂不含企业自费浮动升级工资)支付。
3.劳动合同制工人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 (岗位)的,应实行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重新就业前工作满一年不满三年,在企业单位的按本单位二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五类工资区按四十元执行。
②重新就业前工作满三年以上,在企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按不低于本单位四级工工资标准执行。从事熟练工和普工工种的,按不低于本单位三级工工资标准执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技术工种 (岗位)的,按五类工资区不低于五十六元五角执行,从事
熟练工种 (岗位)和普工工种 (岗位)的,按五类工资区不低于五十元五角执行。
4.重新就业后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重新就业前工作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满后按上述第 (三)、 (四)项规定实行后,可不实行熟练期,直接考核定级。
5.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后,工资待遇按本项第2、3、4款规定执行。
四、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患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划分为: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办法,当年内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医疗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医疗时间累计计算。
医疗期内 (包括超过医疗期限仍在住院治疗的时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本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其标准;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年的,为五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在本单位? ぷ髀暌陨系模鲈卤救吮曜脊ぷ省?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待遇: 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职业病符合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退休条件的,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其退休养老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固定工人规定发给,直至去世为止。单位和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应
退还所在单位。
2.“残废”的鉴定,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待遇。
五、退休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本人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简称“投保”,“投保”年限累计计算,下同)满十五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满十五年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金。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六十;“投保”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投保”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投保”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
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五)按照以上 (二)项领取退休金和 (三)、 (四)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养老期间的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退休时当地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上述 (一)、 (二)项规定办理退休和按 (三)、 (四)项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应事先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按月领取的退休费和生活补助费,从批准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
(七)退休养老基金来源:
1.用工单位,每月按全部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 (按国家统计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的百分之十六缴纳。逾期不缴者,每逾期一日,增收应缴数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转为退休养老基金。
2.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内,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缴纳。
3.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单位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的通知,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4.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存款利率计算,其存活期、定期、零存整取及其年限的选择,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对过去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和个人未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原来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标准补缴;原来没有规定的,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规定标准补缴;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可以分期补缴。
(八)未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而死亡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金,全部退还其直系亲属。
六、其 他
(一)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市、县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未建立前暂由市、县劳动人事局 (劳动局)受理劳动争议的申诉,进行仲裁。劳动争议的申诉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磺趾χ掌鹨桓鲈履谔岢觯谙薜牟挥枋芾怼? (二)我省原有规定凡与《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批复》(赣府字[2005]69号)文件精神,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和保护农民利益,特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化肥淡储管理和承储企业责任,现将《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储备工作。
2005年12月15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以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全省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淡季储备原则。
1、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是指省政府委托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在淡季储存化肥,用于旺季市场销售。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2、省政府指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化肥淡季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淡季储备规模。
3、省级化肥淡季储备以高浓度化肥为主,2005-2006年度淡储总量为10万实物吨,其中尿素8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量,由委托管理单位根据需求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4、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储备期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承储企业可依照用肥季节差异情况适当调整淡储起止时间。
三、承储企业责任。
5、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经省政府同意后,委托有关承储企业承担。委托管理单位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储协议,约定淡储化肥的品种和数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省供销社要督查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协助委托管理单位履行日常具体的监管工作。
6、承储企业须遵照国家或省定价格政策,组织采购货源,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货源,原则上从省内化肥生产企业采购。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省或出口。
7、承储企业要按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设库布局,并确保储备安全。
8、承储企业对淡储化肥的销售,要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必要时,须服从委托管理单位调控,以平抑市场物价,稳定市场供应。
9、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必须确保淡储数量到位,数量认定标准为: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少于近两年同期平均调入量或生产量与承储量之和、平均库存比近两年平均库存高出承储量的50%以上。
四、淡储监督检查。
10、委托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每月10日以前按要求向委托管理单位报送淡储月报表(附表一),必要时须不定期报告购销存情况。
11、承储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或未按要求上报化肥淡储购销存情况,委托管理单位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利息补贴。
五、淡储财务管理。
12、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对承储企业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淡储化肥贴息成本,由委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或其他品种市场价格情况和合理运杂费用逐年确定。
13、承储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9点规定,按企业协议承储数量给予利息补贴;否则,视为未完成淡储任务,不予补贴。
14、省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委托管理单位确认的贴息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
15、化肥淡储到期后15天内,承储企业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同时提供调入化肥的运输票证、购进化肥票证等相关票据资料,经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16、化肥淡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在审核通过之日15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17、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淡储工作,并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协议,完成储备任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能分工分别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7日)

教技〔2003〕1号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部对1999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资助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年度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
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
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
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
  第十七条 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
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九条 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the Key(Key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NO……)]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略)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