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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06:1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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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
现将厦门市总工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给我部保险福利局的厦工〔1985〕131号文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请转告他们。
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
2.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1986年1月13日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现将该《决议》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决议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个案执法检查组《关于个案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赞成报告对这次个案执法检查的基本估价和所提建议,对个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在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并于今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部分地、州、市进行的个案执法检查,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依法治省的要求,对于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会议认为,从总体上看,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是好的,成绩是巨大的。广大干警尽职尽责,艰苦奋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有的司法机关和极少数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
和执法过错,也决不可忽视。要继续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和一切依法办事的观念,更好地发挥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
会议指出,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行和坚持依法治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
项重要职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为了贯彻实施《云南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加强执
法监督,并在今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次个案执法检查。要督促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赔偿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防止和清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要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完善
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7年5月29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2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下达的《江苏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现将2010年《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二月四日







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安委会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基础工作考核相结合、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条线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年末考核分值占总分的60%。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和直属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总分的40%。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无锡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消防支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于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市领导。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中心)每季度对本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目标任务、重点工作、时序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等内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将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当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统计时间从上年11月21日零点起至当年11月20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分别进行评分。抽查的乡镇(街道)及生产经营单位由各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奖惩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9〕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