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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7 12:0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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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
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
,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
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1995年10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和浪费土地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的问题,决定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根据《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查的范围:1991年1月1日以后,《通知》下发之日前批准使用或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重点是各类开发区、工商业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城镇郊区、铁路沿线、主要公路两侧用地及乡(镇)村建设用地和今年全国土地管理
厅局长工作会议以后至《通知》下发前(4月1日至14日)的批地、用地。
清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通知》要求,对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进行“四查”:一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即建设用地的选址、用途是否符合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面积是否合理;二查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即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建设用地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审
批权限申请和审批,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否领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有无超面积用地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三查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即是否按照开发建设规定进度进行建设,有无占而未用、闲置浪费土地,查荒灭荒复耕措施是
否落实;四查土地交易是否依法,即有无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抓好落实。在确保完成《通知》确定的清查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清查重点,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清查工作目标
通过清查,一是摸清非农业建设用地数量及利用情况,了解建设用地的潜力,为盘活存量、节地挖潜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服务;二是制止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和非法交易行为,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三是总结经验教训,健全有
关法规、规章,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市场。
清查处理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过去已清查过,并已依法处理的或已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进行了土地登记的,主要是查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于这次清查出的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毁坏耕地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要逐个依法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对于闲置撂荒的土地,要限期复垦还耕;由于建设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之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突击审批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土传〔1997〕第6号)精神,凡在今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报件不全、按规定不应批准、越权批准或其他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突击批地行为一律无效,并要区别情况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非
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应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属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冻结范围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协议、合同等一律无效,征用、占用的土地一律退回,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越权批地或其他非法批地的,要按违法行为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清查方法与步骤
采取各级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的办法。重点要抓好市、县的清查工作。在各级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上级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清查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6月30日前)
各级组建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研究制定清查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结合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逐宗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通过调查摸底,查清依法批准和实际占用土地的数量及目前利用情况,特别是耕地“农转非”的数量及利用情况;查清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突击批地情况,特别是乱批乱占耕地、土
地闲置、耕地撂荒的数量及原因。
(二)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各地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查出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写出情况报告。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市以上各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要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认真查台帐、查批地文件、查土地登记手续、查用地面积、查土地用途、查土地利用情况。抽查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实地察看,掌握实
情。
(三)整改建制和情况汇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省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地方各级清查工作及查处的情况,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清查工作领导机构。
各地通过清查工作,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清查工作的目标要求,研究制定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措施,完善国家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
四、清查工作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的要求,这次清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清查工作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同时,各地要建立阶段工作报告、重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督办、违法案件处理结果备案等制度。
上级清查工作领导机构对下级的清查工作要经常督促检查。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这次清查,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又一次全国范围的大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
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注意严格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同时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工作。
清查工作一定要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特别要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防止重检查、轻处理的错误倾向。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对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
顶风作案的,要从快从重处理。
根据中央《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写出清查工作报告,并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4月24日

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7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件》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档案是指化工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图纸、帐薄、凭证、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财会档案、声像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行政法规,执行保密、保卫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干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作为领导人政绩考核的一部分。分管领导应为档案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设立适合工作需要的统一管理档案的机构,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小型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科室、车间应设立兼职档案员,明确职责,健全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档案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业务部门开展好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指导有关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各级领导机关的档案部门应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为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较高政治水平和一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职档案干部,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档案工作,以保证开展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单位对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文化水平偏低的年轻同志,要限期补习到高中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档案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对其所管理的档案全面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交接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档案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文化、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并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职务聘任。
第十四条 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管 理 要 求
第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要纳入行政、技术、科研、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纳入厂(院、所)规,要和经济责任制挂钩。
第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订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并确定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程序、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材料预立卷制度,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由文书部门或具体业务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或项目、专题承办人员负责收集、积累、整理,在科技活动结束后,按专题项目归档。项目跨越时间过长的,可分阶段归档。
第十九条 财会档案由文件产生部门整理立卷,按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第二十条 声像档案应随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图纸、报表、账薄、凭证等,都应要求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禁止用铅笔和不适宜长久保存的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15年),对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出国)考查、参观学习、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参考资料,应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外购设备的开箱。对随机的技术文件材料,在进行核对、登记后,立即归档保存。对需要使用随机技术文件、材料的部门,由档案部门负责复制提供。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应参加本单位科研成果、技改项目、新产品定型的签定,参加本单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档案材料,不算完成任务,不予签字验收。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项目创优、科研成果评奖的归档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未经档案部门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有满足档案保管需要的库房,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有害生物、防污染措施,并应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库房温度、湿度的调节问题。
第二十九条 档案部门的办公室、阅览室必须与档案库房分开,暂时分不开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档案装备和案卷保管装具,并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档案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档案管理现代化列入本单位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还应逐步应用缩微复制技术保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部门应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编制索检工具,积极提供利用。
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档案著录卡片、专题文件目录(卡片)等,按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文件材料收集完整,内容可靠,分类清楚,组卷合理,标题简明扼要,文件排列系统,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整齐。
各单位还应根据实际,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详细的案卷质量标准,严格把好案卷质量关。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认真改变工作作风,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积极、主动、热情、有目的地提供档案。
第三十五条 档案部门应注重档案材料的二次加工工作,积极开展编研,组织编写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专题资料汇编,新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以提供高层次的档案信息,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注意搞好档案的鉴定工作,由主管领导、有关科室和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提出存毁意见。销毁档案要慎重从事,销毁前应编制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专人监销,防止失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其主要内容为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利用及其效果统计等。
第三十九条 凡机构撤销、改组时,应对全部档案材料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向接收单位移交。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注意档案保密工作。档案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由各级保密委员会与档案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分。对够不上密级又不宜公开的,可划为“内部”。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划密档案的借阅手续,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对造成失密泄密事件的责任者,要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划密档案要定期进行审查,及时调整密级,以扩大档案的利用交流范围,使档案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办公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