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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2:3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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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行


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总局:
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十月《关于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现作适当补充、修订,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停建缓建一批基本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一定要把做好善后工作当成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作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在执行中有何经验、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关于基本建设停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要求,将一批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下同)停建缓建。停缓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停缓建的大型项目,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善后处理工作十分繁重。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把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停缓建项目的审定
对要停缓建的项目,应尽可能在确定年度计划时一并审定。
大中型停缓建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审查确定;或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审查提出,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审查同意。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清办审查确定。其中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停缓建小型项目(分列停缓项目名称,累计已完成投资、可压缩未完工程投资,理由及停缓工程内容),应抄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停建项目,主要是指"六五"期间国民经济不急需,或是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和所需投资等条件在近期不能解决的,或是布局不合理、产品重复的,以及建成投产后将亏损的项目。
缓建项目,是指国民经济急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条件也基本具备,只是由于最近几年内财力、物力的限制而不能继续建设的项目。
凡是确定为停建或缓建的项目(包括预算拨款、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分别通知建设单位(抄送当地政府和建设银行),并帮助停缓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停缓建单位除必要的维护工程外,其他工程要立即停止施工,停止订购设备材料,停止征用土地,不准增加人员,并及时通知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推迟或废止原来签订的协议。

二、工程的清点和维护
停缓建单位要会同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对全部工程(包括已安装及已使用的设备)认真进行清点。有的单项工程已经建成具备使用条件的,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经基本建成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凡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
为了减少损失,停缓后的未完工程可分别情况进行维护处理:有的工程要做到一定部位;有的大型设备需要以安装代维护;有的封存保管设备因无其它房屋可以利用,需要修建必要的仓库(包括接运国外设备的道路、码头)。
对上述进行维护处理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编制一次性的维护工程计划,经当地建设银行签证,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审查批准后,限期完成。这些工程所必需的资金,应在年度基建计划投资中统一安排解决。但不准借维护处理工程之名,变相继续建设。
要搞好经常性的维护工作。对已建工程、已安装设备、管道和长期封存保管的设备等,要制定防火、防水、防腐、防锈、防冻、防裂、防塌等维护措施(包括修建简易库、棚、堆场)和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具体落实,定期检查,避免造成损坏和丢失。进行维护工作和设备保养等所必需的物料,首先动员内部资源解决,不足部分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安排解决。

三、机电设备订货合同的处理
停缓建单位,应立即清理订货合同(包括带料加工),主动地与生产供货单位进行洽商,积极处理(凡经成套总局或各地成套局、公司安排的设备,由成套部门积极配合停缓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清理)。能退货或停止制造的都要退货和停止制造,尽快办理撤消合同的手续。凡是已经制造完成、尚未发货的,生产供应单位在接到停缓建单位或成套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暂停发货,并负责保管。对尚未发运的设备如何处理,由停缓建单位与生产供应单位协商解决,或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确系滞销设备,生产单位或供应部门无法转销、收购的,仍由停缓建单位负责收货付款。因撤销合同停制后的毛坯、在制品、半成品和协作件、配套件,生产单位应尽量改制利用。
关于撤销设备供应合同双方遭受到的经济损失,按合同签订日期的不同,分别按"免于承担经济责任"和"以预订金抵偿"或"按实际损失结算赔偿"等有关规定[注1],由双方协商解决。由生产供应单位承担时作为"营业外损失处理"[注2]。由停缓建单位承担赔偿费时,用变卖停缓项目物资或主管部门处理积压物资所得资金中解决。

四、设备材料的处理
停缓建单位要尽快对已到和确实无法退货的设备材料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要会同物资分配和供应部门抓紧进行处理,尽可能调剂给在建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以及设备更新使用,同时协助做好变更到站工作。地方建筑材料和三类物资、预制构件等,由停缓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就地就近作价处理。所有设备材料的处理,均应按质论价、作价付款,不得无偿调拨。有些质量差,损坏严重的设备材料,可以削价处理或报废。需要削价、报废的设备材料,要作出技术鉴定,按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盘盈盘亏和价差部分,按规定列入年度财务决算。
一时难以处理的设备材料,应建立明细帐目,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指定单位或专人严加管理,切实保养维护,定期检查,避免损坏丢失。

五、引进设备的接运、保管和涉外事宜
引进成套设备项目(包括引进关键单机)停缓建后,对外商合同的执行,应在国家进出口委统一领导下,由外贸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省、市、自治区负责进行合同变更等涉外事宜。对按合同陆续到货的国外设备的接运、检验、封存和维护。要组织有关人员制订具体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及时检查,一抓到底。已订未到的国外设备,由外贸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与外商协商退货,或推迟交货或延长机械保证期的,要努力争取。同时,要认真搞好引进设备和专利技术的翻译复制工作。

六、未完工程的处理
停建项目的厂房、场地,本部门不能利用的,可交由当地政府分配给文教、科研、卫生、政法等部门使用,以使物尽其用。这些厂房、场地,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互相转让,应按计划、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报经主管部门、计划、基建和财政部门批准,办理价拨或转帐手续。有条件的,也可以作为投资,实行合资经营。
没有利用价值,需要拆除或报废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按国务院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二日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处理基本建设报废工程的报告的规定执行。
属于停缓的老厂改扩建项目中,如有为老厂的"三废"治理、职工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应按计划安排权限,在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后,可继续施工。停缓建项目已修建的铁路路基、建筑物等要严加看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占用。

七、施工队伍的安排
停缓建项目的施工单位,要在建设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同心协力,认真搞好维护工程的施工(包括接运、检验和维护国外引进设备),认真进行工、料清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和工程结算。多余的施工力量,要逐步撤离现场,其自建的不再使用的生产、生活等设施,可以作价或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
凡任务不足的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广开生产门路。要有计划地认真地组织职工进行文化学习、政治学习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技术业务、管理水平,为今后发展做好智力准备。

八、已征不用土地的处理
停建项目征而未用的土地(指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应交给当地政府(市、县)主管建设用地部门,统筹安排。其中需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另办审批手续,能够退还社队耕种的土地,原则上应交给社队耕种,并与社队签订书协议,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已付的土地补偿费不收回,但将来建设需要时,社队应及时把土地退给国家使用,并且不再要求付给土地补偿费。缓建单位征而未用的土地,可由缓建单位征得当地政府主管建设用地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原则,直接与社队签订土地还耕事宜的具体协议。
交给原生产队耕种的土地,凡是原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已遭破坏的,停缓建单位应负责协助修复。原协议由建设单位和当地有关单位安排招工的农业劳动力,应根据交还生产队更种的土地数量,相应减少其人数,其余人员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安排。已开始拆除的房屋,凡适于就地恢复的,应由房屋所有者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予以恢复。

九、筹建机构
停缓建项目的筹建机构和筹建人员,都要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善后工作。
属于停缓建的改扩建项目,其善后工作可交由生产单位负责妥善处理。
停缓建项目的现有职工要逐步妥善安置。筹建人员,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进行安排。为生产准备的工人,按照他们的技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安排;需要跨行业、跨地区安排的,由劳动部门协助调配。各部门、各地区其他生产建设单位需要增加职工时,应尽先从停缓建单位多余的职工中调剂解决。
对安排不了的职工,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他们学文化、学业务技术、学政治。要抽调技术专业干部担任教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定期考核学习效果。同时,要组织他们参加适当劳动,如搞维护保管设备、房屋维修、工厂环境绿化、修建道路等,使大家都有事做。不能放任自流,不准到社会上自谋职业。
停缓建单位使用的合同工和民工,要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如有争议,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协商解决
停缓建单位在现有职工没有完全安置以前,有的可以利用已有条件,在不要国家投资、不要增拨流动资金、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经过省、市、自治区或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职工因陋就简,广开生产门路,增加收入,减少国家补贴。
停缓建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设备、材料质量验收等资料,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等,都要完整、系统地收集起来,整理立卷归档。停建单位的档案、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指定单位,妥为保管,不能丢失。
有些停缓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经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批准,可继续进行前期工作。

十、各种财务的清理
对停缓建项目的工程价款(包括欠施工单位款)、预付备料款、设备进度款和加工费,以及其他各项应收应付款,都要及时进行清理,结清帐目。所有停缓建项目都要按照规定限期编报会计和统计报表。
停缓建项目的生产、生活、交通、办公用具等财产都要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借给外单位的要限期收回,严防丢失损坏。其他单位需要时,应按质论价,付给价款。
停缓建项目所有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其他财产都要全部入帐,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拨和占用、瞒报私分、转手倒卖或化公为私,违者应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十一、停缓建项目所需资金的解决办法
(1)停缓建项目的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的维护工程投资(包括大型设备需要以安装代维护,为长期储存设备修建的仓库和道路、码头),由停缓建单位编制维护工程计划,按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查,从当年基建投资中解决。部商地方项目的维护工程投资,由有关部纳入基建投资计划部省、市、自治区安排,具体善后工作由省、市、自治区负责。
(2)停缓建工程需要经常进行各项定期维护工作的费用,设备材料的保管保养费,待处理人员以及必要的留守人员工资和管理费以及修建临时仓、棚、堆场等,由停缓建单位编制年度维护费用计划,经当地建设银行签证,按项目隶属关系,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列入财政预算,拨给维护费专款,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部商地方项目停缓后的维护费用,由地方列入省、市、自治区财政预算中安排。
(3)停缓建项目已经到货的设备材料应付未付款,应由停缓建单位及时付清货款,也可以由其上级主管统一付款。凡是国内设备到货而一时又处理不了需要增加的设备储备费(包括运杂费等),首先从动员内部资源中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属于设计内、质量符合要求的设备,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向建设银行申请设备储备贷款。
(4)引进国外成套设备项目停缓建后,继续到货设备的国内接运费用和"两税三费"(即关税、工商税、手续费、海运费、保险费),由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研究解决。
(5)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其维护工程投资、设备材料到货款、维护费、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等,一律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6)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由于项目停缓建而任务不足,要广开生产门路,组织增加收入,力求收支平衡;不能做到收支平衡的窝工亏损(包括跨省区撤回施工基地进行学习培训的退场费用),经建设银行签证后,可列入财务计划,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平衡,从应上交财政利润中解决。应交利润大于窝工亏损的,多余部分,仍应按照规定上交财政,应交利润小于窝工亏损的,按计划亏损处理。凡是不实行独立核算、盈亏又不列入财政预算的,如厂(局)自营队伍,其窝工费用不能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应由厂(局)或主管部门的其它资金中解决。

十二、加强对善后处理工作的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都要指定领导同志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级计委、建委、清办、建行、劳动、成套、物资部门和主管厅局,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主管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同心同德,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工作。
停缓建单位的各级领导同志必须坚守岗位,积极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停建和缓建一批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调整的需要。各级领导同志要克服困难,顾全大局,深入细致地进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制订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放弃工作。筹建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在没有把善后处理工作做好之前,都不得调离。停缓建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教育周围群众,对停缓建的工程、物资加以爱护,遵纪守法,防止发生哄抢、破坏事件。财会、保管、安全保卫人员,要忠于自己职责,努力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对一切无组织、无纪律,严重失职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注1]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79)工商总字51号《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中规定:"因修改或撤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提出修改或撤销合同一方负责赔偿"。第八条中规定:"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经仲裁机关查实证明,免于承担经济责任,由主管部门另行采取措施,尽量避免经济损失。"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计机[1980]61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机电产品按合同组织生产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对大型、专用设备)(生产周期在半年以上的),实行预订金和产品质量保证金的办法,供需双方相互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一般通用产品在供需双方取得一致意见时,也可采用以上办法,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注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需要单位拨付生产企业合同价款额的10~20%预订金。需方撤销合同时,应赔偿损失,大型、专用设备按实际损失结算赔偿;一般通用机电产品以预订金抵偿。"



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8月3日商业部以(90)商教字第17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部统编教材的出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一下达计划的教材,均属统编教材,其出版管理权归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
第三条 统编教材的出版,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统筹安排计划,本部各教材委员会不得自行确定出版单位。
第四条 统编教材的书稿,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授权所属教材委员会签署“审稿意见”,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计划交付出版。
第五条 统编教材的修订、再版,由本部各教材委员会按照分管的范围提出计划,报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审定。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组织编写单位或编者进行修订、再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的委托或同意编写的专业性书稿,不得作为商业部统编教材出版发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自行组稿或推荐出版在全国发行通用的商业专业教材,必须事先经过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许可。
第八条 出版全日制商业学校统编教材,必须标明下列类别:
(一)高等财经院校教材,高等商业院校教材,高等粮食院校教材;
(二)商业部系统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中等商业学校教材,中等供销学校教材,中等粮食学校教材;
(三)商业技工学校教材,供销技工学校教材,粮食技工学校教材。
凡新编的教材和尚不完善待修订教材,在类别中应标明“试用教材”。
第九条 出版统编教材的“编审说明”一律署名:“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不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教材编审委员会”署名。
第十条 统编教材出版的开本,高等学校教材一般用大32开,中专、技校及其他各类教材一般用小32开,图表较多的理、工科教材也可用16开。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商业部统编的各级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教材的出版管理,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商业部统编的成人教育教材的出版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探寻犯人猝死的成因及对策

陈平 龚华


笔者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犯人猝死的百分比高于一般正常人死亡的百分比。据笔者对一些狱所的调查统计表明,这些监狱的犯人每年的平均死亡人数为8-10人。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几千人的监狱一年死十几个的是很正常的事,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笔者认为,监所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地方,它既是一个关押犯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的地方,又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是否文明的窗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刑事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司法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人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和关怀。此外,监所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对犯人教育、改造的成效。正是基于诸种重要的原因,笔者觉得有必要对监所犯人(当然包括嫌疑人和被告人,这里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犯人,并非专业的"犯人"用语)的猝死成因进行分析,以加强监所检察的力度,贯彻落实刑事法方面的有关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
犯人猝死的成因和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陈旧性疾病。此种类型的死亡率占了整个犯人猝死的80%以上。这些犯人在入狱前都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只是因为入狱前没有发现,入狱后由于精神打击,他们成天处于后悔、绝望、忧郁、苦闷之中,心理学和医学表明,这些情绪对人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都是毁灭性的,犯人在这样的情绪中免疫力不断下降,身体每况愈下,身上的慢性疾病和潜伏性疾病快速恶化,最终导致犯人猝死。
二、突发性疾病。此种类型的犯人在入狱前身体是完全正常的,入狱后,因为个体的差异,暴发了脑溢血、心机梗塞等突发性疾病,导致了死亡悲剧的发生。
三、劳动安全事故。此种原因是导致犯人死亡的外因,它在笔者对犯人猝死的统计中所占的百分比虽然较少,但是此种原因值得重视。有的监狱的劳动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是劳动管理存在管理盲区,致使犯人在劳动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劳动安全事故丧生。
四、虐待被监管人员。个别狱所管理人员执法思想和执法水平较差,特权思想较为严重,不把犯人当人看,认为犯人都是些社会渣滓,对他们用不着客气。在这种歧视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动辙对犯人辱骂、嘲笑、甚至是拳脚相加,少数被监管人员被打致残或是致死。
五、犯人互殴致死。犯人之间的暴力事件致使犯人致死。
总之,犯人猝死的原因形形色色,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掌握了犯人猝死的初步原因后,我们就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加强监所的内外管理,防止犯人猝死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完成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任务。那么如何防范犯人猝死呢?
一要转变执法理念,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监所是社会的一个敏感地方,监所的执法和管理人员要强化执法观念,只有充分重视和尊重人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完成刑法的特殊任务,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和健全狱所卫生预防和监控体系,对入狱所的犯人的健康状况实行全程监控。在入狱前,要认真对犯人进行体验,询问其有无既往病史,建立体验健康状况记录登记制;定期对犯人进行健康状况复查,及时发现犯人潜伏性疾患,对发现有严重疾病的犯人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治疗的及时治疗,该变更执行方法的要依法变更,把犯人猝死的可能性减少到最小程度,避免因犯人猝死而造成死者家属与监所等管理机构出现对立情绪,。
三、加强监狱劳动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要对劳动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对劳动过程的实行全程监控,尽力避免劳动过程中的机械性事故和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狱所的目标考核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狱所的目标管理,实行劳动安全事故"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对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要重点关注,看是否是因失职渎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对那些因失职渎职造成了重大的劳动安全事故的狱所,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四、加强监所检察,加大对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的力度。监所执法人员既是落实国家刑事政策的执行者,又是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管理者,他们在监所监管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对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至关重要。第一,要加强监所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用执法人员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让他们做到以人为鉴,警钟常鸣。要结合政法部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对监所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让他们克服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和粗暴的执法作风,明白从执法管理者到犯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增强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意识。第二,加强爱心教育。执法者要树立平等的观念,不要歧视犯人,对他们多此尊重和宽容,少些歧视和冷漠,在监管的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主动与他们进行交流、接触,在生活上做他们的朋友,关心他们的冷暖和疾苦;在人生的道路上做他们的知音,帮助他们克服自悲和绝望心理,重新树起生活的风帆;在监管上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和导航人,增强其法律意识。第三,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所管理人员。对打骂被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监所检察人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那些虐待、殴打或是唆使他人殴打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们重伤、死亡的,检察院要依法查办。
五、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监所是社会灰色人员和边缘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必须加强监管力度,才能维持监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监所的暴力事件大概有三种情形:一是称霸施暴型。这种人在入狱前都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人们所说的"大哥"、"黑老大",以前,他们在社会上无恶不作,称王称霸,入狱后仍然不思悔改,并凭借自己从前在社会上凶狠毒辣的嗅名,在狱所中继续作威作福。二是进攻性施暴型。这种人大多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强奸等暴力犯罪人员,这种人性情粗暴,性格扭曲,具有很强的进攻性。在狱所中,他们仍然欺弱凌残,别的人犯对他稍有一丝不恭,他们便会大打出手,施暴伤人。三是破罐破摔施暴型。这种人入狱前没有前科,由于一失足被判刑,他们便对生活失去信心。在这种绝望、失落和极度苦闷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很容易冲动,因为一点小事也可能会不计后果对人施暴,从而酿成暴力事例的发生。对监所的暴力事件进行分析,有助于监管人员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对策,以防止监所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监所的稳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