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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8 02:5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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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项目、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确保重点项目设备质量,使工程按质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设备质量管理:
1.国家重点项目;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实事工程项目;
4.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列为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质办),负责实施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重质办由市经委、市建委、市重大工程办、市技术监督局、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市机电局、市仪表局、市航天局和上海电气联合公司等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市重质办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机械设备
成套公司。
第五条 市重质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设备质量检验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
2.制订重点项目设备质量检验、验收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提供设备监控目录、国家定点生产工厂目录。
3.参加重点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对设备的选型、选厂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质量实施监督。
5.组织设计、订货、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投运等有关方面协调设备质量争议的问题。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重点项目设备的订货和质量情况。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择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
第七条 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选用的设备必须达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同时要加强对非标准设备设计的管理。
设计人员要尊重使用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设备的设计选型、选厂持慎重态度。要贯彻择优选型、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产品的原则,不得舍近求远、舍优选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艺要求,提出该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清单,以便列入该项目设备监控范围。
对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如果确需选用国家定点厂以外的生产厂产品时,应取得市重质办的同意。

第三章 设备订货质量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原则上由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或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资格审查合格的其他设备成套单位负责组织供应。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编制设备分交清册。对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要在分交清册中注明。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原则上要落实到国家定点生产厂进行生产,并贯彻择优选购、就近就地、价格合理的原则。市场采购的设备还应是近期产品。设备订货合同应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注明项目性质。
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应当组织国家定点生产厂安排生产。对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选型、选厂不当,设备质量、交货期没有保证的设备订货,市重质办可以提出意见,并通知有关订货部门立即纠正。对超出国家定点生产厂目录范围安排的设备,须经成套单位的质监部门同意,并经市重质办
同意。其他非监控范围的设备,贯彻“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非标准设备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产品制造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可由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采取招标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议标,决定中标生产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设备清单,不论向哪个成套部门或外贸单位订货的设备,属于监控目录范围内的,要报市重质办,由市重质办输入计算机管理,并实施对设备质量的监控(表式由市重质办印发)。

第四章 设备制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的本市制造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和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的若干决定》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教育职工。对重点工程所需设备应优先安排计划、材料、资金、技术力量。选材、工艺、加工、装配、油漆、包装等各道工序要做到道道把关。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厂长对重点项目设备的质量负全责。
第十五条 制造企业对承担的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原则上不得转包到其他企业。对配套件(包括二次配套)、外协件也要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六条 制造企业质检科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合同(包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逐项检验。属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制造企业应及时向主管局(公司)、市重质办报告。
市重质办对重点项目的关键设备组织有关行业专业质监部门随时对有关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包括保证设备质量的计划、制造、措施的制订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可以对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部件进行抽查或派驻厂监理员督造。
第十七条 制造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对设备的油漆、包装储运、保管等制订规范。如有特殊要求,建设单位应向制造企业明确提出。

第五章 储运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装卸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制造企业对装运的要求,将设备安全、及时、完好无损地运抵建设单位现场。
对关键设备,制造企业要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监督运输。
第十九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储存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储存主管部门关于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制造企业或进口设备合同对设备的储存、保管要求,进行储存。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定期到储存部门检查设备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制度,认真负责地及时进行验收,入库进帐,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做到有条不紊。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缺件、损坏等情况,应保留现场,并通知有关生产厂和主管部门共同会检。
第二十一条 关键设备运抵现场,建设单位应组织制造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的开箱验收,必要时可由市重质办协调。
第二十二条 设备运抵现场后,要严格按照制造企业提出设备保管的要求,妥善保管。市重质办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保管保养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安装调试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定重点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的质量。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提高安装队伍的素质,建立安装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上岗。
关键设备要选派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责任心强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第二十五条 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安装调试时,设备制造企业要提供安装调试有关资料,市重质办应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业到现场服务,指导安装调试,及时处理设备质量有关问题。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七条 市重质办必要时组织制造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质监处到现场办公,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设备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时,有关设备的技术质量档案资料必须齐全;资料不全,建设单位有权拒收,制造企业必须配合安装单位补齐资料。

第八章 进口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选用进口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的政策,并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未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外贸单位不得受理,外汇管理局不予用汇。
第三十条 进口设备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包括设备的质量条款、包装条款、检验条款、设备安装调试条款和有关技术文件目录等。凡我国有强制性执行的安全、卫生法规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进口设备质量检验要严格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办理。重点项目进口设备质量情况,商检局以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项目的大型成套进口设备,按照《商检法》规定,在进口设备合同中应约定出国监造、监装或预检验等条款。
第三十三条 进口设备到港后,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做好接运工作和接运记录。
凡发现包装有破损、残缺、水渍、倒置、唛头不符等情况时,应索取理货公司的理货证明或向港区、机场等索取有关证明。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设备,必须具备法定检验的进口设备商检证书,方可验收使用。
本条规定的进口设备运抵现场后的开箱检验,应按照商检局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三十五条 对进口设备,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应加强质量跟踪,按合同设备的技术文件要求,做好进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
对进口设备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应在品质保证期内,对外提出索赔,确保设备质量和国家利益。
第三十六条 凡由国内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按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凡由外方负责安装调试的进口设备,应在外贸合同中详细写明安装调试的质量条款,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生产纲领。
第三十七条 进口设备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按照《商检法》有关规定处理。商检局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工程进展。

第九章 质量回访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半年到一年,制造企业必须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质量回访,并将回访报告报市重质办。必要时,市重质办督促供应单位组织制造企业和主管部门到现场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回访。
凡是设备有质量问题的有关企业,要随叫随到,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质量回访结束,市重质办将供应单位回访情况加以汇总,提出对市重点项目质量回访的总结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对于为质量优异、投资效益显著的重点项目提供优良设备或服务的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检验、安装调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

第十章 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设计原因而造成设备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要按照市建委的规定上报,并告市重质办。市重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重点项目工程进展。上海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重点项目设备成套供应的成套部门,因在订货时未注明重点项目或因安排生产厂家不当,出现设备质量问题的,市重质办应责成该成套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进展,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重质办。
市重质办按照损失程度将处理意见转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经办人员要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成套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接重点项目设备制造任务的制造企业所制造的设备质量不合格,由市重质办向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要求该制造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凡发现连续两次不合格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制造企业,主管部门应追究该制造企业的领导责任,直至撤销厂长职
务。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设备的搬运、保管要求进行装卸或储运造成设备损坏,要严肃处理肇事者。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储运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章操作或由于现场保管不善而造成设备锈蚀、损坏、缺件等情况,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制造企业应帮助建设单位共同整修,适当收取修理费,以不误工期。对直接肇事者,要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重点项目设备安装中,由于违反安装有关规定,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安装单位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损失严重的,要追究安装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设计、设备安排、设备制造、储存运输、安装调试中问题较多的重点项目,以及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重点项目,市重质办可提请审计部门对项目设备进行全面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设备质次价高直接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等严重质量问题或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收受回
扣、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由各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市重质办将审计结果,以书面报告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5月22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按国务院要求,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委,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进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受灾地方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与内容

这次督查的目的,一是掌握农村低保工作实情,督促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低保金发放到户;二是掌握各地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安排好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摸清各地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推进各地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一)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制度建设。督查各地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已经出台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文件,以及具体规定是否与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一致。

(二)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的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及资金落实情况。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已保对象数量及构成、应保对象数量及需求,对照排查摸底数据督查各地农村五保“应保尽保”情况,了解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能否做到公开公正;掌握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标准(含分散与集中供养)以及补助(供养)水平,督查实际保障效果,督查农村医疗救助等配套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督查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划拨和发放情况,督查各地是否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督查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农村低保、五保能力建设情况。了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乡镇、村组在实施农村低保、五保工作上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情况,督查能否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四)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督查各地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已建成房屋的入住情况,今年无法重建房屋的倒房户的安置情况,中央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拨付进度,地方各级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配套数量,以及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各地在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由于2008年元旦、春节将要来临,这次督查工作要与“两节”期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以及受灾困难群众、低保户、五保户工作结合进行。

二、督查的方式与时间

本次督查采取地方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扎实有效地开展督查工作。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民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组成多个督查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督查要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采取查看政府制度文件、查验资金划拨和发放凭证、查阅对象审批档案和花名册、走访受灾群众家庭等方式,逐项清查核实,全面掌握当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情况。上级抽查要充分利用城乡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民政统计台账等平台,随机选取督查点和督查对象,了解各地工作实情。在全面督查的同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细致地填报统计表格(样表附后)。

此次督查的时间安排在2007年12月初至2008年1月,地方自查要在12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对督查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的要求,于年底之前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做好统计表格的收集、汇总工作,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中央部委督查工作组将于2008年1月对各地进行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灾区群众生活安排情况、民房恢复重建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农村五保条例和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拟订本地督查方案,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此次督查工作涉及面广,各地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全面部署。要对照督查内容,深入细致地开展督查,做到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督查工作开始前,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督查的主要内容和安排,赢得社会的关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边查边纠,推进工作。各地要以这次督查为契机,掌握农村低保、五保工作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了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切实推动上述工作健康发展,落实到位。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解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为规范完善有关制度奠定基础。



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填报表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填报表

表3 市(地、州、盟)民政部门填报表

表4 县(市、区)民政部门填报表

表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表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填报表(续)
地区 资金落实情况(万元) 工作力量
上级补助资金 当年地方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 专职工作人员数(人) 兼职工作人员(人) 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编制 事业编制


河北省
省本级
石家庄市
市本级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长安区
晋州市
市本级

唐山市
市本级
丰润区
滦县
滦南县

全省合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填报表
地区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已公布的平均供养标准(元/年) 供养资金(万元) 2007年实际人均发放供养金(元/人)
是否已出台五保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人数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当年上级补助资金 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集中供养对象 分散供养对象
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河北省
省本级
石家庄市
市本级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长安区
晋州市
市本级

唐山市
市本级
丰润区
滦县
滦南县

全省合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3 市(地、州、盟)民政部门填报表
省(区\市) 市(州\盟)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全市(州\盟)实际支出资金 专职工作人员数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地州汇总情况.(2)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3-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地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4)栏目17\18填写地市、县级民政部门及各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办公电脑数量之和.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落实(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全市(州\盟)实际支出资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其中: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中:上级补助 地方彩票公益金 地方财政投入
栏目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地市州汇总情况。(2)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4 县(市、区)民政部门填报表
省(区\市) 州(盟\市) 县(市\区) 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全县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全县工作人员数(人)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县汇总情况。(2)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1所填预算安排,含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数。(4)栏目14-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县级民政部门和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4)栏目17\18填写县级民政部门及各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办公电脑数量之和。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全县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其中: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中:上级补助 地方彩票公益金 地方财政投入
栏目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县汇总情况。(2)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3所填预算安排,含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数。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表
省(区\市) 州(盟\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基本情况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农业人口数(人)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专职工作人员数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2)实行乡财县管,低保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安排的地区,可不填栏目10-12。(3)栏目13-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基本情况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农民2006年人均纯收入(元)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元/年.人) 公布的分散供养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数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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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2)实行乡财县管,五保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安排的地区,可不填栏目12-13。(3)栏目19-27所填霞光计划情况,指近霞光计划实施以来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利用彩票公益金组织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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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办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和各级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林业政务信息报送力度明显加大,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明显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为全面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四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中央的要求,与局党组的要求,与林业发展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林业政务信息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最新特征,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靠资源,二靠能源,三靠信息。谁抢占了信息制高点,谁就赢得了主动权。同时,信息和水、电、气一样,已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中央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并制定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息化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聚以重力积极推进。中央也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纳入国家战略工作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系列重要精神,迫切要求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
从林业工作的实际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特别是当前,林业建设正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战略机遇期。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做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战略决策,目的就是要紧紧抓住林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林业发展空间,给林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现代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政务信息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
(一)巩固提高林业地位,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政务信息是林业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林业情况的便捷途径,是争取理解支持的关键渠道,是做好林业工作的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往往一条重要信息就可以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漏报或迟报一条信息,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影响林业发展全局。巩固提高林业的地位,充分发挥林业的重要作用,要求必须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只有使决策层全面深入了解林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才能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支持,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增强林业内部活力,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现代林业,是充满活力的林业,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的林业。目前,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已走上了现代林业发展道路,将现代信息手段运用到了整个林业管理过程中,实现了林业工作数字化、网络化。相对而言,我国林业发展的条件和手段还比较落后,许多领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改变这种局面,迫切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用现代信息手段管理林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林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业,充分发挥信息手段的倍增作用,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树立林业外部形象,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林业形象,对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面对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特别是林业改革,既有农村改革的广泛性,涉及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国企改革的艰巨性,涉及几百万林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还有行政改革的复杂性,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直接利益,迫切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形成林业部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促进林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今后工作的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装备,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力争到2010年各项工作都有新突破、都上一个新台阶,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当前,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为本。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完善林业三大体系作为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掌握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最新要求,从全局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几项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更加自觉地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坚持统筹谋划,适度超前。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四项工作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努力从不同层面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中,要适度超前,更好地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三)坚持突出重点,带动一般。善于抓主要矛盾,分清工作主次和轻重缓急。工作重点一经确定,就要集中精力,抓出成效。善于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既狠抓重点工作,又兼顾一般工作,以重点带一般,以一般促重点。
(四)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解放思想,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新形势。要善于借鉴先进经验,坚持内外结合,重在应用的原则,既要注重挖掘自己的好做法,又要大胆引进外面的好技术。要雷厉风行、注重实效,树立强烈的效率观念,真抓实干,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三、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
政务信息工作要始终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宗旨,努力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数量并举型转变,不断增强政务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加大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把向中办、国办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作为政务信息的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特别是要下大力气抓好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工作,要加大报送频度,提高报送质量。国家林业局每个工作日至少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省区市林业部门通过省委省政府力争每月向中办、国办报送1篇综合信息。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要通过局办力争每周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
(二)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政务信息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加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继续保持优势。工作还有差距的单位,要切实予以重视,迎头赶上。各地各单位每周至少向国家林业局报送3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地各单位还要努力提高信息质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准确把握涉及全局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领导关心的大事、要事和急事,精心组织,精心选题,精心撰写,确保更多更好的林业政务信息进入领导决策视野,使信息服务真正“参”到点子上,“谋”在关键处。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重要信息被中央和局领导批示率要达到50%以上。
(三)加快政务信息的报送速度。要在第一时间采编,在保证“准”的基础上,做到第一时间报出。森林火灾、重大沙尘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等敏感工作的政务信息,要争取在1个小时内报出。涉及林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出。其它信息要在3天内报出,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同时,要加强信息归口管理,严把审核关,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
(四)扩大政务信息来源。既要注重从政府渠道收集信息,也要注重从国内外媒体、国际互联网上获取资料,还要注重收集专家学者的研究意见,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各种反应,同时要通过开展调研,提高信息报道的深度和广度,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更科学的参考依据。
(五)加大政务信息组稿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每个季度发布一次组稿要点,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要点精心组织报送工作。国家林业局将采取每月集中约稿和随时约稿的方式,根据工作重点,约请有关单位撰写深度分析、趋势预测和重要建议类的信息稿件,各地各单位要对约稿高度重视,要在第一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六)办好政务信息刊物。按照“吃透三头”的要求,丰富信息刊物内涵,提升办刊质量。国家林业局信息刊物所设栏目,包括中央领导指示批示,各省区市领导同志关于林业的重要言论和活动,法规规范出台,重要工作进展,主要工作经验,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国内外林业重要情况等。各省级林业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刊物建设,包括网络舆情信息刊物建设,每个省级林业部门要争取办一份林业网情刊物。刊物除在林业系统发送外,要尽可能地扩大发送范围。省级林业部门的信息刊物,包括工作简报、报刊图书、汇编材料等,要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做好对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的发送工作,积极争取对林业工作的支持。
四、不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电子政务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基础,以增强服务为目标,以网络安全为保障,努力推动外网建设从信息上网向服务上网转变,推动专网建设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多元型转变,推动数据库建设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争取到2010年,建成信息贯通,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覆盖全行业的林业电子政务共享平台。
(一)加强林业门户网站体系建设。门户网站关系到林业形象,影响到林业发展。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省区,要力争1-2年内建成。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丰富网站内容。要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增加在线办事和互动内容,开办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栏目。要按照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评价指标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全国林业网站评估活动。要加强网站建设审批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本着统一规划、资源优化的原则,加大对现有网站的整合力度,改变重建轻管、重复建设的状况,除门户网站外,各级林业部门内部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网站。要加强网站链接,各地要把上下级林业网站放在突出位置予以链接。到2010年,实现省级林业部门建站率100%,市级达到80%,县级达到60%以上。形成国家—省—市—县4级林业部门互联互通、互为补充的网站体系。
(二)加强电子办公系统建设。电子办公系统是基于各单位局域网实现内部办公电子化的重要工具,系统建设滞后是当前制约林业电子政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瓶颈,各地要加快建设速度,逐步实现公文、签报、会议、归档等主要业务在网上办公,主要业务数据和内部动态信息都能在网上查询,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机关办公数字化和网络化。
(三)加强政府专网建设。加大综合办公系统应用力度,要在继续使用简报、信息子系统的同时,全面启用公文、值班和会议3个子系统,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和县4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数字通讯,对于接收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但在安装普通密码设备之前,不得利用该系统传递涉密信息。要充分利用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减少会议经费支出和会议时间,各地召开的视频会议应占跨区域性会议的30%以上并逐年提高。要落实林业系统IP电话建设有关事宜,尽快做好资金筹备与建设工作。要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积极推进林业档案数字化工作。
(四)加强数据库建设。要认真研究各种应用需求,加速建设和完善一批林业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要科学制定数据库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增强建设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对现有数据库的整合,减少信息孤岛,促进全国林业系统数据资源共享。
(五)加强共建共享机制等基础建设。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信息数据发布与共享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其他单位和地方开放数据,逐步建立起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林业信息共享平台,满足政务公开和公众信息服务的需要。要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建设,改造和整合关系林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实现业务协同。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地各单位应配置必要的防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要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核程序,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
五、全面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是确保林业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根本措施,必须充分利用督促检查这一有效手段,认真解决工作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问题,把林业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人,使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抓出成效。
(一)抓好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要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督查活动,凡是重要部署,都要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使之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抓好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任务落实,并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督查过程中,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不打“埋伏”,不弄虚作假。
(二)抓好对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和省区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登记,迅速办理。对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一般要在2小时内按程序送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领导阅批或组织研究后,及时传给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并跟踪督查批示件的传送情况,确保文件传送高效无误。对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事项,要立即办理,及时上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规范程序,认真办理。要建立台账,跟踪监督。严格按程序登记、请示领导、交办催办。对催办中发现落实不力或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整理上报材料,送领导审签后上报。
(四)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被督办的事项,要限期办理,及时反馈。一般批件,在一个月内办结。急办件,一个星期内办结或按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部门在督办件办理过程中,主要督办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督促办理。要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推动工作落实。要搞好决策实施后的调研,把实施的结果反馈给领导,以便采取新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六)创新方式,务求实效。要在督查形式上求活,可采用下发督办单、电话催办、派员跟踪、建立督查工作联系点和派驻督查组、设置督查联络员等方式方法进行督办,准确及时地向领导报告决策落实情况。在督查中坚持举一反三,注意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切实解决问题。对于全局性、涉及多方面的督查事项,要积极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抓好落实。
六、大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按照“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这一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大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一)科学界定政务公开范围。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要及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职能,准确确定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准备工作。
(二)规范政务公开程序。国家林业局力争年内出台《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林业政务公开操作程序。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坚持预先审查,各地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须的审核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坚持主动公开,凡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地各单位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坚持依申请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及公开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三)拓展政务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报、林业发展白皮书、林业年鉴、报刊杂志等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建设现代林业要求的公开形式。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共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要进一步借助于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网络的独特优势,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
(四)转变政务公开方式。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通过林业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在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要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工作运行过程公开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转变,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做好保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文件、信息起草人员,要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文字综合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对因公共安全、经济稳定等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
(六)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依法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部门政风和行风的考核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七、切实加强基础保障工作
要紧紧围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到六个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政务信息等工作作为政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地方林业部门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每年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分别担任信息员和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联络员,确保四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探索首席信息官、首席督查官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积极参加中办、国办和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充满活力,作风优良的工作队伍。
(三)加强资金投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电子政务等建设经费至少以10%左右的比例逐年递增。切实改善工作条件,配齐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需设备。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工作汇报、反映情况、征求意见等,加强与上下级的交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横向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国家林业局力争每年召开一次省级林业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一次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加强工作交流。各地林业部门每年也要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要予以批评,对于全国排名最后3位的单位将给予全国通报。应将工作成绩与干部的考核、使用挂钩,确保人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六)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开展好两方面调查。一要开展林业工作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林业工作的重点,及时了解林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二要开展政务信息等工作研究,既要深入本系统进行调查,还要到别的行业、别的部门开展调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每个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专题调研并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