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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8 04:2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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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为政府性基金,收人全额纳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按照批准年度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二条 青海省交通厅是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行政主管部门。一青海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的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公路货运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和减免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三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是指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费用。它的征收对象是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货年客货两用车、厢是货车、自卸货、车挂车、牵引车、各种既车、可载货物专用车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省调驻车辆,军队、武警参加营运的车辆,在公司、厂、场、矿、生产作业区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除免征车辆外,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四条 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车辆
1、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2、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清洁车、洒水车、矿山、油田的专用起重车、钻机车、仪器车、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等非货物运输车辆,公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车,孤残福利机构的自用生活专用车;
  3、军队、武鲁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自用的货车;
  4、驾驶培训单位领有教练号牌的教练车;
5、农用运输车、_拖拉机及从事田间作业的农用三轮运输车;
6、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办理非营运证的车辆;
7、经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货车。
以上车辆,若改变使用性质和实行租赁乐包经营的,应按月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吨位按公路养路费计量标准核定的车辆顿位计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各种机动车辆每月每吨30元,全挂车、大型平板车每月每吨15元。
第四章  征收音理
  第六条 免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车辆。有车属单位、个人分别于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前到征收机构办理公路货运附加费免费凭证。没有办理免费凭证的车辆,足额缴纳公路货运附加费。
  第七条 车辆停驶,按公路养路费报体规定在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办理停驶手续的车辆,在规定的停征期限内,其公路货运附加费同时停征。
第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缴纳在每月月末前缴纳次月货运附加费,向车籍地交通征费稽查部门缴纳养路费的同时一并缴纳。货运附加费可按月、季、年、缴纳。已缴费车辆由征稽部门签发缴讫凭证,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第九条 新增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领取牌证之日起征收。未领牌证行驶的,按发票载明购车之日起计征。超过3个月不缴纳货运附加费的,按应缴全额公路货运附加费的2倍计征。启用停驶的货车、外省转人的货车,其公路货运附加费自启用之日或转人之日起征收、车辆启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旬计征,在当月上旬的,按全月费额征收;在中、下旬的,分别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征收。全年一次性交清的应签订包干缴纳协议。
  第十条 外省调注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部门查验原车籍地公路货运附加费凭证后,按本省核定标准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不足3个自然月的车辆按正常跨行车辆对待。
  第十一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结算以元为单位,尾数不足1元的进为1元。
  第十一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征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路养路费征费票据,单列“公路货运附加费”栏目。缴讫证为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两用”合并使用。
             第五章  缴库
  第十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所属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收取的公路货运附加费上绿省交通征使稽查局,由省征费稽查局上交省财政厅。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夙。按相关规定进行缴款。
  第十四条 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该制“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按“收缴分离”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行缴款。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路及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每年省财政厅根据公路货运附加费实际应收人库额的8%安排征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部门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省交通厅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公路货运附加费收支预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实施,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公路货运附加费支出时,旗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0类“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04款“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支出”。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拖、欠、漏、逃货运附加费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车主,责令限期缴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货物运输的,责令其限期补缴公路货运附加费,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额1%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的1倍的罚1款。
第二十一条 对无号牌行驶和报停后偷驶以及报停后挂重复号牌行驶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车主,责令其限期补缴公路货运附加费,并每日加收应缴纳费额1%的滞纳金,一并处应缴费额的50%至10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取的滞纳金均作为公路货运附加费,罚款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部门必须加强对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擅自减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减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见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8〕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关于“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实施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千百十工程”,以产业为基础、以科技为动力、以企业为主体,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的建设,扶持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商务部积极组织推动,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进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共同搭建商务、金融合作平台,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深入调研,掌握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及困难,探索并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融资支持措施,帮助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利用银行融资服务把握商机,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传统和创新金融手段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营;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获取相关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并购,鼓励中小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建立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符合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专项申贷标准。对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较好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以及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根据专项申贷标准,落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以及服务外包企业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促进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相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以相应的业务品种给予融资支持;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定期汇总并向商务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商务部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申贷所需的服务外包企业管理与统计信息,并为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向服务外包企业介绍本行的传统和创新金融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含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技术装备进口信贷、进出口租赁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特别融资账户业务以及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合作,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国际经济合作及金融创新产品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满足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组织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贷款申请,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融资建议。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构建服务外包企业出口信息平台,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为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规避投资和汇率等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自身金融专业优势,开展服务外包业和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为提升服务外包企业筹融资水平提供必要的贸易、金融专业培训。

  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措施,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扶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和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能力。

  上述内容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320号



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1年5月25日,部向全国交通系统发出了《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倡议书》。倡议书发出后,全国交通系统各单位积极响应,踊跃报名,表示全力支持部组织的援助活动,为西藏交通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充分体现了全国交通系统水乳相融的兄弟情谊。

  为了确保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交通部关于开展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落实资金,尽快开展工作,按期完成援助活动。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联络、设备购置、运输等实施工作。援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机械购置采用统一招标采购的方式,确保机械质量。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部公路司。

  附件:一、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汇总表;

     二、交通系统相关单位援助机械数量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西藏公路养护技术水平,促进西藏公路交通事业发展,部决定在新世纪之初开展“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以下简称援助活动)。为了保证援助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援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西藏工作,自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全国上下以“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为援藏工作指导思想,相继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援藏活动。1990年江总书记曾指出“西藏广大养路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十分艰苦,要关心他们,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此,部于1995年组织开展了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为西藏养护工人“送温暖”活动,帮助西藏建设了156座道班房,极大地改善了西藏养护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行业凝聚力和推动文明行业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出“全国交通一家人”的优良传统。

  西藏是全国唯一不通铁路、没有水运的省份,公路交通是西藏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占全区运输总量的94%以上。西藏公路交通建设起步晚,加之独特的政治、历史、地理、气候等多种因素,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差,交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问题十分突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与支持下,经过西藏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近年来西藏公路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其总体水平仍远低于其他省份,依然不能满足西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之西藏气候条件恶劣,公路灾害频发,导致西藏公路路网的整体服务功能难以正常发挥,公路保通任务十分艰巨。

  据统计,西藏全区公路总里程已达22503公里,但全区现有的公路养护机械设备仅1165台套,而且这些机械设备大都已老、旧、破、坏,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养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西藏公路养护机械设备严重馈乏,公路养护生产仍以手工操作为主。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养护工人的劳动强度极大、工作条件极为艰苦,急需改善。由于西藏相对贫穷,公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仅靠自身力量根本无力添置必要的公路养护机械。

  当前,国家正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西藏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进出藏人员、物资的顺利流通,直接关系到西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影响到西藏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边防的巩固。因此,部决定开展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不仅是贯彻执行国家大开发战略的有效措施,而且也是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善西藏人民交通条件的具体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援助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援助活动以中央提出的“分片负责、对口支援”为工作方针;以“交通部组织倡导、全国交通系统共同参与、量力而行、自愿捐赠”为工作原则;以提高西藏养护机械化水平,降低西藏养护职工劳动强度,增强西藏公路部门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能力为主要目标。

  (二)援助方式

  本次援助活动旨在帮助西藏54个公路养护单位配备机械设备共75台套,机械种类以目前公路养护保通所急需的装载机、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和压路机为主。根据各单位对部《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倡议书》的反馈意见,部确定了各单位的援助机械数量及折算金额(见附表二)。请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援助资金汇至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设立的专门接收账户(开户银行:西藏自治区农行康昂东路支行;开户单位:西藏交通厅;账号:8010533422)。待资金集中后,由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机械的采购和运输。机械采购完成后,由部组织各援助单位代表赴藏进行验收,并举行捐赠仪式。

  (三)时间安排

  1、6月25日-7月15日,为资金筹集阶段。各单位完成资金筹集、捐汇工作。

  2、7月15-8月25日,为机械购置、运输阶段。西藏自治区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完成机械选购工作。8月25日前,将机械运送至拉萨。

  3、8月底,总结验收阶段。部在拉萨市召开援助活动总结验收会议,举行机械捐赠仪式。

  三、援助活动开展的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1、交通部公路司负责援助活动的督导和组织工作,对援助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2、交通系统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资金,按照援助指标,保证援助资金在2001年7月15日前按时到位,以实际行动帮助西藏养路职工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3、西藏自治区交通厅要珍惜全国交通职工的支持和帮助,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是要成立专门机构,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统一招标购置以及进藏运输工作,在机械购置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保证援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二是要设立专门资金帐户,管好用好援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对购置的公路养护机械设备,要按照统一的式样,在机械设备的显眼部位染印援助单位的名称,以便把全国交通系统广大职工的深情厚谊化作抓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强大动力,建好路、养好路,为西藏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四是要做好8月下旬援助活动总结验收会议的准备工作。

  4、《中国交通报》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这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各参与单位也应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多形式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强大的声势和良好的氛围,促进这项活动顺利开展。

附件:

附件: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一:
全国交通系统援助西藏公路养护机械汇总表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模型号 数量 单价 总费用 备注
台 万元 万元
1 装载机 ZL40 30 30 900
2 装载机 ZL50 8 40 320
3 挖掘机 PC200 7 90 630
4 平地机 FY160C 3 50 150
5 推土机 TL210 3 60 180
6 推土机 T160 4 60 240
7 压路机 ZY7T 14 15 210
8 稀浆封层机 KFM100 1 171 171
9 平板车拖车 40T 1 71 71 转运设备
10 大货 EQ114G7D2 4 18 72 转运设备
合计 75 2944
说明:1、机械单价中已含运杂费;
2、所有机械均是高原型。

附表二:

交通系统相关单位援助机械数量明细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援助机械型号种类 数量 折合金额 备注
台 万元
总计 75 2944
1 北京市公路局 小计 4 113
ZL50型装载机 2 80
压路机 2 15
大型货车 1 18
2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2 50
ZL40型装载机 1 30
ZL40型装载机 1 20 与福建省交通厅合赠
3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 小计 2 75
推土机 1 60
压路机 1 15
4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平地机 1 50
5 河北省交通厅 小计 3 131
ZL40型装载机 2 60
平板拖车 1 71
6 山西省公路局 ZL40型装载机 2 60
7 辽宁省交通厅 小计 2 130
PC200型挖掘机 1 90
ZL50型装载机 1 40
8 吉林省交通厅 ZL40型装载机 2 60
9 黑龙江省交通厅 ZL40型装载机 2 60
10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 小计 4 113
ZL50型装载机 2 80
压路机 1 15
大型货车 1 18
11 江苏省交通厅 小计 4 135
PC200型挖掘机 1 90
压路机 3 45
12 浙江省交通厅 小计 4 120
推土机 1 60
压路机 2 30
ZL40型装载机 1 30
13 安徽省交通厅 小计 2 100
PC200型挖掘机 1 90
ZL40型装载机 1 10 与华北高速合赠
14 福建省交通厅 ZL40型装载机 3 90
15 江西省交通厅 小计 3 100
ZL40型装载机 2 60
ZL50型装载机 1 40
16 山东省交通厅 小计 4 136
推土机 1 60
大型货车 2 36
ZL50型装载机 1 40
17 河南省交通厅 小计 3 100
ZL40型装载机 2 60
ZL50型装载机 1 40
18 湖北省交通厅 推土机 1 60
19 湖南省交通厅 小计 2 120
ZL40型装载机 1 30
PC200型挖掘机 1 90
20 广东省交通厅 稀浆封层机 1 171
21 广西自治区交通厅 PC200型挖掘机 1 90
22 海南省交通厅 ZL40型装载机 2 60
23 陕西省交通厅 平地机 1 50
24 深圳市交通局 平地机 1 50
25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小计 3 60
ZL40型装载机 1 30
压路机 2 30
26 厦门市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