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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4 06:5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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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
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用民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

1 中国用民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
3 ” ” 华东 ” ” 上海市
4 ” ” 中南 ” ” 广州市
5 ” ” 西南 ” ” 成都市
6 ” ” 西北 ” ” 西安市
7 ” ” 东北 ” ” 沈阳市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