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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1:4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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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1996-09-09国家税务总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总结工业普查工作的经验,对在工业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应实事求是,杜绝浮夸,结合本单位情况,严格按《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中所列的量化标准打分上报,并请将推荐名单于10月20日前报部工业普查办公室。

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
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总则
为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各项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作出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特制定《电力系统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的电力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表彰的集体为先进集体,表彰的个人为先进个人。
“本办法”对各单位在工业普查中组织、动员、准备阶段,填报、审核、上报阶段,汇总分析和成果发布阶段,归档总结阶段等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采用定量的方法,即列出十项可以量化的指标,进行评选打分,取分数最多前若干单位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上报的单位数和个人条件评选确定。
二、先进集体的条件及打分
先进集体的标准共10条,即组织准备工作、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工业普查培训、登记录入审核、程序开发汇总、资料开发利用、普查单位上报、系统外资料取得、普查资料分析、归档总结表彰。基础分共100分。
1、组织准备工作(10分)。建立健全工业普查机构的5分;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设备落实的5分。机构成立时间在:1995年8月31日前的加1分,7月31日前的加2分,在6月30日前的加3分。工普专职人员3~5人加1分,6人及以上的加2分。
2、清理整顿基础管理工作(5分)。开展基础管理工作整顿,包括配备专兼职的计量、检测人员,通用量具、仪器做到准确记录,对原始记录、台帐、报表进行清理等工作的5分。每制定一个办法并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检查督促制度的加1分。为部制定一个方案的加3分,制定的方案被部采用的每个加2分。
3、工业普查培训(10分)。对综合人员进行工业普查培训的为5分,对设备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的为5分。对综合、设备、财务三个专业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培训的加2分。
4、登记录入审核上报(15分)。认真登记普查数据,上报前进行了自查自审,数据准确及时的为7分;开展数据互审、复审、会审的为4分,普查数据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4分。系统内全部普查数据于4月3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5月2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系统外全行业普查数据于5月20日提前上报的加4分;于6月10日前提前上报的加2分。每次上报不返工修改的加2分,在规定时间内更改数据的不扣分;规定时间以外每修订1次,每次5笔以下的扣1分,5~10笔扣2分,11笔以上的扣3分。
5、程序开发汇总(10分)。按照部汇总的程序进行汇总、处理,或自行开发程序进行汇总且满足部汇总需要,并进行国家规定三张专业表的培训、审核等项工作的为10分。参与部开发数据处理程序,并被全国采用的加2分。
6、资料开发利用(10分)。参加部工普办统一开发普查资料,征订普查资料40套及以下的为10分,每增加20套加1分;自行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每一本加1分。
7、普查单位上报(10分)。认真清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及时上报工业统计调查单位,做到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一致且主营单位和附营工业单位数合计在50个以下的为10分,51~100个的加1分,101~150个的加2分,151~200个的加3分,201个以上的加4分。附营单位个数51~100个的加1分,101~200个的加2分,201个以上的加3分。清查与上报单位数不一致在5个以下的扣1分,6个以上的扣2分。
8、系统外资料取得(10分)。想方设法取得系统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企业个数在100个以下企业资料的为10分,101~500的加2分,501~1000个的加4分,1001~2000个的加6分,2001个以上的加8分。
9、普查资料分析(10分)。开展工业普查资料分析,并按规定上报综合和专题分析各一篇的给10分,每增加一篇并被选中登载的加1分。
10、归档总结表彰(10分)。建立普查资料档案并全部归档的为3分,编辑工普简报的为3分,开展普查评比表彰的为4分。简报由部工普办整期登载的加1分,被部工普办登载每5条加1分。
三、先进个人的条件
1、必须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改革开放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共十四大以来的各项决议,政治思想觉悟高;
2、一直从事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工作,或以工业普查工作为主,在工业普查工作中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刻苦钻研,积极创造,公而忘私,做出显著成绩的;
3、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扎实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保进度、保质量,为全面完成工业普查任务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
4、坚守岗位,分工负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工业普查各项工作;
5、自觉遵守《统计法》及工业普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斗争。
四、推荐和上报
1、对网、省级先进集体,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衡量和评价。“本办法”给出基础分,在基础分上加分,按总分多少排序,取前若干名为先进集体。基础分100分为工业普查合格单位,不足100分的为工业普查工作不合格单位。先进集体基础分和加分、减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自评打分上报,由部审核基础分,确定加分和减分。全国工业普查先进集体自然为部工业普查先进集体。
2、基层企业先进集体按各网、省局上报的工业普查单位数确定。每50个普查单位推荐1个先进单位,51~100个单位推荐2个,101~150个单位推荐3个,151个以上单位为4个。
3、先进个人名额按上报的主营单位加附营工业确定。主营单位附营工业合计数在50个以下的为2人,51~100个的为3人,101~150个以上的为4人,151个以上的为5人。上报附营单位数200个以上的增加1人;取得系统外资料1000~2000个的增加1人,2001个以上的增加2人。
4、推荐先进个人3人以下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为1人;推荐先进个人4人及以上的,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
5、设置荣誉奖和组织奖,主要奖励在工业普查中作出贡献和组织工作走在全国前面的个别老同志和领导干部以及工业普查单位数较少但工作成绩十分显著的单位,由部工普办推荐并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不受网省局级先进个人最多为2人的限制。
五、附则
1、“本办法”只作为第三次工业普查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使用,解释权归电力部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先进单位和个人,由部颁发证书和奖品,由所在单位给予物质奖励。个人表扬由部颁发证书,由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人民政府在行政裁决中是否有权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予以确认问题初探

王敬文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政府职能在扩大,于是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对与行政管理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部份知识产权纠纷等由政府来裁决。这是为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维护人权、关注民生的需要。行政裁决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没有授权裁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能裁决。2、所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并非所有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均可裁决,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才可裁决。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被动行政行为,只有依当事人的申请才可起动裁决程序。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行政机关又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载决民事纠纷,具有司法性质。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所以又是具体的行政行为②。

二、人民政府在行政裁决中否是有权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予以确认的问题,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导致在行政裁决实务中无所造从

  试举两例:例一,甲村民小组村民乙某向本组承包了100亩林地,签定了承包合同,伺后,又将所承包的100亩林地转让给了本组村民丙某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办理了林权转让登记。后来,乙某认为其转让合同是乙某的儿子未授权而代其父签订的,其转让无效。而丙某认为乙与丙签订了转让合同且进行了林权登记,转让行为有效,丙从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已取得了该100亩林地的经营管理权。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丙向人民政府申请山林权属行政裁决,要求将这100亩林地的使用权裁决给丙。
  例二,村民甲系孤寡老人,甲于1982年从本组取得了一块自留山,县政府颁发了自留山管理证,1984年村民甲去逝后,村小组将其自留山收回并填发给本组另一村民乙,2005年,本组村民丙以与村民甲形成收养关系,有权继承村民甲自留山权益为由,向政府申请将原村民甲的自留山权益裁决给丙,政府受理后,查明丙对甲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但其收养关系形成于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甲与丙只有口头协议,未到民政局登记,也未进行公证。
  上述二案争议标的均是山林权属,属于政府行政裁决的受案范围,而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在该二案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但政府是否有权对该二案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这种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政府对上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及效力予以认定,那么该二案在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往往以类似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在人民法院,政府对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超越职权范围为由撤销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如人民政府在行政裁决时不对上述案件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进行认定,当事人则需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作出裁判后,政府才能处理上述案件。然而,上述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裁决案中起基础和核心作用,决定着案件实体处理的方向,如待法院对其基础民事法律关第作出认定之后才作出行政裁决,则行政裁决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如当事人不提起民事诉讼,则政府无从裁决。政府的行政裁决无所造从,处于两难的境地。

三、政府在行政裁决中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作出认定的理由

  1、由人民政府在行政裁决中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作出认定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法律既然授权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那么就要尊循高效便民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就如上述二例,如人民政府在行政裁决中可以对山林承包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予以认定,那么当事人在政府的行政裁决阶段就能一步解决民事争议。否则,当事人需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作出裁判之后,才能到人民政府进行行政裁决,无形当中,增加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成本,行政效率也降低了。如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无从作出。
  2、行政裁决中所涉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裁决中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不能人为割裂。这种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决定着行政裁决案件在实体上的处理,如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从行政裁决中剥离出来,那么行政裁决毫无意义,或无从作出。
  3、对“法律授权”作扩充解释,那么行政机关有权对在行政裁决中所涉的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予以认定。行政裁决是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的权力,那么,当然地法律也授予了行政机关对在行政裁决中所涉的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及效力的认定权。否则,法律的授权也毫无意义。

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09条。
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释义》第150-151页。
本文作者系资兴市政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林业局院内。邮编:423400
创作日期: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