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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7:1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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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6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及时掌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2000—2004年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立项的所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二、检查评估要求
(一)项目检查评估以科技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照项目合同书所签订的条款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评估表》(以下称检查评估表,见附件1)。检查评估表亦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的“下载专区”下载。检查评估表一式二份,于2005年4月20日前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word文档。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检查评估表后,须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汇总,统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可直接报送。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查评估工作,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完成检查评估表的填报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三、加强科技经费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用于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烟财〔2004〕522号)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附件2)精神,切实加强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刘征骁、张忠锋、苏建东;
电 话:010—63605719、63605920、63601389;
传 真:010—63605487
e-mail:liuzx@tobacco.gov.cn。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更审的裁定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回更审的裁定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27日法办字第151号请示:由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把原审有充分事实作根据的判决,错误地认为是认定事实不清,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对于这种裁定,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ⅶ我们认为,这种裁定就是认定事实有错误的裁定,同意你院来文所提第二种意见,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此外,今后关于业务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希勿再向我院请示。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回更审的裁定有错误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问题的请示 法办字第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业务学习中有人提出二审法院由于承办人工作马虎大意,把原判事实本来清楚的案件作出错误的撤销原判,发还更审的裁定时,应采取什么程序纠正ⅶ这个问题,在各级人民法院刑、民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未有规定,我们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发还更审的裁定如有错误时,二审法院应检查,吸取教训,并向原审法院致以歉意。但发还更审的裁定,只是个诉讼程序问题,并未对案件作出认定事实和适用刑罚的决定。因此,它不属于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确有错误的裁定,要撤销该发还更审的裁定是不合程序的。第二种意见是发还更审虽然是个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它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刑罚未作最后的决定。但就裁定本身来说在认定事实上确是有错误的,因此,认为应该按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同时,他们认为如不纠正,不仅原审法院不能服气,若按原判更审当事人仍然要上诉的,既拖延了时间,二审法院还得重新处理。
由于我们认识上还不一致,特请最高人民法院速为批示。
195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