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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9:3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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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州府发[2005]62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1月18日发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在州府明电22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抓好我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一步强调以下要求:

一、明确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部门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工作;经贸、供电、交通、公路部门按职责负责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运输;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经费;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启动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救济;卫生疾控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并做好人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工商、物价、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屠宰场的防疫检疫工作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力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疫区应急通信保障;兴义机场、顶效火车站、威舍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类及产品在运输环节的疫情监控堵源工作;兴义军分区、州武警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做好部队养禽场禽类的防疫工作,配合驻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类疫情处置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本部门(单位)职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经费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安排足够的专项经费,以确保疫苗、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工作、扑杀补偿等各项防控工作的需要。各县市政府和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明年财政预算,动物防疫经费每年不低于20万元。今年12月中旬前必须筹措准备好处理1个疫点的物资储备经费20万元,扑杀补偿备用金100万元以上,做到有备无患,宁可有备用不上,绝不允许出现要急用时无准备的情况,一旦因此而导致防控不力,疫情发生及蔓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制免疫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高密度、地毯式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全州面上免疫注射率必须达100%,切实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禽、禽不漏针”,用高密度、地毯式的免疫注射来严防禽流感的发生。

四、抓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一是要把好产地检疫关,认真做好到场到户检疫工作,严格检疫出证,防止有病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要逐步规范禽类屠宰场的检疫程序,把好宰前宰后检疫检验关,发现染疫家禽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产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三是要严禁从州外引进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州;四是要加大安龙坡脚、兴义乌沙、册亨八渡3个省际间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和已启动的兴义市岔江、鲁布革、箐口、威舍,安龙县万峰湖、者干、丫叉,册亨县巧马、百口、岩架,望谟县蔗乡、昂武等12个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检疫监督力度,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在与外地州市接边公路口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并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疫区及来源不明、证物不符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我州,严防死守,确保净土。

五、搞好应急物资储备

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储备至少处理一个疫点的应急物资:长桶水胶鞋300双,连续注射器150具,防护服1000套,加厚口罩2000个,手动喷雾器50台,加厚乳胶手套1000双,防风眼罩1000个,机动喷雾器40台,碘酒10万毫升,药棉150公斤,消毒药2吨,密封袋2000条。

六、抓好市场流通管理

工商、物价、畜牧、商务、交通、公安、质监、城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上市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要加强对禽类屠宰、禽类产品加工和冷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经营、不准食用和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措施,关闭鸟类市场,禁止放飞信鸽。

七、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和处置程序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情研究与诊断、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经所在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在2小时内必须将情况逐级上报,要在省的委托下及时采集病料送检,并严格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进行处置,边报告边处置,严防疫情扩散。继续执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每星期一、四的防控工作信息编报工作。

八、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州人民政府己下发的《黔西南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州府办发[2005)114号)和《黔西南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州府办发[2003]139号)的要求,各县市和顶效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或周边地区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九、加强宣传

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关系全局,意义重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科普资料到养禽户和广大群众,张贴到村组,普及禽流感防控知识,进行科学饲养、科学预防教育。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疫意识,坚定禽流感可防可控的信心,落实好群防群控的措施。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

遵照国务院2005年11月18日通过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规定。我州将严肃这些责任追究,确保防控力度,确保动物防疫安全。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

从现在起,全州所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必须全力投入到防控工作上来,一律不准抽调乡镇畜牧站工作人员从事其它与本职工作职责无关的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州府发[2004]76号)精神,务必在今年12月中旬前配齐村级防疫员、村级疫情测报员,落实村级防疫员报酬。动物疫病检测化验室的检测化验工作是我州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一个薄弱环节,大多数县市无化验室、无设备、无专职化验员,导致一些疫情不能及时化验和检测诊断,易延误扑灭疫情的最佳时机。要做好防控工作,必须加强化验室工作。州、县市现有的兽防站人员编制不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编制,充实化验室人员,州要配备3名以上的化验人员,县市要配备2名以上化验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化验检测设备、设施,以满足对重大动物疫情化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推动海关反腐倡廉建设,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促进海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就有关事项重申并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已制定《海关总署关于严禁送收“红包”行为的规定》(详见署察发〔2011〕505号),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红包”或者隐瞒、私分“红包”,构成违纪的,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工作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
  二、对查实的工作对象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送“红包”行为,海关将致函通报给工作对象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送“红包”者个人,并退回所送“红包”。经核实认定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海关单位或者个人所送的“红包”以及无法退回的“红包”,海关将根据规定上缴国库。
  三、经核实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送“红包”行为,海关将每半年一次在送“红包”行为发生地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采取张贴或者滚动屏幕显示等方式公布有关情况: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累计两次以上送“红包”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送“红包”金额折合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一次同时或者同一场合向3名以上海关工作人员送“红包”的;
  (四)送“红包”行为系行贿性质的。
  公布时间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布的内容包括送“红包”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红包”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红包”的情况等。
  四、海关将把有关送收“红包”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海关将对发生送“红包”行为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海关总署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财税[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