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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1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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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9日 证监发字[1996]18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筹)“上网定价”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

[1996]17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和[1996]169 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

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以磁盘报送我会。



论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作者:金泽清

摘要:

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

如在《公司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条竞合;在经济法律规范上,对私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起设立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不平等;在税收征管上,对私营企业所有人的征税上存在着基于一个法律事实而双重承担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不合理问题;在刑法保护方面,对职务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上也有不平等问题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适宜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加强执法水平,从而全面保护私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活动。让私营企业能够在合理、平等的环境下发挥作用,适应WTO后中国市场经济时代的需要,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去!

关键词: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竞合、职务犯罪、立法缺陷

主要参考书目:
《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著
《刑法学》赵秉志主编、黄京平副主编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皮协成著
《析我国企业立法的双轨现象 ——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 董皓著
《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刘剑文、杨汉平著
《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自《人民日报》以及《新华网》)

本文涉及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

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条例的定义: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包办代订婚约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包办代订婚约问题的复函

195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对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及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中“如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者,其订婚之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一点,认为“……双方的婚约又是自订的,这样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包办代订的,实际上是变相的买卖婚姻范畴内的‘婚约’,似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妥当。为了维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利益,所以在婚姻与婚约的问题上有与一般婚姻与婚约的不同规定:“如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者,其订婚之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有所误解。

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联合通知 1951年6月30日 婚联字第1号
发至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团以上政治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保障革命军人婚姻的原则精神,对目前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内部执行,对外不公布):
自本规定通知之日起,如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者其订婚之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自本规定通知后,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一年无通讯关系,其订婚之一方要求取消婚约,得准予取消;在本规定通知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一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规定通知后,又与家庭有半年无通讯关系,其订婚之一方要求取消婚约,也得准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