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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2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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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8号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机、畜牧)厅、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民航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大部分地区没有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重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由于全国每年产生约6亿吨秸秆,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秸秆尚未很好地利用,夏秋两季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还很严重,甚至影响到航空、高速公路、铁路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研究禁烧秸秆治本措施的指示,为加强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杜绝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贯彻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并由市县政府具体组织,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尽快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进一步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特别要重视秸秆剩余量较大、焚烧现象严重的大中城市郊区、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地区的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加工、保护性耕作、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同时,各地要以禁烧为契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在重点禁烧区,指导和鼓励农民种植秸秆量相对较少的农作物品种或者种植带穗青贮作物,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经济作物和间作套种面积。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提高农民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真正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特别是在重点区域要进行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予以曝光。

四、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强化秸秆禁烧现场执法检查,防止大气污染,确保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交通干线的安全和高压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对违法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今年“三夏”、“三秋”农时季节,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5-3-10

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现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交保证金。
1、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应具备防范化解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任何形式受聘为其工作的人)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功能。
2、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二、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中国保监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五年三月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34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为使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参考。

第三条 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设立公开招标课题、委托研究课题和追加立项课题三类。

第四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课题的总体策划、具体招标、经费安排、过程管理、成果推广与转化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开招标课题。每年一次,程序如下:

(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课题申请书。

(二)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者可根据招标公告、招标指南及相关要求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申请投标。

(三)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评标工作分为专家评审与协调小组会审两个环节。专家评审是对课题提出的研究内容、研究重点、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和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协调小组会审是由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协调小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条 委托研究课题。对市委、市政府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立项为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委托有较强研究实力、良好信誉的研究团队进行研究。

第七条 追加立项课题。对具有重大价值,上报市领导后受到肯定性批示并转化为相关部门工作安排,产生了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建议,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可以追加立项为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课题立项。对确定立项的课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下发立项通知。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须于规定期限内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签订课题合同。

第九条 过程管理。

(一)实行课题组与相关部门互动对接制度。课题组应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中期成果、阶段性成果,参加相关部门的决策咨询会议,积极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同时,课题组必须参加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的课题汇报会、讨论会,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建立课题简报报送制度。课题组须以简报的形式及时向甲方报告课题的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其运用等情况,每项课题简报应不少于3期。

(三)中期检查制度。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课题研究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结题验收。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结题验收方式分为学术结题与咨政结题两种。招标课题必须进行两种方式的结题验收。委托课题(含自筹经费课题)实行咨政结题,特殊情况亦可实行学术结题。

(一)学术结题。采用聘请同行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对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进行学术上的科学评估。招标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名,其中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名。委托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二)咨政结题。招标课题必须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专呈市领导的《领导参阅》上撰写并刊用1篇以上决策咨询建议。委托课题(含自筹经费课题)必须在《领导参阅》上刊用为决策咨询建议,或研究成果报送相关市领导审定后被签批为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规划、计划。

第十一条 成果归档。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建立成果档案,并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交付新闻宣传稿件、完整研究报告(含分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50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完成结题成果归档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办理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成果登记。可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年度课题总经费。

(二)社会各界捐助。

第十四条 使用范围。

(一)课题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各类课题研究。

(二)管理费用。用于重庆市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日常组织管理。

(三)奖励基金。用于重庆市发展研究奖奖励。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核拨方式。

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招标课题经费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20%为预留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委托课题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

课题经费可用于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印刷费、项目鉴定费、稿费、设备费、通信费、劳务费等开支。

课题组应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