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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12: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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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 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组织形式和职责
第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组建。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在建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董事常驻现场。
董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讨论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对资金支出进行严格管理,并以决议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二)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三)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四)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五)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八)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项目的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除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总经理还应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证明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项目批准开工前,应经过国家计委有关部门、地方计委专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董事长的任免,先由主要投资方提出意见,在报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主要投资方任免;国家参股项目,其董事长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和控股项目总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项目主管政府部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国家参股项目的总经理,董事会在任免前须报项目主管政府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所聘请的总经理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领导职务。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对建设项目和有关领导人的考核和监督制度。项目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进行定期考核;各投资方负责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定期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计委负责对有关项目进行考核。要对国家计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三)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四)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
(五)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六)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七)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论,由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进行奖罚;由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对项目董事长、总经理的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项目的考核,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施工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经投方同意,董事会可以决定对为项目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奖金可从工程投资或按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余中提取。
第二十六条 凡在项目建设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在招标弄虚作假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予以撤换和解聘,同时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在三年内不担任国有单位投资项目的高级管理职务。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本规定,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方可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在建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计建设〔1992〕2006号《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0日,文化部

根据部党组关于实施《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的决定,现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中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的总体方案》和国家对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这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在国有资产调配管理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保证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国有资产的全部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及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要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簿记录和实物、款项相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都不得私分、转移、转让、借用或调换。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以后,方能办理调动工作或离职手续。
第三条 在这次布局结构调整中的各中直院团,由院团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清理小组,在部计财司指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利用此次改革之机,彻底摸清家底,使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内的各项管理手段,步入正规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清理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需报部计财司备案。清理小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拟定国有资产清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清理工作完成后,写出工作总结报部计财司。

第二章 资产的清查和划转
第四条 各中直院团的清理小组必须组织对院团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个人保管和使用的资产(包括乐器、交通工具、灯光音响器材、摄影摄像器材、个人借款等)如实申报,编造清册。个人因单位变更,上述资产应及时如数交还原单位,不得自行带往新单位。所有账外资产也应按规定清理,登记入账,编造清查表,并负责检查核实。
第五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的,应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有关的处理方案,报部计财司批准后执行。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各中直院团都须对其资产妥善保管或封存。
第六条 清理小组对院团的各项债权、债务,即各项存款、借款及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要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与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核对清楚。所有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在清理中,各院团发生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款项和无力支付的债务款项,清理小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
第七条 在布局结构调整中所涉及的中直院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合并与调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原中央歌舞团、中国轻音乐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经双方院团清理小组清算和清理后提出合并方案,报部计财司审核批准后,由新组建的中国歌舞团予以审核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务记录。
(二)原中央芭蕾舞团、中央歌剧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经双方院团清理小组清算和清理后提出合并方案,报部计财司审核批准后,由新组建的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予以审核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务记录。
(三)原勇进评剧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该团资产清理小组清查核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计财司批准执行。在资产和债权、债务未得到妥善处置之前,冻结人事关系,有关责任人员暂不予安置。
(四)其它未涉及的中直院团的资产和债权、债务仍维持不变。

第三章 财务经费指标的调整
第八条 改革新组建中直院团经费投入结构和投入方式。单位年度预算核定方式为:预算总额=综合定额×新编制数+场次补贴及奖励+各项专项经费。采取这一方式后演出场次补贴及奖励经费将逐步成为各院团最重要的经费来源。在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完成以后,部将对演出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九条 新组建的“戏曲艺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戏曲中心),由部在一定时期内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启动经费(含原勇进评剧团未分流人员的工资、统筹医疗费等),为戏曲中心正常发展创造条件,并积极寻求我部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支持。在戏曲中心的原勇进评剧团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可转入“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中心),与院团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和活动费由戏曲中心向离退中心交纳。
第十条 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包括含在各院团经费中的部分)在“文化艺术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成立后,将此项经费按实际数额划转给离退中心管理和使用。该项经费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划转离退中心账户。离退休人员个人与所在院团的财、物等事项(如未报销的医药费、个人借款等),在其关系划转前必须与原所在单位结清。
第十一条 各院团应按退休及提前退休200元人/年、离休及提前离休1000元人/年的标准,向离退中心交纳管理和活动费,该项经费由各院团在每年第一季度底之前如数交入离退中心账户,逾期未交的由部计财司从该院团经费中代为划转。
第十二条 进入离退中心的内部提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正式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和标准计发,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增加离退休费。提前离退休人员其医疗待遇比照正式离退休人员办法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应由个人负担一部分医疗费,负担比例为:工龄40年(含4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工龄30年(含3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20%;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30%;工龄1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40%;工龄10年以下的个人负担70%。
第十三条 文化艺术人才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成立后,由部计财司将分流人员的待业保障金、失业救济金等项经费,从各院团统一划转该中心。部为待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供必要的资助(按参加培训人员500元/年标准,确定经费预算,划拨人才中心使用和管理),并由人才中心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工作完成以后,各新组建院团再进入“离退中心”和“人才中心”的人员的所需费用,由各院团自行向上述两中心交纳,部不再统一划转或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资产清理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原则上对各中直院团停止安排设备购置专项经费,个别院团因正常排练演出急需添置的专业设备可视情况适当安排。待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完成以后,再根据各院团实际情况和经费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添置、更新有关设备。
第十六条 在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已对原中直院团拨付的房屋维修专项经费,由原中直院团负责房屋维修工作,以免影响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待资产清理调整工作完成以后,根据中直院团新的布局和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房屋状况,并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房屋维修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改革启动费主要用于文化部对院团专业人员的考核;“离退中心”和“人才中心”的启动经费;人员分流经费;演出场次及奖励补贴、部定重大剧节目补贴经费等。

第四章 房地产的调配
第十八条 业务办公用房的调配。
(一)新组建的中国歌舞团业务办公用房的选址,由部计财司确定。原中国轻音乐团的业务办公楼归新组建的中国歌舞团使用。
(二)原中央芭蕾舞团的业务办公楼由新组建的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使用。
(三)正在筹建中的天桥剧场和拟筹建的原中央歌剧院剧场,如何管理和使用由部计财司确定。
(四)原勇进评剧团团址归新组建的戏曲中心管理和使用,原已立项的宿舍、业务用房工程,由戏曲中心根据自身发展和业务需要,按照基建要求进行建设。
(五)人才中心和离退中心的办公用房,由文化部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部党组会议的决定和部计财司计字(1995)82号文件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职工宿舍的管理。根据不同类别,对职工宿舍的房产权、使用权和调配权区别对待:
(一)原中国轻音乐团和中央歌舞团、原中央芭蕾舞团和中央歌剧院的职工宿舍的房产权、使用权和调配权分别归新组建的中国歌舞团和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原勇进评剧团职工宿舍的产权及管理归戏曲中心所有。
(三)各院团的职工宿舍已出售给个人的,有关产权及管理维修等问题,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售房规定解决。
(四)凡辞职、辞聘、调离以及其它原因离开文化部系统的人员,其住房要退出并上交原所在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交房的,经原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与原所在单位签定借房协议书,注明借房期限,并按当年售房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凡被开除、辞退、拒聘、自动离职、出国逾期不归及擅离岗位者,其住房必须交回原所在单位,否则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收回。
(六)中直院团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和宿舍的产权及其调整、分配、维修等工作由原所在院团负责。

第五章 基本建设的处置和安排
第二十条 已经批准立项工程、进入前期工作的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原已经批准勇进评剧团的立项工程进入前期工作的项目,接到通知后一律停止基建工作,并按通知截止日期的要求进行项目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凡已安排各项计划投资,尚未支付资金的一律停止付款;停止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加工订货。并按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做出决算报表,进行基建工作总结,并报部计财司处置。
(二)原中央芭蕾舞团已经批准立项、进入前期工作的基建项目(含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原负责建设工作的筹建机构和筹建人员照常进行工作,并隶属于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组织领导。
(三)原中央歌舞团已经批准立项工程、进入前期工作的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工的在施工项目,原有筹建机构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之前,组织机构不变,筹建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要保证项目的建设工作照常进行。原筹建机构的工作人员,经机构调整后新组建的单位要予以妥善安置。接收单位要继续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基建工作有关的债权、债务,继续履行与任何单位、部门已签定的有关基建工作的协议、合同;负责对内、对外事务的联络工作如:对改变项目归属后需要改变单位项目名称、更换印章、法人代表的,要按照基建工作要求在报请部计财司批准后进行改变。原批准建设工程有关的各类契约、合同仍然有效,待项目建成后有关工程的全部技术档案、图纸、文件资料、工程决算要核查整理存档,向新组建的接收单位移交,并完整报部计财司。
第二十二条 在此次中直院团布局结构调整中资产维持不变的单位,基本建设工作安排不变。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基建经费、房产、基建物资;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名称、撤换筹建机构;不得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概算投资、更换开户银行和帐户。任何单位不得违背国家规定,随意发放基建工作补贴、奖金;不得突击花钱、超计划付款、擅自挪用建设资金;不得转移基建投资、基建物资。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自接到本办法之日起,按以上规定妥善安排工作,要确保基本建设工作的周密衔接,并对基建方面的全部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基建财务帐簿、统计报表、计划文件以及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契约、合同、债权、债务等登记造册,妥善移交。

第六章 中直院团所属经济实体的归属
第二十四条 对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发展前途的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予以注销或申请破产。注销和破产的手续与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原中央歌舞团和中国轻音乐团、原中央歌剧院和中央芭蕾舞团所属经济实体分别隶属于新组建的中国歌舞团和中央歌剧芭蕾舞剧院。
第二十六条 由于实行考评聘任制,原各院团所属经济实体法定代表人,行政隶属关系如发生变化和经济实体已明确归属关系的,要及时办理法人代表和所属关系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政办〔2005〕186号
[ 2005-10-28 17:38:38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的《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平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经营权证办理补充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出租车管理,进一步明晰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维护出租车业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精神,以及南政办〔2004〕162号和南交警〔2002〕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平市区出租车经营权证及经营权办理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政策规定
1、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南平市区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办理报废更新报牌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交警〔2002〕22号)文件确定的“黄面的”出租汽车“二并一”的政策规定。
2、对“二并一”政策实施前已经在用的桑塔纳“轿车型”出租车现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可以按“一换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权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10年;也可按“二并一”规定办理报废更新,其经营期从初登之日算起为20年。
二、出租汽车产权归属及挂靠管理规定
1、出租车产权属个人的,行驶证、营运证、经营权证上可登记车主个人名字,但必须挂靠公司管理。
2、出租车产权、经营权属个人但挂靠公司管理的,公司应与车主以合同的形式,确认车辆产权、经营权以及公司与车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公司有义务协助车主办理公证书和经营权证书。
3、出租车车主有自由选择挂靠公司的权力,若出租车车主要求脱离挂靠关系的,原公司不得以双方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理由加以干涉和阻扰。
三、经营权证办理期限及要求
1、凡按“二并一”或“一换一”规定办理的报废更新的“轿车型”出租车,尚未办理出租车经营权证的,必须在2005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经营权证的,一律视为自愿放弃经营权。
2、新办理更新报牌的出租车,经营权证应当与车辆注册登记一并办理。
四、出租汽车标识
1、市区出租车属公司所有或挂靠公司的,车门字统一喷涂公司的名称和标识。
2、出租汽车公司的标识喷涂图案由各公司自主设计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各出租汽车公司标识的喷涂图案需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