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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3 20:0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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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10-01]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具体分为两个类别: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重大技术发明中,与国内外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的突破和创新,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前款第(五)项仅授予组织。
  第八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功勋奖每三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第次授予人数不超过5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第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九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支出,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属企事业单位;
  (四)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时,应在规定时间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与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复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抚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对奖励修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终审、核准,并做出获奖名单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经核准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公布后的反馈意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均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填写科学技术奖异议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或者签署姓名。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核实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组织,符合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逐级推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建筑标准和技术立法、建筑研究、建筑材料、城市发展政策、城市规划技术、城市规划管理和其它双方同意的领域内合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互派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和其他专家、管理人员、学者和学生。
  二、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的情报和文献。
  三、共同制定和执行计划项目。
  四、共同研究和测试,并交流双方合作的研究结果和经验。
  五、联合组织讲座、会议和讨论会。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政府机构,工业企业,建筑、工程、规划咨询公司,研究单位,大学和其他与合作有关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协调这些活动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应在中美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工作小组,由双方各指定三名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自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两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调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的责任,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由双方代表通过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在议定书和附件发生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条款规定为准。

  第七条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书面材料、情报资料、样品,以及其他必要的数据,除根据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应予免费提供。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如本议定书合作活动产生知识产权,双方各自确定这些权利在本国的分配。除另有项目协议规定者外,双方在第三国的权利分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本议定书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     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
      委员会代表            发展部代表
      赵 武 成           塞缪尔·皮尔斯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国家、省、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奖惩相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七)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每年市政府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县(特区、区)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以此细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考核范围。各县(特区、区)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部门。
  各县(特区、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内容。原则上以《责任书》确定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为主。
  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三)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六)安全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七)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安排、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
  (八)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十)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76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对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四)国家、省、市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生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七)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八)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负责考核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县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责任书》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实地检查。根据考核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标准参照市安委办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评分标准》评分,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减少1起加1分。
  (二)政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与上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三)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嘉奖的,每嘉奖1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至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止):
  (一)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扣0.5分;较大事故起数与前三年本县(特区、区)、本行业和本单位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同比每增加1起扣1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存在1项扣5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达标。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一)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或3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发生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二)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上,强化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施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硬实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安全文化素质,有效提高安全生产“软实力”;确保安全生产绩效目标实现。
  (二)市兑现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原则上由市财政下达给市安监局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市、县两级政府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兑现奖惩。
  (四)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发布。考核结果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参照《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市办通字〔2007〕4号)执行。
  (一)市政府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任务的相关市级部门兑现考核奖惩。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二等奖奖励;年度考核“达标”的,给予三等奖奖励。
  (二)市政府每2年对全市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1次嘉奖,具体嘉奖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资社保局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部门除上缴责任金外,考核单位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要向考核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