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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时间:2024-07-24 15:36: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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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令
(第7号)


  根据我国政府于1995年3月30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加入书,以及同日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请求将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CTCC)转为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通知,我国将自1995年7月1日起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我国的上述两个保藏单位也将自1995年7月1日起以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身份开始工作。为此,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国际申请日向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


  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
  “申请人按照上款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九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认为未提交保藏。”
  上述修改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
1995年5月28日

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烈军属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已改变成份或已摘掉帽子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福建省民政厅:
四月十日闽民优[1981]04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烈军属中原划为地、富、 反、坏分子,现已改变成份或已摘帽的可否享受优待问题,同意你厅所提的意见,即:凡烈、军属中已改变成份、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或刑满释放恢复公民权利的人,均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烈军属的政治和物质
优待。并请你们请示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981年4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八条第五项。
2、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不按劳动合同给付受雇职工劳动报酬或者不给付超时劳动报酬的,责令雇主立即给付,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责令雇主支付赔偿金:欠付6日以上(不含6日)1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报酬的20%的赔偿金;连续欠付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报酬的
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报酬的100%的赔偿金。”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