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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5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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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传真:010-66556010

  E-mail:zhibanshi@sepa.gov.cn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五条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级标准见附。

  第七条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第八条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同时废止。      

  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支柱产业建设,提高科技含量,充分体现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的先导示范作用,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各地生物资源产业开发科学、规范、有序地深入发展,现将《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的意见,请及时报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


总 则
第一条 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是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的先导示范工程。为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18工程”的管理机构是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制定“18工程”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选列具有先导示范作用的竞争性项目并组织实施;对生物资源产业开发中的公益性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专业化生产企业或机构参与生物资源产
业开发。
第三条 “18工程”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两类。
一、竞争性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具有“三新”(引进新品种、利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三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稳定的市场、有较大的产业带动面)的特征。
第五条 承担“18工程”项目的企业应是专业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有一批专业化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总资产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所有者权益占25%以上。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和担保条件。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按上述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18工程”办公室申报项目,同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贷款意向。驻昆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18工程”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征询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的意见选列项目,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提出批复意见。
第九条 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将通过论证的项目批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及地、州(市)银行意见(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式四份报省“18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 省“18工程”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承担企业资质进行审查,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经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原料种植基地建设及配套加工项目,由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审批立项,组织实施,同时报省“18工程”办公室认可备案。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具有对“18工程”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18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检查调研、统计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18工程”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原则。省“18工程”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公益性项目
第十五条 公益性项目是指能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非盈利项目。公益性项目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或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
(一)公益性项目的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及省政府产业专题会议、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决定,在以下范围内实施公益性项目:
1.产业调研、规划编制、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产业开发中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招商引资等;
3.涉及原料基地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益性项目由属地“18工程”办公室编制申报书,报省“18工程”办公室。省“18工程”办公室汇总审核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实施。
(三)公益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项目由各级“18工程”办公室会同各级财政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项目逐步推行专家监理制,对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由省“18工程”办公室委托有关科技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调研、论证、核查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实施。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中止执行。



1998年10月6日

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45号




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1、HBC 11-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无烟盘式蚊香



  2、HBC 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