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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3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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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科工人〔2006〕3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使专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科学地评价专家的工作情况,促进专家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以下简称委聘专家)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聘用的各类专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对聘用专家在聘期内从事咨询或评审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委聘专家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监督、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委聘专家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由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根据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续聘考核原则上结合换届进行。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部门领导任组长,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本部门聘用专家的日常考核、续聘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方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保守国家和评审单位秘密情况。

  (二)业务水平方面:掌握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评审或咨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情况,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满足评审和咨询工作需要。

  (三)职业道德方面: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情况;在评审和咨询过程中能否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能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亲属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或咨询项目。

  第八条 日常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内容:委聘专家在完成重要审查或咨询任务后,应填写《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见附件1),并在“委聘专家履行职责工作内容”一栏,撰写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在《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中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给本人;

  (三)报送考核意见:每年12月15日前考核组将上述考核表,报送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九条 续聘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总结:委聘专家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总结个人在聘期内政治思想、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填写《委聘专家续聘考核表》(见附件2),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三)确定考核等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综合相关部门考核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四)考核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

  (二)良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基本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认真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能够负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

  (三)一般:对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或有“不作为”行为。

  第十一条 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为委聘专家:

  (一)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评审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政策的;

  (三)故意泄露评审或咨询单位秘密,损害申请评审或咨询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它信息,给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或咨询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

  (六)聘用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咨询或评审结果的;

  (七)以评审或咨询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或咨询专家资格的;

  (九)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十)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通过对专家的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

  (二)根据考核情况对委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对考核中不胜任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聘用专家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办理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首批申报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产业园数量不限。
同时,各地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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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意见》(信部规[2003]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大、科研开发能力强、骨干企业相对集中、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某一专业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认定委员会)。
第五条 职责。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申报工作,并配合信息产业部对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行业的比重在5%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
(二)有若干个电子骨干企业,产业链相对完善。其中,销售额大于50亿元(含50亿元)的综合类(以整机产品为主)企业不少于2家;销售额大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元器件企业不少于3家;销售额大于2亿元(含2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及软件企业不少于2家。
(三)信息化水平较高,人才优势明显,产品技术先进,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不少于3家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设有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不少于2家。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
(六)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为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一定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的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基地发展。
第七条 产业园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电子整机产业园年销售额在150亿元以上;电子元件产业园(含仪器、设备和材料)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器件产业园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产业园年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电子信息产品出口产业园的年出口额在40亿美元以上。
(二)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出口产业园除外)。
(三)已纳入当地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有完善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三年滚动规划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了相应的协调发展机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第十四条 对已经授牌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予以摘牌,并暂停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