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1:3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


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市委、市政府同意《 聊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22日

聊城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聊城工作,营造更加宽松的人才引进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结构,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实现我市“跨越发展实现率先崛起,团结实干建设强市名城”的总体目标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群机关和具有用人自主权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直、省直和外埠驻聊单位、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可按本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科技、财政、民政、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来聊城工作,采取刚柔结合的方式,坚持“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可以采取调动、聘用、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也可携带项目或资金创办、领办企业,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成果转让和研究开发等形式到我市工作。
  第六条 辞职来聊城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应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给予办理恢复原来工作关系或重新录用手续;在原单位被辞退或自动离职来聊城工作的,人事关系一律挂靠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并同意续聘的,给予办理恢复原有身份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上述人员人事档案不能转递的,由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证件重新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合同,经人事部门鉴证后,可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助费: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5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5万元;
  (三)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8万元;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5万元。
  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其安家补助费数额也可与引进对象协商确定。
  其资金支出:进入党政机关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安家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进入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安家补贴由同级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进入其他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所任职务、职称、专业水平、工作岗位及贡献大小等情况与本人共同商定。用人单位要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可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制、课题工资制和股份期权制等多元化的分配方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可由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生活津贴,用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来聊城领办、创办企业或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以合作、股份等形式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实行奖励。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聊城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级政府给予20-30万元奖励;对研发的专项科技成果在转化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同级政府按其当年新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个人。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允许先突破编制限制,然后逐步调整到位。其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限制,优先评聘,并可低职高聘。引进到市直党政机关硕士以上学位的选调生,工作一年后,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原则上掌握博士安排副县(处)级职务,硕士安排正科级职务。
  第十二条 凡涉及人才引进需办手续的,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及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对符合规定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前置行政审批的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硕士研究生及其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和省外辞职的高层次人才来聊城工作,由用人单位直接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聘(录)用手续。不转行政关系和户口的,由人事、公安部门发给《聊城市人才居住证》,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子女入学,可根据本人要求就近或择校,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同级财政将人才引进开发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各类人才的培养、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等工作。其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关部门应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出国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于引进的第二条㈠、㈡类人才,带研发项目来聊城工作的,根据项目情况,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并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享有的优惠政策应全面落实,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把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并为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合同约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高层次人才来聊城工作的接待咨询、信息综合、资格认定、推荐安置和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关于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智力暂行规定》(聊发〔2000〕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1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现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重大决策的基本要求

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重大决策应做到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咨询论证不决策、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作比较选择不决策、没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不决策。

二、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决策的一般程序

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多视角、多层次、全方位的积极作用。在民主集中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在个别酝酿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决策。会议决定要做到经过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和充分讨论后才作出。重大决策一般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初编制重大决策研究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当于研究计划编制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筛选汇总,拟订全市重大决策计划。

(二)前期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市咨询委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汇总研究成果。所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有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并提交决策机关。

(三)审议。重大决策咨询意见形成后,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市咨询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

(四)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审议意见形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实行记名表决并记录在案。

(五)评估及修正。重大决策实施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重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度。全市要建立分级分类的重大问题定期咨询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由市咨询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入论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对于全市性的重大发展战略,跨省区、跨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等全局性的战略问题,要组织专家开展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将研讨成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立重大决策的依据。

(二)实行重大决策审议制度。重大决策在形成前要有专家参与论证,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要有专家参与审议,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家参与监督和检查。对专家在不同决策阶段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合理意见,要在决策中给予高度重视;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的修正意见,要对是否予以采纳作出明确答复。政府工作报告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文稿,在形成前要听取专家意见,在成文后要听取市咨询委委员、市参事室参事、市文史馆馆员及其他专家的意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三)落实人大代表议政制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依法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文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前 15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四)落实政协委员协商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协通报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立项、决策论证、决策执行情况等,并征询其意见;对市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五)实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映通道,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领导热线、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有关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和执行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在决策中予以高度关注,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各级决策机关要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重大决策事项。各区及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通过有效途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定期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考核检查。要组织各区对市级重大决策效果进行无记名投票,组织群众对重大决策进行考核评价。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在制定重大决策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决策,要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决策的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决策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决策中的运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手段,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二)保证决策经费投入。专门列出决策前期预算,作为重大决策的研究经费,保证重大决策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经过充分的论证。设立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项资金,对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提供资助。设立市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其建议凡被采纳的,均给予一定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决策建议奖的评选与表彰。

(三)提高决策者素质。决策者的素质是决策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要保证重大决策的决策人具有与决策内容相适应的素质,应当从思想道德、知识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加强对决策者的教育培养。决策者本人也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提高学习能力和决策水平,积极探求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

(四)营造良好的决策咨询环境。市咨询委委员、市参事室参事、市文史馆馆员,以及其他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课题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在市内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以外的决策信息。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78]2号

1978-01-10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