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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0:4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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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4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0000年五月二十八日 


泰安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和管理,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面向社会,推向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出租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公共厕所,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改造和建设。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行业管理和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使用,便于经营”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新建公共厕所按照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建设;现有公共厕所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一类公共厕所标准进行改造。
  泰安市城市建成区内取消旱式厕所。

  第二章 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具体分工为: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规划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负责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公共厕所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各类市场内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宾馆、饭店、商场(店)、车站、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部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产权或使用单位、个人负责,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市、区有关机关负责监督落实;
  (五)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厕所,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区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六)居(村)民居住区内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区政府和乡镇(办事处)负责监督落实;
(七)新建住宅区由开发单位配套建设,分别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八条  主次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新建公共厕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统一组织建设。凡投资建设管理公共厕所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占用土地由政府划拨给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者无偿使用30年,到期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使用权;
  (二)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共厕所的附属建筑物;
  (三)免缴供水增容费、供热入网费、地下管网接口费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市场内和居民区内新建或改建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划建设对外使用的公共厕所或原内部公共厕所需要改建的,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建设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现有公共厕所,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改建,条件允许的可以按第八条规定增加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由投资者管理和收益,并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并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管理者签订卫生保洁管理责任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启用。
  第十三条  沿街新建建筑,按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对外开放公共厕所的,必须纳入建筑计划,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时,由拆迁人连同附属建筑物给予等面积恢复重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进行保洁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实行定时开放,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特殊位置的应当24小时开放。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醒目的中、英文标志。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公共厕所及附属建筑的日常水、电、暖费用,由经营管理者负担。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配套建设的经营用房,可以销售洗化、花卉、旅游纪念品、报刊、音像制品、纺织品、小商品等,但不得从事食品加工或销售,不得从事机械加工作业、修车、洗车,不得占道、店外经营。
  公共厕所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维修,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和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化粪池,不得排入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
  公共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偿清运。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共厕所的改造、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和改建的,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卫生保洁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卫生考核制度。对公共厕所卫生保洁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处罚。
  公共厕所卫生考核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公共厕所的管理和收益权:
  (一)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3号  



  为推进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原交通部《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并补充了淮河水系过闸船舶主尺度系列,制定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7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航务管理局代部负责《主尺度系列》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新建过闸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京杭运河、淮河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3975401.doc


   
附件: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目 录
1通则 1
1.1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一般要求 1
1.4定义 2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2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3
3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4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4

前 言


   
   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必备要素,也是内河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通航技术条件、各航道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等因素,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修)订。
   本尺度系列的制(修)订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提高航运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和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1通则

1.1目的
   为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特制(修)订《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通过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包括化学品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船舶主尺度应满足本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的限制条件。
   1.3.4 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船闸、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其他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船舶(队)营运航速应不低于预定航程水域内可能出现的最大流速,且应满足海事部门对最低对岸航速的要求。在满足船舶(队)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1.3.7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13号)。
   1.3.8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主管部门及相应法规、规范的有关规定。
   1.3.9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允许偏差范围为:L/1000mm及B/1000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适用航域—符合某一尺度系列之过闸船舶,其可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干散货船、液货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京淮货-1 7.0 36~40 1.7~2.2 300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2 8.0 42-45 2.0~2.5 400 京杭运河
京淮货-3 8.8 42~45 2.2~2.5 500 京杭运河
京淮货-4 44 ~45 2.0~2.3 5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5 10.0 44~55 2.5~3.0 800 京杭运河
京淮货-6 53 ~55 2.5~2.6 8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7 11.0 47~58 2.7~3.1 1000 京杭运河
京淮货-8 53 ~60 2.7~3.0 10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货-9 13.0 57~63 3.0~3.3 1500 京杭运河
京淮货-10 13.8 63~68 3.0~3.3 2000 京杭运河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3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与驳船组成船队的总长、总宽应控制在航道、船闸允许的范围内。
表2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驳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京淮驳-1 7.0 32~35 1.7~2.0 3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2 8.0 37 ~40 2.1~2.3 5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3 8.8 35~42 1.9~2.2 500 京杭运河
京淮驳-4 10.0 42~47 1.9~2.2 800 京杭运河
京淮驳-5 11.0 53~55 2.2~2.5 80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驳-6 48~55 2.1~2.5 1000 京杭运河
京淮驳-7 13.8 64~ 68 2.3~2.6 1500 京杭运河
与顶推船队配套驳船
京淮驳-8 15.8 64~75 2.6~3.3 2000-300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3)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4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的内河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京杭运河、沙颍河-淮河干线过闸集装箱船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BOA
m LOA
m 参考设计吃水
m 参考载箱量级
TEU 适用航域
京淮集-1 10.0 37~44 2.3~2.8 30-4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集-2 45~49 2.0~2.5 40 京杭运河
京淮集-3 11.0 49~57 2.8~3.5 50-60 沙颍河-淮河干线
京淮集-4 53~55 2.0~2.5 50 京杭运河
京淮集-5 13.0 60~63 2.5~3.0 80 京杭运河
京淮集-6 13.8 65~68 2.5~3.0 100    京杭运河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限制要求。
  2)在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可根据实际优化配置主机功率。
  3)船舶高度应充分考虑航道、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的限制。
  4)进入内河其他通航水域的通过枢纽船舶应满足相关水域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改革前的减刑假释诉讼审理程序是一种狱政机关行政审批和人民法院书面审理相结合的程序,其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是由于透明度不高,程序基本上是在高墙之内流转,在监管干警和法官的办公室内运行,社会各界并不了解程序运行的基本情况。二是当事人参与度不高,虽然在提请阶段,刑罚执行机关将有关信息向在押犯公示并赋予其一定的异议权,但是从总体上看,罪犯没有直接参与到程序当中。三是缺乏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监督呈现出功能性缺失,监督滞后且效力不足,其他机关和组织由于缺乏知情权更是无法监督。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容易出现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串通,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产生腐败,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减刑率、假释率、暂予监外执行率高的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诟病。

第一,明确改革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标。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改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当前不仅学术界对相关程序构建的认识不一致,而且由于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且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大相径庭,有些探索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为了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程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从总体上描绘了减刑假释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包括庭前准备程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审理程序、公示程序、送达程序以及上下监督程序的最新司法解释,但对于审判程序的核心问题——如何“开庭”审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社会关注度与减刑假释审判程序建构问题之间的矛盾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笔者认为,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减刑假释诉讼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审判程序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核心。因此,必须围绕审判程序这一核心来设计整个减刑假释程序流程,必须为了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来重构程序。当然,并不是说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当事人的参与权、救济权不重要,这些权力或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围绕审判权而展开,服务于审判权的行使。

第二,明确减刑假释审判程序的实体内容。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再好的程序,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实体问题,就会变成华而不实的“摆设”。减刑假释审判的实体内容包括事实性判断和法律性判断两个方面,所谓事实性判断,就是在审查罪犯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真实性的基础上,对其人身危险性的现状及走向作出判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由其行使对减刑假释整个程序的监督权,也是确保减刑假释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

第三,确立减刑假释审判的诉讼模式。解决中国的问题不能靠拿来主义,更不能简单地通过理论思辨来随意构建程序。正确的方法是,首先要抱着一种客观的、实证的态度来分析现有的减刑假释裁决的运作程序,而不是对原有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彻底否定;然后总结实践中有益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研究的起点首先要构建程序,减刑假释程序的问题就是:因为程序不公开、监督缺位,导致一些罪犯刑罚的非正常变更。刑罚非正常变更问题涉及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一)裁决权归属问题。有人主张裁决权划归刑罚执行机关行使,这样能更好体现管人与管事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一致的事权原则。首先,这种观点不符合分权制衡原则,容易滋生腐败。其次,作为刑事裁判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是审判机关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决本质上是对罪犯原判刑罚的变更,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当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发生变化后,只有作出刑罚的法院才有权予以变更,如果由其他机关变更,则缺乏最基本的公正。因此,裁决权仍应归属于法院。

(二)裁决程序模式问题。面对一提到原有的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的不公开性,立即有人开出一剂“药方”,即“以程序正义为原则确立对抗式庭审模式”,主张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把减刑假释审判裁决程序也改造为一种刑罚执行机关、服刑罪犯被判刑人与检察机关、被害人进行对审辩论、法官居中裁决的对抗模式,言词审理程序或者是由代表检察机关提出刑罚变更意见的检察员与被害人的委托律师进行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三)提请权问题。如果没有出现该提请的不提请或者不该提请的提请了,现在就不是问题,也无须讨论,保持刑罚机关提请的现状即可。既然改革减刑假释程序的动因在于强化程序公开和监督,那么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哪些机关或当事人参与程序,二是监督权如何配置。有人以程序公正和当事人平等为由主张被害人对减刑假释享有程序参与权。

(四)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范围。有人针对当下“书面审理、集中办理、形式审查、文书格式化”方式存在的弊端,提出应当对之彻底加以改革,是目前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实,这只是对目前程序的一种高度概括,并不是存在的真正问题。那些对全部减刑假释案件都实行开庭审理的主张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完全脱离了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状况,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解决现有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准确把握我国犯罪数量增加、在押罪犯数量增加的趋势,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司法资源的现状,决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的减刑假释制度,更不能简单地通过理论思辨来设计程序。要抱着一种客观、实证的态度来分析现有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方案,而不是对原有程序的彻底否定。实践中还可以将案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意见有异议的,另一类是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的意见没有异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