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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李娜

时间:2024-07-03 12:0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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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统计分析

李娜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有车一族越来越多,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就是交通肇事事故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交警队发放驾驶证的干警曾戏称“每天都在发放杀人执照”。
  载止到2009年10月,北安市法院从2008-2009年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25件26人,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61件。其中,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14件15人,占2008年刑事案件的14.73%;2009年审理11件1人,占2009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7.54%。2008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29件,2009年审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32件,从案件审理情况中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拖拉机、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3、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几率上升。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近期国家下大力度整治洒后驾驶,,但部分人仍当耳边风,我行我素,酒足饭饱后照样上路。由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4、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驾驶员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5、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在16起案件中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二、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建议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也为社会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必须从根本上加大监管力度。

1、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公安、交通部门要运用宣传栏、报纸、电视台等方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驾驶员和其他群众进行安全知识、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对于驾驶人员要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了解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们做到行车谨慎,自觉抵制违章行为。在驾驶过程中要系好安全带,戴好头盔,增大安全系数。对于其他群众,要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不横穿公路、不撞红灯等。宣传力度的加大,让人人了解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加大管理力度。

  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驾驶员培训和车辆年检的“严进严出”,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隐患;在事故多发重点路段实行定员定岗,在其他路段实行流动巡查,对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严管重罚;不断扩大科技装备的投入使用范围,在主要路段和高危路段实行电子远程监控,并实现交管部门与地方辖区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管理盲区,提高防范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

  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无牌照车、无证、超载、违章驾驶车辆的打击力度,该罚则罚,该送司法机关的决不能以罚代刑。法院对此类案件要依法严惩,量刑时慎用缓刑,不能以赔代刑。从统计可看出,缓刑的适用比例较大,使一些驾驶人员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赔足钱判个缓刑就了事,又不用受牢狱之苦,不能形成震慑力,这样对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的量刑幅度,该重罚的要重罚,以警示驾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以减少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4、完善道路设施。

  要广泛征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排查、发现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解决对策。在事故多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在交通流量较大、情况复杂路段、视线不良位置设置信号灯、警示标志或增强执勤力量,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购物支付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保证受聘外宾和留学生等在华的基本生活需要,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使用“购物支付证”,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购物支付证:
购物支付证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向应聘来华工作人员和留学生等发放的以人民币在指定部门或场所购买基本生活用品和支付食宿交通等劳务费用的凭证。
二、购物支付证的发放对象: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批准聘请的并列入国家计划内的外籍专家、教师、技术人员;外国公费留学生和实习生;
2.经人事部批准享受高级专家待遇的回国定居专家;
3.经中联部、统战部和国家安全部批准在华居住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及回归人员;
4.与我国签有政府间支付协定的国家,其在华外交、领事、商务机构按规定需我方发放购物支付证的有关工作人员;
5.联合国、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组织的驻华机构为我国提供技术业务服务并按规定应支付人民币工资的人员。
三、发证与受证:
1.购物支付证的发证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
2.购物支付证分个人证、夫妻证和公用证;
3.购物支付证不受地区限制,全国通用。属于购物支付证使用范围的单位不得拒绝受理该证。
四、购物支付证的使用范围:
1.用于支付在国家经营或集体经营的宾馆、饭店、餐厅、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等场所就餐、住宿、购买一般生活用品所需费用。上述单位售货部门须设立人民币购物专柜,以保证持有购物支付证的人员用人民币购物的需要。
2.购买国内航线的飞机、火车、船舶票款,支付行李运费,出租汽车等。
五、下列场所不受理购物支付证: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厅、商场、娱乐场所;
2.乘坐国际航线的飞机、船舶、国际列车、广九线,托运国际包裹,国际港澳电信业务,进口寄售、代销商品专柜及海关监管的免税店。
以上单位仍按原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
六:附则:
1.外籍专家的配偶不单独发给购物支付证,如确属必要可发给专家贴有夫妻照片的购物支付证;
2.短期被邀请的外籍专家凭有关批件、合同及协议办理临时购物支付证;
3.外国人、中国血统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中国银行开立“境外保管户”人民币存款的,凭存款行出具的证明可发给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贴有照片的“境外户购物支付证”;
4.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8号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崔世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9年12月20日就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