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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10:0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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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工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租赁、拍卖、股份制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申请委托管理(以下统称托管)的下岗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下岗职工托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经国家批准的破产、搬迁、减员增效企业和十大工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的托管、分流安置、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站),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职工的组织培训、分流输送、发放各项待遇等工作。
第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以行业内部、企业内部调剂分流安置为主,内部调剂分流安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鼓励下岗职工自找单位、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接收下
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离下岗职工与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有切实可行的减员增效和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方案;
(二)按规定清理外来劳动力,并用下岗职工进行了顶替置换;
(三)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清楚,已从岗位上分离出来;
(四)有相应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了托管分流安置费。
第六条 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再就业愿望的;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已分离下岗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的;
(四)男45周岁、女43周岁以内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下岗职工,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下岗职工,暂不纳入托管。
第七条 企业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对劳动合同期已满又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本人自愿辞职,企业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书》。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申请托管下岗职工,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被托管职工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托管内容、经费解缴、待遇支付、职责分工、托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其职籍关系由原企业保留,并统计为在册职工人数。
第十条 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患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退出托管交由原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召集不到或二次拒绝职业介绍和调剂安置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终止托管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托管职工,应适当考虑下岗职工的特长和要求。对就业意识端正、积极参加定期培训的,优先分流安置其再就业。
第十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来源: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的下岗职工,1998年度暂按每托管一人1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企业、失业保险和市财政三家按7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数额共同负担。以后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收支情况做适
当调整;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由分中心(站)自筹资金进行托管。
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应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10日内拨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统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按月计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独生子女费;
(三)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费;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五)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介绍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外,其他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原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进入再就业市场择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登记费、管理费全免;离开本系统自找单位转出的,一次发给本人3000元的转移补贴。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进入农贸市场就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新开办的市场,减半征收租赁费一年。自谋职业的被托管下岗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扣除支付本人费用,
将余额作为再就业安置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本人档案由劳动部门保管,原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保留有效;自谋职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原工龄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被原企业招回,按企业缴纳的托管分流安置费扣除托管期间已支付的费用,余额退回企业。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被托管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付给职业介绍机构500元的职业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 市属集体企业和区、市、县属企业托管下岗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3日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归口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期刊,组织编制化工科技的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全性化工科技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组织培训编辑队伍,定期召开期刊工作会议。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类型如下:
1.化工情报类期刊、包括:①检索类期刊,如目录、简介、文摘;②译报类期刊,如译丛、消息、快报等;③研究类期刊,以述评、综述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化工技术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各专业情报中心站和化工各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工程技术期刊。
3.学报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高等院校和中国化工学会主办的学报、会刊等。
4.综合类期刊,如“化工技术经济”、“化工企业管理”、“化工质量管理”等以技术经济、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四条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发行范围分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和内部期刊三种。
1.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外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期刊。
2.内部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许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3.内部期刊,系指仅限于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不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第五条 创办全国性内部发行的化工科技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应能充分反映本行业和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2.主办全国性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刊物的技术优势;
3.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不与已批准出版的刊物重复;
4.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办刊工作;
5.要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专职编辑人数一般规定,月刊不得少于7人,双月刊不得少于5人,季刊不得少于3人;
6.编辑人员应当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府水平和有组织能力,掌握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基本知识;
7.具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8.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证,各期刊原则上应做到保本经营,如确有困难者,由主办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条 创办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的编辑;
2.出版外文期刊的编辑部应该设外语编辑2~3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第七条 化工期刊的保密审查
1.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密、失密现象
2.各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在采访撰写稿件对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交被采访单位审定。外来稿件有类似情况时,应征求本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搞件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4.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并对期刊的保密负责。
5.化工期刊应注意的主要保密范围
①国家批准的发明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
内容。
②未经国家公布的我国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布局和部署。
③未经国家公布的能够反映国家实力的重要统计资料,如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量等。
④未经国家公布的国防军工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及研制生产状况。
⑤涉及国家利益不准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事项,如引进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谈判对策、合同标底资料、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及国外产品的仿制和引进技术的移植推广情况等。
⑥全国工伤事故资料。
第八条 化工期刊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及其他有关办刊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化工期刊申报和审化程序
1.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一个化工行业和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只批准一个全国性期刊。
2.凡申报创办新期刊,必须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情报类、技术类和学报类期刊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综合类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初审后,再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创办新期的报告,应在每年年底
以前提出。
3.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和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如符合以上办刊条件,发给申报单位科技期刊“申请书”。申报单位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再报送化学工业部情报所一式两份。
4.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均应事先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有改变刊名、变更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码、改变订价等,应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备案。
6.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之内不办理出版手续或1年内不按审批条件出版者,原批文件作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应向归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经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期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停刊,不得任意改变办刊方针和报道方向,期刊编辑部应向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情报所按期寄送样刊。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对本刊上一年度的编辑出版质量、效果和经济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2月24日,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本规定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的特点,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的补充性文件。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爱国守法,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下同)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以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为主的中等体育学校(或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公布,并通知各招生院校。
二、招生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教育部门、体委和招生院校人员组成的体育专业招生组。
考生报名时须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按重点与一般院校各填报2-3个体育专业的学校志愿,另外还可按当地规定填写兼报普通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类的志愿。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提前进行体育考试;体育生物科学、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新闻和体育保健康复专业不进行体育考试,但报考这些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招生学校将对他们进行面试。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文化考试由国家体委统一命题,由考生第一志愿的招生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和评卷;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由招生学校自定,录取名单由学校一式二份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考试
体育教育和警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分为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一)体育考试
1.身体素质
(1)100米跑;
(2)立定跳远、二级蛙跳、立定三级跳远;
(3)原地推铅球、原地双手后抛铅球、连续挺举;
(4)十字变向障碍跑、三角形障碍跑、五米三向折回跑;
(5)800米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3)、(4)组中采用随机提取的办法各选定一项,并在(2)、(3)、(4)、(5)组中随机提取三组连同第(1)组一并提前公布。
2.专项技术
考生可在田径、体操、足球、篮球、排球、武术六个项目中任选一项。各地亦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增设其他项目(增设项目的评分标准与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国家体委备案),供考生选择。
3.计分办法
按《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附件一)进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身体素质成绩占60%,专项技术成绩占40%。
(二)文化考试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考试;报考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参加文史类考试;报考体育管理专业的考生参加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考试。
参加体育教育专业文化考试的考生人数应根据体育考试成绩按计划招生数的三倍确定。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取得省级以上的运动会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者,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预选考试。
对实行普通高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在取得普通高中会考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招生学校可参考会考等第决定录取与否。
为保证体育专业提前录取,对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单设考场,单独编号。评卷工作结束后,单独登分造册。
四、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新生的文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计划招生数(最多不超过1:1.5)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
体育生物科学、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和警察体育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相同;体育新闻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文史类相同;体育管理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与当地理工农医类或文史类相同。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在其他专业录取之前,单独提前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凡达到文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按其第一志愿一次提供给学校审录。如学校认为数量太大,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确定本校的最低线,并按其线调阅考生档案,由学校审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体育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考生公布。
考生在报名前四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运动会上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者,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控制分数线的,学校可以适当降分录取。
已被体育院系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
五、推荐生
凡获得国际比赛前八名、全国比赛前六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思想政治品德考察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可报考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和武术专业。推荐生的文化、体育考试及录取办法与运动训练专业相同。
招收推荐生的考试和录取工作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各招生学校须将具体时间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备案。
推荐办法见附件二。
六、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补充规定
1.身高:男子低于1.70米,女子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个别地区和专业的身高标准由招生学校自定,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招生报名开始之前向社会公布)。
2.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0.5(警察体育专业低于1.0)者,不予录取。
七、其他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各大军区主管优秀运动队的部门,应将在高考报名之前已下调令尚未报到的运动员名单和调令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不再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优秀运动队在高考报名开始至招生录取结束前,不准招收已经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
2.组织体育考试的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的招生经费中开支。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其实施办法超出本规定的精神,须报经国家教委、国家体委核准。
附件一: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略)
附件二:推荐办法

附件二:推荐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一)被推荐者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等专业招生条件;
(二)被推荐者获得名次的项目,必须与所报专业对口;
(三)属于推荐范围的全国性运动会名称和被推荐者的运动成绩的有效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际比赛系指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和单项锦标赛(不包括国际间双边来往、邀请赛、对抗赛等)。
二、报名
本人申请,并填写《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报考登记表》,单位推荐时,将考生的运动经历、运动成绩、文化水平、思想政治品德考查、体检等具体证明材料,一并送第一志愿的招生院校(不要同时向两个学校推荐,以免重复录取)。
各校录取推荐生的工作必须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