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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徐忠诚

时间:2024-06-17 04:3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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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关键词]:互联网、犯罪、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互联网上的犯罪对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书刊、报纸、录音带、录像带等有形物品,而是载有淫秽内容的数据、信息程序。
刑法意义上的淫秽并非等同于色情,《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定义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并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围之外。
(二)客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互联网就是国际互联网。
2、淫秽网站、网页,即刊载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网站、网页。
3、站点即英文Website,是在国际互联网(www)中网页所存放的地点,即网站。
4、链接也称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Hypertext Markup Language)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链接,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站访问不同网站的文件或者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常见链接种类可分为“外链”和 “内链”两种。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通常是被链接网站的入口,即首页。浏览器地址栏上显示为被链网站的网址,屏幕上显示的全部是被链网站。内链又称隐含链接,当用户访问设置了内链的网页时,网页一部分是通过超文本链接将被链网页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显示在本页中,可使访问用户误以为尚在原网站上,实际已指向其他网站的具体内容页或者某一具体文件。
6、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网页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设置超文本链接,使访问者可以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被链接的淫秽网站、网页的一种服务。若仅与淫秽网站、网页中的单个文件(如单个影视压缩文件、播放文件等)相链接,则属一种特殊“隐含链接”或者特殊 “深度链接”,与“淫秽站点连接”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前者不能使访问者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淫秽网站的首页或其他任何一个淫秽网页,后者则能通过行为人的网页访问淫秽网站的首页或其他淫秽网页。(2)前者不能使访问者获悉淫秽网站、网页的地址(即淫秽站点),后者则能获悉淫秽站点。(3)从两者所传播的淫秽内容来看,显然是后者多于前者,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淫秽站点链接大于仅对单一文件的深度链接。
7、传播,即广泛散布。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是指行为人明知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却故意将该内容放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的行为,如采用在论坛中上传,贴图区贴图,向多个邮件地址发送邮件等形式故意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链接不属传播,两者的区别:(1)传播行为人明知被传播内容,故意向公众散布;设置链接行为人则可能知道被链接的内容,也有可能不明知,即主观状态不同。(2)被传播的内容只能由行为人制作、编辑、复制等安置在传播媒介上,而被链接的内容并非设置链接行为人所安置在互联网上,他仅在通往别人已安置的内容途中设置一条“管线”。链接本身并不复制、上传任何材料,链接技术“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被链接材料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但传播者并非设置链接的人,而是被链接对象的设置者。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但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多次地、经常地、大量地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在互联网上犯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应当依照《刑法》规定,首先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之外,尽管这些作品是否包含色情内容。其次,严格区分淫秽物品与“色情出版物”、“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地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物,色情出版物是指部分有诲淫性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见国务院批准、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谓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如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等内容,低级庸俗、妨碍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阅读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见国家新闻署颁布《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2、严格认定淫秽网站、网页和淫秽站点的范围。部分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网页或者含有淫秽内容的一个文件不同于淫秽网站、网页。与含有色情内容,但不属淫秽网站、网页的互联网地址设置链接,或者与网页中某一含有淫秽内容的文件地址设置链接,均不能认定为“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
3、正确理解“传播”的概念。不应当将未制作、复制或刊载内容的设置链接行为类推为传播。
由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属新类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律未明文规定之前,不得对法律条文作扩张解释,以免累及无辜,不利于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

作者: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徐忠诚 律师
二零零三年一月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医疗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 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现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相应删除第十条第一、二款中“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字样,将第三款“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第一、三款中“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特殊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人民币账户)”;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一、二十四条及附表三中“人民币特殊账户”修改为“人民币账户”;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字样。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删除第三、四款。

五、第十七、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及附表三中“8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七、增加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