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06 11:5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赋予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登记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沪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沪机构。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代码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管理代码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划分各类代码的区段;
(三)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书;
(四)建立本市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五)管理、监督、实施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有关代码登记、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代码登记工作。
第五条 (代码登记申请)
本市各类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对申请代码登记的核准)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七条 (代码的分类)
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
第八条 (代码证书的颁发)
代码证书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技术监督部门对经核准赋予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书》;对经核准赋予非法人代码的组织机构,应当分别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代码证书》。
第九条 (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效力。
组织机构可以申领代码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第十条 (代码证书的换领)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换领代码证书。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换领代码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收回原代码证书,颁发新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代码的注销)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注销其代码,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的补发)
代码证书毁损或者灭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的有效期)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向颁发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市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本市重大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有效期内的代码证书组织开展验证工作。
第十四条 (代码的应用)
本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其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
代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
政府鼓励社会各行业积极推广应用代码。
第十五条 (对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处罚)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注销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伪造、涂改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组织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收缴其代码证书,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5日
谈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

苗 勇


[内容摘要]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一生,领导干部也不例外。只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自身情况的变化,一位领导干部才能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角色。如果他没有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干部的资格。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主要有两大内容,一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二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只有完成了这两大继续社会化的任务,领导干部才能经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
关键词:社会化 继续社会化

本文先从一个案例说起。樟椿宝,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原局长,1995年4月,因受贿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然而,谁能想到,就是这个樟椿宝,曾经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就是他,曾经把父辈因落实政策而分得的9万元人民币无偿捐献给国家。而今却伸出罪恶之手,获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变化啊!①
改革开放以来,这么多的领导干部——从基层的乡镇领导一直到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倒下了,走上了职务犯罪道路。面对这众多的职务犯罪现象,我们每每发问:他们为什么不能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地位?他们为什么会走上最后令他们自己都后悔不已的黑暗之路?难道他们本来就不具备做领导人的素质?
社会学原理揭示,人的一生,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所谓人的社会化,费孝通认为“就是指个人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②初生的婴儿,还只是个自然人,要成为社会人,他还必须学习文化,掌握生存技能和行为规范。否则,他永远不可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比如,过去在印度发现的狼孩卡玛拉和阿玛拉,虽然已长到7、8岁了,但不会说话,没有情绪表现,四肢爬行,吃生肉,其行为象野兽而不象人类,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通过学习,人成了社会人,进入社会后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人并没有一劳永逸地完成了社会化的任务,还必须继续社会化。“由于社会是一个变动体,生产技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都在不断变化,社会的整体结构也在不断变化。因此,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要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个人必须不断调适自己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义来讲,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还要继续。”③并且,适应与不适应又是相对而言的。社会变化了,人必须继续社会化,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个人自身情况的变化,比如工作岗位转换、职务升降以及年龄增长等,也会同社会产生一定的不相适应的情况,也有个正确看待自己、调整心态以适应社会的过程,有一个继续社会化的任务。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道路,关键就在于他们没有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我们不能说,这些领导干部,天生就是犯罪的料。分析这些罪犯的人生经历,我们看到,除了极个别投机分子外,绝大多数人都有过辉煌的过去,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有的甚至还是廉政建设的标兵,所以,他们才得到了组织的信任,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比如樟椿宝,甚至把自己的9万元钱都捐献给了国家。这时的他,是无私的。他们的蜕化,都是在从政的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的堕落,直接的原因就是继续社会化的失败。为此,我们深深感到,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乃是终身的事情。领导干部如果不能自觉地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就会丧失做领导的角色资格,不再是社会化的人了,必须接受惩罚,进行再社会化。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时期,更是如此。为此,我们总结一下这些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失败的教训,对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具有极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的继续社会化,从社会学原理来分析,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环境改变了,自身必须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一类是自身情况变化了,必须自觉地改造主观世界,不要使自己的意识偏离了社会的要求。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过程。当社会存在变化了,人应当相应社会化。同样,当个人自身某些因素变化了,尽管社会不变,也存在着人与社会相脱离的危险,人也有个社会化的任务。
就第一类情况看,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社会变迁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是一切社会现象,特别是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在社会变迁中,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继续社会化,做到与时俱进,以适应变革了的社会。在中国革命即将获得全面胜利、党中央由河北省西柏坡迁往北平时,毛主席意味深长地说,我们是进京赶考,中国共产党人进京后,绝不学李自成。这实际上就是革命者在新的环境中,要继续社会化的问题。继续社会化任务完成得好,就能抵挡住各种负面东西的侵蚀,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如南京路上好八连。如果完成不好,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国后不久开展的“三反”运动,就是党中央鉴于相当一部分干部不能经受住社会变革的考验而开展的。1952年6月23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党纪律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指出,去年(三反以前)共处理违纪党员干部48189人(其中有军队6334人)。三反运动开展以来,有效地揭露了党员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北五个地区6月初的报告,参加三反运动的干部及工作人员共3122437人,揭发出贪污分子和有贪污行为者1226984人,占参加三反人数的39%强,其中23万多人要受行政处分,占贪污人数18%强,受到各种不同的刑事处分者共59182人(缺东北),占贪污人数2%强。在贪污分子总数中,有党员202683人,占贪污人数的16.5%,其中将有6万左右的党员要受党纪与行政的处分,2万人左右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④这些违法乱纪的人,都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没有跟上时代的节拍,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所抛弃了。当今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是社会变迁的年代。随着经济体制从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曾经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人,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否则,一个人就会与社会相分离。可以说,在这样一个社会巨大变迁的时期,每一位领导干部,毫不例外地都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任务。完成得好坏如何,决定着这个领导干部能否胜任新时期的领导工作。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没能过了这一关,他们是继续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败者。尽管他们原来表现得如何出色,但在新的环境中间,在新的考验面前,他们没能使自身适应新的社会,走上了犯罪道路。邓小平深刻地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哪个时候能比的。”⑤1983年1月28日至2月7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王从吾代表常委会提出《关于一年来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初步总结和今后的意见》的书面报告。报告宣布:到1982年12月底的初步统计,全国已揭露出并立案审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64000多件,已结案8600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其中被依法判刑的近30000人,涉及党员被开除党籍的5500多人,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46700多人,追缴赃款赃物合计32000多万元。⑥1982年至1989年一季度,全国监察系统共查处违纪案件159万多件,处分党员近102万人。⑦从上述的数据可以证明,在社会变迁时期,各级领导干部面临着继续社会化的重任,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并自觉地去完成好。否则,不断会有人被人民送进与社会隔离的监狱,强迫进行再社会化。
2、因社会小环境变化而产生的继续社会化问题。社会变迁,也就是社会大环境的变革,人们是通过党的政策和国家经济形势所感受到的。社会小环境的变化,是在社会大环境变革的基础上,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具体的变化。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利益格局的大调整,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住房、医疗、上学、就业等,都不再由国家包揽解决,必须由个人在政府、市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公平地竞争获取。个人物质利益意识大大增强,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而在消费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个人需要,是继续社会化的一大内容。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却没有适应这一新情况,抵挡不了非主流文化诸如追名逐利、自私自利等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追求畸形的需要,或者产生相对贫困的感觉,进而步入堕落的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就是这样的典型,他在自白书中写道:“在任市政府秘书长期间,我经常陪市领导参加各种会议、视察、调研及庆典活动,到外省、香港等地招商、洽谈,到国外考察招商引资。与港商、台商和省内外私营、老板频繁接触,使我开阔了眼界,在与外商和私营企业老板的接触过程中,我没有从他们身上学习正面的东西,如创业精神,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而是羡慕他们奢侈的生活方式,并且逐渐开始追求、效仿,不知不觉地,人生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病变,由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转向了追求个人的奢侈享受。……我由过去被动地接受别人吃请到主动频繁出入高档酒店,酒足饭饱之后,还要去洗桑拿、泡舞厅、打保龄球;由原来羞羞答答地收礼,到不断地为他人谋私利,从中收受贿赂,一次收几万、甚至十来万元也脸不变色心不跳;由最初的搞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到主动地找‘小姐’嫖娼。这时,我已经完全没有了共产党的气味,已经完全堕落为地地道道的腐败分子。”贾永祥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⑧可见,领导干部在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市场经济面前,如何避免货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影响,杜绝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腐朽意识,是完成自身继续社会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第二类情况看,也可以分以下两种:
1、因年龄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随着一个人的年龄增长,必然会带来心理上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职业的人,有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对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将面临着仕途到顶、退位失权的考验。如果不能调整心态,摆正角色,就会失去正常的社会角色。职务犯罪中的“五九”现象,就是年龄变化中继续社会化失败的表现。浙江省金温铁路建设工程总指挥部原总指挥杨国章,正是因为没有正确好处理退离问题,而重重摔了一跤。杨国章从1985年被任命为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至1996年2月离休,手中一直握有实权,参与了多个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始时,杨尚能自律。他给自己约法三章,不参加施工单位宴请,不接受礼物,不自己介绍工程承接单位等。1992年刚任金温铁路工程总指挥部总指挥时,杨还是保持了过去的作风,并给总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作了“不吃施工单位的饭,不介绍施工单位(由各县、市选择施工单位),不接受礼物……”等五条廉政规定。但是,杨国章最终还是在离休前栽倒了。在选用干部、发包工程、拆借资金及补助工程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⑨大量的事实证明,每位领导干部要保持好晚节,在年龄增长、临近退离的时候,应当自警、自省,自觉地完成好继续社会化的任务。
2、因职务变化而带来的继续社会化问题。一是职务升迁后的继续社会化。职务上去了,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随至而来的各种考验也多了。在现今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奉承腐蚀的对象。他们为了达到“寻租”的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地用金钱和美色,“死命”地拖领导干部下水。每位领导干部到了新的岗位,都应当清醒意识到这点,严格要求自己,摆正位置,自觉地抵制各种糖衣炮弹的袭击。否则,自以为是,得意忘形,尾巴翘得老高,不能自觉接受监督,以适应新环境中的新情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浙江省平阳县委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董顺根受贿案说明了这点。董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5.5万元,美金8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他在自我交代材料中说:“当上组织部长后,糖衣炮弹象潮水般涌来。”终于没有抵挡住腐蚀而倒下了。⑩二是职位变动不顺意时的继续社会化。领导干部在没有得到重用、岗位调动没有满足自己的愿时,往往会心理失衡,产生失望情绪,自身的抵御各种腐蚀的能力严重下降。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很容易做出违纪违法的事来。因先后受贿16.9万元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的浙江省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懂事长、党委书记陈文宪便是生动的一例。陈文宪也有过骄傲的过去,他说:我曾在农场劳动、在农场入党,当时觉得自己党性观念比较强,从来不敢去想也不敢去收人家的东西。我一直在回忆,在当副乡长时,人家送我一只鸭子我都退回去。当时总觉得不属于你自己的东西就不应该要。在做温州市长时,也能把握好自己。陈文宪的腐化堕落是和其职位的变动有着直接关系。1996年8月,经组织决定,免去陈文宪温州市市长的职务,调往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面对组织的这一决定,陈文宪感到莫大的失落,内心深处也起了根本性转变,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结果行贿者趁势而入,陈文宪在新的岗位上倒下了。⑾职务的变化,是人一生中重大变化之一,如何使自己尽快地进入角色,使自己的言行合乎社会的要求,是领导干部继续社会化的又一个重大课题。
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自身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人的社会化还具有终身持续性。个体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个体自身的因素与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推动着个体的社会化。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而人的社会化也要随着发展变化,这样个体才能适应社会所提出的要求与社会达到一致。因此,人的社会化,既有基本的社会化,又有继续社会化的问题。”⑿领导干部要使自身与社会相适应,成为一名符合人民对领导干部角色要求的社会化的人,就一定要自觉地进行继续社会化,象周恩来所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然的话,就会发生蜕化的悲剧,这是无数深刻教训所证明了的。


注释:
①该案例见《风范· 警钟——浙江省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读本》第385页,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厅《风范·警钟》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②费孝通主编《社会学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4页。
③⑿杨雅林主编《简明社会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文化书院发行,第37——38页,第39页。
④⑥陈文斌主编《中国共产党兴廉反腐录(1921年——1993年)》,西苑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第192——19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402——403页。
⑦数据来源《廉政中国》,鲜琦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⑧该案例选自《向人民谢罪——52个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后的自白》,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⑨⑩该案例见《领导干部腐败实案100例》,中共浙江省委“三讲”教育领导小组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编。
⑾该资料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站”。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站建立条件

(-)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符的专(兼)职考评人员队伍。

(五)具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二、鉴定站审批程序

(-)鉴定站的申报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按照建站条件和本地区鉴定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在认真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的同时,对建站理由、人员配备、考核场地、仪器设备等情况作出文字说明,一并报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心”根据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规划,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由国家统一制作的鉴定站标牌,确定其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类别。


三、鉴定站职责

鉴定站,是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对从事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其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按照“中心”的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管理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三)受‘中心”的委托,负责对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颁发测绘行业特有工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宣传活动。

(六)协调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关系。

(七)协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定期向“中心”报送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

(九)承办“中心”安排或委派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有关的规定和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或国家测绘局批准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家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一切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有关鉴定的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对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所在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鉴定站的管理

鉴定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负责管理。省测绘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应作好本地区鉴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对布点不合理、条件不合格的鉴定站进行调整。

(一)鉴定站试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所在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派人担任;

(二)鉴定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鉴定站应按规定的鉴定范围和权限开展鉴定工作。对有超越鉴定范围、权限的应视情节轻重于以处理。


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和年检制度

(一)评估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年检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委托“中心”组织实施。

(二)评估和年检的主要内容有: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三)对评估和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对期限内不采取整改措施,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摘自国测人字[199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