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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10:3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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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政发〔2005〕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2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县区、各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的同时,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工作制度。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6日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宏观调控,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对外开展工作和参加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管理规范,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涉及全局性和广泛群众利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行政规范,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信息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府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负责人,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及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三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应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榆林市政府办公室收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三、各县区和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发到各对口科室,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属重大事项的呈报市长审批。领导批阅时,应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并注明日期。
请示公文应当一文一事,逐级请示,若遇特殊情况需越级时,必须同时抄送越过机关。
四十四、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内容,须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七、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政府、经济、科学、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五、副市长、秘书长离榆出外考察、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或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外考察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榆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工作落实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初评、岁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8月2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市、区红十字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并在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有会员的权利, 履行会员的义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区红十字会依法产生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五条 市、区红十字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相关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

  (三)设立培训场所,配备必要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救护培训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负责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的登记、接受等工作;

  (五)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特殊人群以及社区居民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六)发展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市红十字会开展同境外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卫生、民政、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物资优先安排通行,并免收其路、桥通行费和渡口过渡费。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红十字会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免费刊载、播放红十字会在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发生时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告以及募捐活动结束后的有关情况通报等内容。

  第九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的收入和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上缴的款项;

  (四)市、区人民政府的拨款。

  前款第(四)项分为红十字事业经费和人道主义救助专项经费。红十字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区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并减收、免收登记和管理费用。

  市、区红十字会参与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 物资,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红十字会的社会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

  市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十二条 市、区红十字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境外捐赠的款物。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给予市、区红十字会用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款, 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第十四条 对市、区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和优先办理手续等优惠待遇。

  接受境外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物资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的,不得转让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在募捐和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建立账目,完备手续;处分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为发展本市人道主义救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

  第十七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财产和募捐款物管理制度,对本会及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经费、财产和募捐款物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市、区红十字会的财务应当实行专户专账独立核算,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与市或者区红十字会约定其应当履行的人道主义救助等义务。

  医疗机构擅自冠名“红十字(会)”,或者冠名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红十字会有权按照程序取消其冠名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意见

(1984年1月10日)

 

  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提出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这是全团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团员思想觉悟、增强团的战斗力的重大措施。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团中央书记处研究决定,整个学习教育活动分两大阶段进行。今年一月至六月为第一阶段,着重进行学习教育活动的准备;七月至明年十二月为第二阶段,在全团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现就第一阶段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的要求

  认真学习、领会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的基本精神,做好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准备,总结、探索和创造具体经验,使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学习教育活动有充分准备地、适时地进入第二阶段。

  二、几项具体工作

  (一)建立办事机构。团中央成立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在书记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团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团各省、市、自治区委也应在二月十五日前把机构建立起来,地(市)以下团委要有固定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学习教育活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1)根据《决定》精神制订学习教育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2)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3)对活动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4)协调机关各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安排;(5)向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团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协调一致,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活动。

  (二)搞好试点。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于六月底前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团委抓好几个试点,并建立若干联系点。与此同时,团各省、市、自治区委都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可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力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六月下旬,团中央将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由各地汇报试点工作情况,部署第二阶段学习教育活动。今后,拟将各地典型经验汇集成册,印发各地。

  (三)学好《决定》。各级团委领导同志要首先学好,同时要组织全体团员认真学习。每个团支部都要以学习《决定》为内容,过一次组织生活。通过学习,使团员明确开展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关怀;明确认真参加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团中央对每个团员的具体要求;明确只有积极投身到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中来,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共青团员。试点单位学习《决定》,要同学习整党文件结合进行。团中央已编印了《团员学习文件汇编》,并拟编写学习教育材料,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编撰学习材料,供学习教育活动使用。

  (四)抓好骨干的培训。为了使第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活动顺利地转入第二阶段,各地可通过团校办班或其他形式抓好学习辅导员的培训。使他们首先学好有关文件,并及时了解试点情况,在普遍学习教育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今年团的工作较多,任务较重,各级团委一定要统筹安排好全年工作。对学习教育活动一开始就要抓紧,要派得力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活动要从当地情况出发,勇于创新。

  (二)要做好反映情况工作。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将编印学习教育活动简报,不定期发至各省、市、自治区,反映各地活动动态、经验、问题,及时通报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意见。团各省、市、自治区委也要通过简报和其他形式反映本地情况。

  (三)团各省、市、自治区委和各中央直属团委要建立汇报制度,一般至少每两月汇报一次。二月二十日前要将本单位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的负责人和主管书记名单、试点单位名单报到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